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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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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93)南壽研字第一四七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
(99)南壽研字第 063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
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以下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繳費期間係指「基本
保額」加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單利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所增加的保險金額
之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之各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均與繳費期間屆滿時之當年度保
險金額同。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詳如增額保險金額附表。倘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基本保額為基礎依前項遞增計算之。
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
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
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
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險期間
之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
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並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
費用後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
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該解約金附表所列之各保單年度末解
約金,於應給付滿期保險金之保單年度,係含滿期保險金之金額,如要保人於辦理終止
契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滿期保險金,則該解約金附表所列解約金額應扣除該年
度已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
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
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
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變更為展期
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險
人身故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
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始身故者,係指要保
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
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給
付「殘廢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
期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
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經過
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
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
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始
診斷確定殘廢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六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情形,其「當年度保險金額」應以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
單借款之本息、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數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
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週年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抵繳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
司將於變更完成後以現金退還超過款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
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
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
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保險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
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變更為不分紅保險單並以不
分紅基礎辦理。另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不再依第二條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二條(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且本契約不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
紅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之權利。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
基本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週年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
保險單週年紅利,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
中的一種給付: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基本保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
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週年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
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週年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
期不選擇者,保險單週年紅利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處理。
若被保險人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身故或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本契約時,則按身故、診斷確定殘廢、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終止本契約之保單年度已經過完整月份比例計算該保
單年度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若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終止時則按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之保單年度已繳費完
整月份比例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若本契約依第七條之規定復效,且自停效日起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公司於復效時給付該保險單週年紅利另復效當年度保險單週年紅利將依第一項規定給
付。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長春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於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
