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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學生團體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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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20-060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5 日(102)南壽研字第 06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領袖群倫學生團體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南山人壽領袖群倫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
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或已住院但住院日
數未達附表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或已住院但住院日
數未達附表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其未住院部分經檢附X光片證明者,本公司依該表所定日數為上
限,就其未住院部分乘以要保書所列之「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
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附表所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
的「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骨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