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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元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A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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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元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A 型保險單條款
(7A0)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內。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2 03 20 102 台壽數二字第 00006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台灣人壽元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A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終身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
契約)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為本附約之被保險
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
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診斷確定人體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
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類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詳如附表)
二、本附約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分類標準」編碼第二三O號至第二三四號)
(二)第一期前列腺癌。
(三)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四)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本附約所稱「侵襲性癌症」,係指前款「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其他癌症。
7A0-1
四、本附約所稱「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指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並於本
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
五、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
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六、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
人。
七、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附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
八、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於本附約訂定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並應將其姓
名及相關資料載明於契約中。
九、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於本附約訂定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滿二十三歲的親生子女、
養子女,並應將其姓名及相關資料載明於契約中。
【附約撤銷權】
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
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之始時為本附約之始時。如係中途申請附加
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一併交付。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且本附約仍於
繳費期間內時,本附約得按年繳保險費方式,繼續附加於主契約。
【保險範圍】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確定罹患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並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
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
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7A0-2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
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附加於主契約保險單條款有保險費的墊繳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者。主契約及本附約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
,應就主契約保險費與本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
停止」條款之約定辦理。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或保險期
間屆滿後,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保險費之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九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此限。惟屬個別被保險人違反前述告知義務者,本公司得就該被保險人個別部分解除,而不影
響其他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7A0-3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十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個別被保險人投保之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或本附約個別被保險人因身故而致該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效力終
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
險費退還要保人,但附約繳費期滿者,不在此限。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附加之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但其配偶或子女所附加之本附約
不在此限。
個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惡
性腫瘤或原位癌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自生效日或復效日起已收的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個別被保險人所投保之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且
於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主契約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應
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
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低侵
襲性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
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保險金額,加計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
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保險費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但應扣除已
申領之「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就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7A0-4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或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或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師診斷書及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學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報告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五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六條: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
保險費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最低保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計算。
【受益人】
第十八條: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附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附約之受益人,如主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
則以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本附約之受益人,如亦無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受
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7A0-5
7A0-6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編碼
分類項目
140 149
150 159
160 165
170 175
179 189
190 199
200 208
230 234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原位癌
【註】本表係參考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訂定。
7A0-7
單位:新台幣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1,759 1,258 1,000 0 1,613 1,153 917
1 1,783 1,275 1,014 1 1,638 1,171 931
2 1,818 1,299 1,033 2 1,669 1,193 948
3 1,852 1,324 1,053 3 1,702 1,216 967
4 1,889 1,350 1,074 4 1,736 1,241 987
5 1,927 1,378 1,096 5 1,772 1,267 1,007
6 1,966 1,406 1,119 6 1,810 1,294 1,029
7 2,007 1,436 1,142 7 1,848 1,321 1,051
8 2,050 1,466 1,167 8 1,887 1,349 1,073
9 2,093 1,498 1,192 9 1,928 1,378 1,096
10 2,139 1,530 1,218 10 1,969 1,408 1,120
11 2,184 1,563 1,244 11 2,012 1,439 1,145
12 2,231 1,597 1,271 12 2,056 1,470 1,170
13 2,279 1,632 1,299 13 2,100 1,502 1,196
14 2,328 1,667 1,328 14 2,144 1,534 1,222
15 2,379 1,703 1,357 15 2,191 1,568 1,249
16 2,431 1,741 1,388 16 2,238 1,602 1,276
17 2,483 1,779 1,418 17 2,287 1,637 1,305
18 2,537 1,818 1,450 18 2,336 1,673 1,334
19 2,593 1,858 1,482 19 2,386 1,709 1,363
20 2,650 1,900 1,516 20 2,437 1,746 1,393
21 2,708 1,942 1,551 21 2,488 1,784 1,424
22 2,767 1,985 1,586 22 2,542 1,823 1,456
23 2,827 2,029 1,622 23 2,596 1,863 1,489
24 2,889 2,074 1,660 24 2,651 1,903 1,522
25 2,952 2,121 1,698 25 2,706 1,943 1,555
26 3,018 2,170 1,739 26 2,763 1,985 1,590
27 3,086 2,220 1,781 27 2,822 2,029 1,626
28 3,156 2,272 1,824 28 2,882 2,073 1,663
29 3,227 2,325 1,868 29 2,938 2,115 1,698
30 3,298 2,378 1,913 30 2,994 2,157 1,733
31 3,371 2,433 1,959 31 3,048 2,198 1,767
32 3,446 2,489 2,007 32 3,106 2,242 1,805
33 3,520 2,546 2,054 33 3,164 2,286 1,842
34 3,597 2,604 2,103 34 3,221 2,329 1,878
35 3,675 2,663 2,155 35 3,281 2,375 1,917
36 3,753 2,723 2,206 36 3,339 2,419 1,954
37 3,831 2,783 2,257 37 3,395 2,462 1,991
38 3,908 2,842 2,309 38 3,454 2,507 2,029
39 3,986 2,903 2,362 39 3,509 2,549 2,066
40 4,065 2,964 2,416 40 3,561 2,590 2,100
41 4,140 3,023 2,469 41 3,614 2,631 2,136
42 4,215 3,083 2,522 42 3,663 2,669 2,169
43 4,290 3,144 2,578 43 3,705 2,702 2,199
44 4,369 3,207 2,636 44 3,740 2,730 2,224
45 4,448 3,272 2,695 45 3,775 2,759 2,250
46 4,530 3,339 2,758 46 3,810 2,787 2,276
47 4,612 3,407 2,822 47 3,845 2,816 2,304
48 4,689 3,473 2,884 48 3,881 2,846 2,331
49 4,769 3,542 2,950 49 3,910 2,871 2,355
50 4,853 3,615 3,020 50 3,932 2,891 2,376
51 4,932 3,684 3,088 51 3,959 2,916 2,400
52 5,017 3,760 3,162 52 3,975 2,932 2,418
53 5,101 3,835 3,236 53 3,998 2,954 2,441
54 5,184 3,911 3,312 54 4,018 2,974 2,463
55 5,268 3,988 3,392 55 4,038 2,995 2,486
56 5,343 4,060 56 4,056 3,014
57 5,420 4,135 57 4,072 3,033
58 5,501 4,215 58 4,081 3,046
59 5,593 4,305 59 4,091 3,062
60 5,668 4,384 60 4,103 3,080
61 5,729 61 4,115
62 5,774 62 4,123
63 5,815 63 4,133
64 5,864 64 4,143
65 5,921 65 4,155
台灣人壽元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A型-總保險費率表(無保費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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