得有保險單長春紅利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春紅利:
一、本契約自生效日起五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本契約自生效日起五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
之一者。
三、本契約生效十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契約因第九條之規定終止者。
本契約生效十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契約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辦理「減
少基本保額」或「展期定期保險」者。
若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終止且自生效日起至停效日已經過十年(含)以上者,
本公司將按停效日當時計算保險單長春紅利並於本保險效力終止後主動給付保險單長
春紅利。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滿期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且於前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
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得有保險單滿期紅利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滿期紅利。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
契約「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
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
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本險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單滿期
紅利:
1.每一會計年度結算後四個月內,本公司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益。
2.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依據各保單的貢獻比例並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
公司董事會建議該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經董事會核定上述
分配與所有要保人之總額其比例不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3.前項貢獻比例係指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以保單年齡層性別等項次分組並依精算原
則評估之相對資產額份比例計算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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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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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t 年度的資產額份。
:第 t 年度的保單數。
:第 t 年度的保費收入。
:第 t 年度的投資收益率。
:第 t 年度給付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第 t 年度給付的解約金費用。
:第 t 年度給付的紅利金額。
:第 t 年度攤分的費用。
:第 t 年度若有保單所載之其他非 d
t
之保險金給付項目。
註:1.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號令辦理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
紅利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2.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得於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下視經營情況調整上述資產額份的計
算公式。
繳費期間:六年期
男 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2632 15 2628
16 2633 41 2648 16 2628 41 2635
17 2633 42 2649 17 2628 42 2636
18 2633 43 2651 18 2628 43 2637
19 2634 44 2653 19 2628 44 2638
20 2634 45 2656 20 2628 45 2640
21 2634 46 2656 21 2628 46 2641
22 2634 47 2658 22 2628 47 2643
23 2634 48 2659 23 2628 48 2644
24 2634 49 2661 24 2628 49 2646
25 2634 50 2663 25 2628 50 2648
26 2634 51 2665 26 2628 51 2650
27 2634 52 2668 27 2628 52 2652
28 2634 53 2671 28 2629 53 2654
29 2635 54 2675 29 2629 54 2657
30 2635 55 2679 30 2629 55 2660
31 2635 56 2683 31 2629 56 2664
32 2636 57 2687 32 2630 57 2667
33 2637 58 2690 33 2630 58 2672
34 2638 59 2696 34 2630 59 2676
35 2640 60 2702 35 2632 60 2682
36 2641 61 2709 36 2632 61 2689
37 2642 62 2718 37 2633 62 2694
38 2643 63 2726 38 2633 63 2701
39 2644 64 2736 39 2634 64 2709
40 2645 65 2748 40 2634 65 2717
66 2764 66 2728
67 2780 67 2738
68 2800 68 2749
69 2820 69 2763
70 2842 70 2777
表一
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十年期
男 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1939 15 1934
16 1940 41 1961 16 1934 41 1945
17 1940 42 1965 17 1934 42 1946
18 1940 43 1967 18 1934 43 1948
19 1940 44 1971 19 1934 44 1950
20 1940 45 1973 20 1934 45 1952
21 1940 46 1976 21 1934 46 1953
22 1941 47 1979 22 1934 47 1955
23 1941 48 1982 23 1934 48 1958
24 1941 49 1985 24 1935 49 1960
25 1941 50 1990 25 1935 50 1963
26 1941 51 1995 26 1935 51 1966
27 1942 52 2000 27 1935 52 1970
28 1942 53 2005 28 1935 53 1973
29 1944 54 2011 29 1936 54 1977
30 1944 55 2018 30 1936 55 1982
31 1945 56 2028 31 1936 56 1986
32 1946 57 2037 32 1938 57 1991
33 1947 58 2049 33 1938 58 1996
34 1948 59 2061 34 1939 59 2002
35 1951 60 2074 35 1939 60 2009
36 1952 61 2088 36 1940 61 2016
37 1953 62 2105 37 1941 62 2024
38 1955 63 2121 38 1942 63 2034
39 1958 64 2140 39 1942 64 2043
40 1959 65 2160 40 1944 65 2055
66 2193 66 2069
67 2229 67 2085
68 2266 68 2101
69 2307 69 2120
70 2350 70 2142
表一
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十年期
男 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1900 15 1895
16 1901 41 1922 16 1895 41 1906
17 1901 42 1926 17 1895 42 1907
18 1901 43 1928 18 1895 43 1909
19 1901 44 1932 19 1895 44 1911
20 1901 45 1934 20 1895 45 1913
21 1901 46 1936 21 1895 46 1914
22 1902 47 1939 22 1895 47 1916
23 1902 48 1942 23 1895 48 1919
24 1902 49 1945 24 1896 49 1921
25 1902 50 1950 25 1896 50 1924
26 1902 51 1955 26 1896 51 1927
