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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委託投資帳戶】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上下波動。
經理費或
管理費(投
資人不須
另行支付)
註 4
台灣人壽委託
國泰投信投資
帳戶- BEST 收
益成長組合(美
元)(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1.資產撥回頻率:
每月定期撥回一次及每月不定期撥回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
每月定期撥回:每月 1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每月不定期撥回:於每一營業日檢視委託投資帳戶淨
值,若當日淨值大於或等於USD $10.3,則當日為資
產撥回基準日,當月以一次為限。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2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3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1: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2: 資產撥回條件
台灣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 BEST 收益成長組合(美元)(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 每月定期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 首次(民國 110 年 1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USD $8 元,若小於 USD $8,則不撥
回。
(b) 續次(民國 110 年 2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USD $8 元,若小於 USD $8,則不
撥回。
(2) 每月不定期撥回:於每一營業日淨值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 首次(民國 109 年 11 月):於每一營業日檢視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若當日淨值大於或等於 USD $10.3,則每單位撥回
資產金額 0.1 美元,且當月以一次為限;若小於 USD $10.3 者則無,資產撥回金額=(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數)×(每
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b) 續次(民國 109 年 12 月起):同上。
(3) 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且足以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影
響,國泰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註3: 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台灣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
BEST收益成長組合(美元)(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1.每月定期撥回:每月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依撥回基準日單位淨值決定,如下表:
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數) × (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2.每月不定期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0.1 美元,資產撥回金額=(資產撥回基準日之
單位數) × (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註4: 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經理費或管理費係按自委託投資資產實際起始投資日起計算,以委託投資資產每一評價日之淨值為計算標準,依上表之費率
除以當年度之總天數按日計算。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5: 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