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變更為展期
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險
人身故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
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始身故者,係指要保
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
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給
付「殘廢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
期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
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經過
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
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
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