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
益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
為之:
一、以現金給付:投資機構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實際收受各投資標
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實際
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後十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
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後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起算十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
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
要保人。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或撥回資產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或撥回資產日已超
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給付
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變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標準,並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調降,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
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惟配息停泊標的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轉出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
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以附表二所示轉入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百五十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
布: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
最新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投資金額及經終止
之一般投資標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
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的,並將終止之
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及應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配置於該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