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
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之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
投資標的申購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投資標的申購日:係指本公司申購附表三之(一)所示投資標的並匯款至基金專戶之日。
二十、投資標的成立日:係指附表三之(一)所示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之存續期間,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十二、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三、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二十四、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六、年金保單年度:係指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所經過之每一週年。
二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報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
承保。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第 六 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七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
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第 八 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全數購買附表三之(一)投
資標的。
第 九 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僅適用含收益分配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依本契約所持該投
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
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之日後十日
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實際收受
收益分配之日起算十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第 十 條 投資標的轉換
本公司將於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後,將其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