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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十一、「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十二、「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三、「校園」係指被保險人所就讀學校校區範圍所示之區域,包含學校附設之實習工廠或實習農場
。被保險人於校區外乘坐校車時視同處於校園內。
十四、「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
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
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十五、「原位癌症」係指前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
十六、「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初次經診斷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全民健
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詳如附表二,但未來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所
定義之傷病。
十七、「特定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初次經診斷符合附表五定義之疾病。
十八、「保險金額」、「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失能生活補助金金額」、「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癌症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一般病房)」、「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加護病
房、燒燙傷病房、癌症住院診療)」、「門診手術保險金限額」、「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一般手
術)」、「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重大手術)」、「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意外傷害事故
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特定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額」、「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額」、「重大傷病保險
金額」、「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保險金額」、「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校園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額」
與「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各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保險期間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投保年度八月一日上午零時起,至投保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
止;延後畢業者,則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身分證明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並於繳納保險費
後,其保險期間至畢業之日午夜十二時止。
凡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期
間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上午零時起生效;應屆畢業之學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畢業者,保險
期間仍至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終止,延至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畢業者,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身
分證明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並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期間延至畢業之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但在上學期畢業之學生,其保險期間則至一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凡參加本保險之實習教師,其保險期間為該實習教師之實習期間。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失能、重大燒燙傷、需要
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者,或罹患癌症、重大傷病、特定重度重大疾病、因意外傷害事故之門診
診療或因本契約約定之食物中毒經醫院或診所診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