27 1903 52 1960 27 1896 52 1931
28 1903 53 1965 28 1896 53 1934
29 1905 54 1971 29 1897 54 1937
30 1905 55 1978 30 1897 55 1942
31 1906 56 1987 31 1897 56 1946
32 1907 57 1996 32 1899 57 1951
33 1908 58 2008 33 1899 58 1956
34 1909 59 2020 34 1900 59 1962
35 1912 60 2033 35 1900 60 1969
36 1913 61 2046 36 1901 61 1976
37 1914 62 2063 37 1902 62 1984
38 1916 63 2079 38 1903 63 1993
39 1919 64 2097 39 1903 64 2002
40 1920 65 2117 40 1905 65 2014
66 2149 66 2028
67 2184 67 2043
68 2221 68 2059
69 2261 69 2078
70 2303 70 2099
表一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數<10)
繳費期間:十年期
男 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1881 15 1876
16 1882 41 1902 16 1876 41 1887
17 1882 42 1906 17 1876 42 1888
18 1882 43 1908 18 1876 43 1890
19 1882 44 1912 19 1876 44 1892
20 1882 45 1914 20 1876 45 1893
21 1882 46 1917 21 1876 46 1894
22 1883 47 1920 22 1876 47 1896
23 1883 48 1923 23 1876 48 1899
24 1883 49 1925 24 1877 49 1901
25 1883 50 1930 25 1877 50 1904
26 1883 51 1935 26 1877 51 1907
27 1884 52 1940 27 1877 52 1911
28 1884 53 1945 28 1877 53 1914
29 1886 54 1951 29 1878 54 1918
30 1886 55 1957 30 1878 55 1923
31 1887 56 1967 31 1878 56 1926
32 1888 57 1976 32 1880 57 1931
33 1889 58 1988 33 1880 58 1936
34 1890 59 1999 34 1881 59 1942
35 1892 60 2012 35 1881 60 1949
36 1893 61 2025 36 1882 61 1956
37 1894 62 2042 37 1883 62 1963
38 1896 63 2057 38 1884 63 1973
39 1899 64 2076 39 1884 64 1982
40 1900 65 2095 40 1886 65 1993
66 2127 66 2007
67 2162 67 2022
68 2198 68 2038
69 2238 69 2056
70 2280 70 2078
表一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10人≦集體彙繳人數)
繳費期間:十五年期
男 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1575 15 1569
16 1576 41 1608 16 1569 41 1586
17 1576 42 1612 17 1569 42 1587
18 1576 43 1615 18 1569 43 1590
19 1576 44 1620 19 1570 44 1592
20 1576 45 1624 20 1570 45 1595
21 1578 46 1629 21 1570 46 1597
22 1578 47 1633 22 1570 47 1601
23 1578 48 1638 23 1570 48 1603
24 1579 49 1644 24 1570 49 1607
25 1579 50 1651 25 1571 50 1612
26 1580 51 1657 26 1571 51 1615
27 1580 52 1666 27 1571 52 1620
28 1581 53 1673 28 1573 53 1626
29 1582 54 1683 29 1573 54 1632
30 1584 55 1694 30 1574 55 1639
31 1585 56 1706 31 1574 56 1646
32 1586 57 1720 32 1575 57 1654
33 1589 58 1735 33 1575 58 1664
34 1590 59 1751 34 1576 59 1674
35 1592 60 1769 35 1578 60 1685
36 1593 61 1789 36 1579 61 1697
37 1596 62 1809 37 1580 62 1710
38 1600 63 1832 38 1581 63 1725
39 1602 64 1856 39 1582 64 1741
40 1604 65 1884 40 1584 65 1758
66 1925 66 1778
67 1969 67 1800
68 2017 68 1823
69 2068 69 1848
70 2122 70 1876
表一
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十五年期
男 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1544 15 1538
16 1544 41 1576 16 1538 41 1554
17 1544 42 1580 17 1538 42 1555
18 1544 43 1583 18 1538 43 1558
19 1544 44 1588 19 1539 44 1560
20 1544 45 1592 20 1539 45 1563
21 1546 46 1596 21 1539 46 1565
22 1546 47 1600 22 1539 47 1569
23 1546 48 1605 23 1539 48 1571
24 1547 49 1611 24 1539 49 1575
25 1547 50 1618 25 1540 50 1580
26 1548 51 1624 26 1540 51 1583
27 1548 52 1633 27 1540 52 1588
28 1549 53 1640 28 1542 53 1593
29 1550 54 1649 29 1542 54 1599
30 1552 55 1660 30 1543 55 1606
31 1553 56 1672 31 1543 56 1613
32 1554 57 1686 32 1544 57 1621
33 1557 58 1700 33 1544 58 1631
34 1558 59 1716 34 1544 59 1641
35 1560 60 1734 35 1546 60 1651
36 1561 61 1753 36 1547 61 1663
37 1564 62 1773 37 1548 62 1676
38 1568 63 1795 38 1549 63 1691
39 1570 64 1819 39 1550 64 1706
40 1572 65 1846 40 1552 65 1723
66 1887 66 1742
67 1930 67 1764
68 1977 68 1787
69 2027 69 1811
70 2080 70 1838
表一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數<10)
繳費期間:十五年期
男 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1528 15 1522
16 1529 41 1560 16 1522 41 1538
17 1529 42 1564 17 1522 42 1539
18 1529 43 1567 18 1522 43 1542
19 1529 44 1571 19 1523 44 1544
20 1529 45 1575 20 1523 45 1547
21 1531 46 1580 21 1523 46 1549
22 1531 47 1584 22 1523 47 1553
23 1531 48 1589 23 1523 48 1555
24 1532 49 1595 24 1523 49 1559
25 1532 50 1601 25 1524 50 1564
26 1533 51 1607 26 1524 51 1567
27 1533 52 1616 27 1524 52 1571
28 1534 53 1623 28 1526 53 1577
29 1535 54 1633 29 1526 54 1583
30 1536 55 1643 30 1527 55 1590
31 1537 56 1655 31 1527 56 1597
32 1538 57 1668 32 1528 57 1604
33 1541 58 1683 33 1528 58 1614
34 1542 59 1698 34 1529 59 1624
35 1544 60 1716 35 1531 60 1634
36 1545 61 1735 36 1532 61 1646
37 1548 62 1755 37 1533 62 1659
38 1552 63 1777 38 1534 63 1673
39 1554 64 1800 39 1535 64 1689
40 1556 65 1827 40 1536 65 1705
66 1867 66 1725
67 1910 67 1746
68 1956 68 1768
69 2006 69 1793
70 2058 70 1820
表一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10人≦集體彙繳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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