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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
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A04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
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
保險給付
附加條款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戶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96大商發字第06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適用】
本「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
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公司「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
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國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
二、「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三、「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海外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
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
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四、「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國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
班次)之固定路線,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五、「乘客」:係指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登上該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該運輸工具為止,此
期間之行為。
第三條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停留期間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再依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本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約定處理。
第四條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
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
故保險金外,另再依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