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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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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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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
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
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
保戶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96 大商發字第 06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依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
【附加條款的適用】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
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公司「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國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
二、「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三、「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海外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
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四、「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國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線,
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五、「乘客」:係指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登上該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該運輸工具為止,此期間之行為。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停留期間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再依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傷
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本契約「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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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再依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國內大眾運輸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本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約定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五條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停留期間因本契約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
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按第三條約定先行給付「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二、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因本契約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
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六條
受益人申領「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申領「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需檢具海外停留期間證明文件。
七、申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需檢具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
保險給付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
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無須保戶額外付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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