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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附表二之一:全權委託帳戶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
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
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
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註 2: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3:經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身故保證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
不須另行支付。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 4: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已由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 5:資產撥回條件:
1.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投資帳戶-風險管理型(美元)(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預計商品上市後三個月的第一個營業日,預計民國 107 年 7 月):若本投資帳戶於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大於等於 10.25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4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若計算基準日
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7.50 美元且小於 10.25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33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
撥回委託投資資產;但若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7.50 美元,則本投資帳戶不提供任何撥回。
每月定期資產撥回條件如下表:
(2)續次(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預計民國 107 年 8 月起):同上。
2.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智慧防護型(美元)(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預計商品上市後三個月的第一個營業日,預計民國 108 年 3 月):若本投資帳戶於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大於等於 10.25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4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若計算基準日之
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7.50 美元且小於 10.25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33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
回委託投資資產;但若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7.50 美元,則本投資帳戶不提供任何撥回。
每月定期資產撥回條件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