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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全額給付;倘非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
於申請各項醫療保險金時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
費用未先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者,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
額自費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
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
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
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
元為限。
前項實際支出之各項醫療費用,病房費部分每日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領有中央健康保險署核
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不受此限制)
二、傷害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
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門診保險金」,但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
限。
三、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符合第九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
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於醫院施行附表二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
給付外,另得檢具醫療費用正式收據(得以收據副本或影本替之,但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
防為證)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包括住院及手術費
用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上述住院醫療
保險金加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四、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附表三,依全民健
保重大燒燙傷定義)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燒燙傷暨重
建手術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五、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成集體中毒事故(一般中毒指被保險人五人以
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二人以上),須住院治療者,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中毒慰問金」
新臺幣三千元。
保險期滿後新舊承保公司給付責任歸屬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準
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 106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十點保險給
付之各項理賠給付責任歸屬相關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中途離開機構者,其於保險期間內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
殘廢或繼續接受門診治療者,若身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者,本公司依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仍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本公司不負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