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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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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鴻旺分紅養保險(樣本)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保險、滿期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三 十一月二十九日
(93)南壽研字第一四七號函核備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額」。
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額(以下稱「當年度保險額」),於繳費期間係指「基
本保額」加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方式逐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所增加的保險
額之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之各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額,均與繳費期間屆滿時之當
年度保險額同。
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額詳如附表。倘基本保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之基本保
額為基礎依前項遞增計算之。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
機構。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約自生效日起至停效日已經過十以上且於停效日按停效當時計算得有保險
單長春紅者,本公司將於停效期間屆滿本保險效止後主動給付保險單長春紅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間如有其他應給付保險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給付但應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時之
「當年度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或
「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約依第十九條變
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
險人身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前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經過之週
,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
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始身故者,係指
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則第一項身故保險均變
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
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七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
止。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
給付「全殘保險」;約依第十九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
定期保險額給付「全殘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前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經
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
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
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
後始診斷確定殘廢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人申「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
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
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第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十七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約自生效日起至要保人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之日已經過十以上就減少基本保
額部分,如按減少基本保額當時計算得有保險單長春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
春紅
第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其各項保險之給付條件
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保單借款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情形,其「當年度保險額」應以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之本息、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週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抵繳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於變完成後以現退還超過款額。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
期定期保險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
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
保險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保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
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條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十九條約定變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約之當年度保險
依第二條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二條(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所約定之權,且
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及保險單滿期紅之權
第廿一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二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計算基本保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基本保額,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第廿三條 保險單週的計算及給付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紅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保險單
,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日給付保險單週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
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四款加計
息給付。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
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週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
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利率依據複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
付,或至本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或本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
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週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
逾期選擇者,保險單週以儲存生息方式辦
被保險人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日前致成身故、全殘、展期定期保險或減
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本約時,則按身故、診斷確定殘廢、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
繳清保險、或辦終止本約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及該保單年度已經過之完整
月份比以現給付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週
第廿四條 保險單長春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公司於有下情形之一,且依本公司之保險單紅計算方法(如附件)得有保險單
長春紅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春紅
一、本約自生效日起五(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本約自生效日起五(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殘廢程
之一者。
三、本約生效十(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約因第七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九條之
規定終止者。
四、本約生效十(含)後之有效期間內,約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辦「減
少基本保額」或「展期定期保險」者。惟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再享有分
配長春紅之權
第廿五條 保險單滿期紅的計算及給付
約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且依本公司之保險單紅計算
方法(如附件)得有保險單滿期紅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滿期紅。惟本約依
第十九條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再享有分配保險單滿期紅之權
第廿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七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八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殘廢程
項 別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害,終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附件:本險保險單紅計算方法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下方式計算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及保險單滿
期紅
1.每一會計年度結算後四個月內,本公司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
2.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依據各保單的貢獻比並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
本公司董事會建議該年度可分配紅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經董事會核定,
上述分配與所有要保人之總額其比例不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3.前項貢獻比係指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以保單齡層性別等項次分組並依
原則評估之相對資產額份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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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t 年度的資產額份。
:第 t 年度的保單
:第 t 年度的保費收入。
:第 t 年度的投資收益率
:第 t 年度給付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保險
:第 t 年度給付的解約費用。
:第 t 年度給付的紅利金額。
:第 t 年度攤分的費用。
:第 t 年度若有保單所載之其他非 d
t
之保險給付項目
註:1.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
單紅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2.公司簽證算人員得於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下視經營情況調整上述資產額份的
計算公式。
南山人壽鴻旺分紅養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六年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2627 0 2627
1 2627 36 2641 1 2627 36 2632
2 2627 37 2642 2 2627 37 2633
3 2627 38 2643 3 2627 38 2633
4 2627 39 2644 4 2627 39 2634
5 2627 40 2645 5 2627 40 2634
6 2627 41 2648 6 2627 41 2635
7 2627 42 2649 7 2627 42 2636
8 2627 43 2651 8 2627 43 2637
9 2627 44 2653 9 2627 44 2638
10 2628 45 2656 10 2627 45 2640
11 2628 46 2656 11 2627 46 2641
12 2629 47 2658 12 2627 47 2643
13 2629 48 2659 13 2627 48 2644
14 2630 49 2661 14 2627 49 2646
15 2632 50 2663 15 2628 50 2648
16 2633 51 2665 16 2628 51 2650
17 2633 52 2668 17 2628 52 2652
18 2633 53 2671 18 2628 53 2654
19 2634 54 2675 19 2628 54 2657
20 2634 55 2679 20 2628 55 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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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634 59 2696 24 2628 59 2676
25 2634 60 2702 25 2628 60 2682
26 2634 61 2709 26 2628 61 2689
27 2634 62 2718 27 2628 62 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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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635 64 2736 29 2629 64 2709
30 2635 65 2748 30 2629 65 2717
31 2635 66 2764 31 2629 66 2728
32 2636 67 2780 32 2630 67 2738
33 2637 68 2800 33 2630 68 2749
34 2638 69 2820 34 2630 69 2763
35 2640 70 2842 35 2632 70 2777
南山人壽鴻旺分紅養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十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933 0 1932
1 1933 36 1952 1 1932 36 1940
2 1933 37 1953 2 1932 37 1941
3 1933 38 1955 3 1932 38 1942
4 1933 39 1958 4 1932 39 1942
5 1933 40 1959 5 1932 40 1944
6 1933 41 1961 6 1932 41 1945
7 1934 42 1965 7 1932 42 1946
8 1934 43 1967 8 1933 43 1948
9 1934 44 1971 9 1933 44 1950
10 1935 45 1973 10 1933 45 1952
11 1935 46 1976 11 1933 46 1953
12 1936 47 1979 12 1933 47 1955
13 1938 48 1982 13 1933 48 1958
14 1939 49 1985 14 1934 49 1960
15 1939 50 1990 15 1934 50 1963
16 1940 51 1995 16 1934 51 1966
17 1940 52 2000 17 1934 52 1970
18 1940 53 2005 18 1934 53 1973
19 1940 54 2011 19 1934 54 1977
20 1940 55 2018 20 1934 55 1982
21 1940 56 2028 21 1934 56 1986
22 1941 57 2037 22 1934 57 1991
23 1941 58 2049 23 1934 58 1996
24 1941 59 2061 24 1935 59 2002
25 1941 60 2074 25 1935 60 2009
26 1941 61 2088 26 1935 61 2016
27 1942 62 2105 27 1935 62 2024
28 1942 63 2121 28 1935 63 2034
29 1944 64 2140 29 1936 64 2043
30 1944 65 2160 30 1936 65 2055
31 1945 66 2193 31 1936 66 2069
32 1946 67 2229 32 1938 67 2085
33 1947 68 2266 33 1938 68 2101
34 1948 69 2307 34 1939 69 2120
35 1951 70 2350 35 1939 70 2142
南山人壽鴻旺分紅養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十五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569 0 1568
1 1569 36 1593 1 1568 36 1579
2 1569 37 1596 2 1568 37 1580
3 1569 38 1600 3 1568 38 1581
4 1569 39 1602 4 1568 39 1582
5 1569 40 1604 5 1568 40 1584
6 1570 41 1608 6 1568 41 1586
7 1570 42 1612 7 1568 42 1587
8 1570 43 1615 8 1568 43 1590
9 1571 44 1620 9 1568 44 1592
10 1571 45 1624 10 1568 45 1595
11 1573 46 1629 11 1568 46 1597
12 1573 47 1633 12 1569 47 1601
13 1574 48 1638 13 1569 48 1603
14 1575 49 1644 14 1569 49 1607
15 1575 50 1651 15 1569 50 1612
16 1576 51 1657 16 1569 51 1615
17 1576 52 1666 17 1569 52 1620
18 1576 53 1673 18 1569 53 1626
19 1576 54 1683 19 1570 54 1632
20 1576 55 1694 20 1570 55 1639
21 1578 56 1706 21 1570 56 1646
22 1578 57 1720 22 1570 57 1654
23 1578 58 1735 23 1570 58 1664
24 1579 59 1751 24 1570 59 1674
25 1579 60 1769 25 1571 60 1685
26 1580 61 1789 26 1571 61 1697
27 1580 62 1809 27 1571 62 1710
28 1581 63 1832 28 1573 63 1725
29 1582 64 1856 29 1573 64 1741
30 1584 65 1884 30 1574 65 1758
31 1585 66 1925 31 1574 66 1778
32 1586 67 1969 32 1575 67 1800
33 1589 68 2017 33 1575 68 1823
34 1590 69 2068 34 1576 69 1848
35 1592 70 2122 35 1578 70 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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