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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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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
106)南壽研字第 08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 年一月一日
109)南壽研字第 007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一次
交之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清保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
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級之契約三十
條變展期期保時或契約「繳費間」屆滿前近一繳交保險若被
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一時則係本契有效間內自本契約效日至被險人斷確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應之單價準備累計額繳保險本保對應保單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應之約金「累計額繳保險本保對應保單值準金加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本契「保障間」內,效日每月至與效日當之無相日者以該
之末為準且被險人生存本公司月按該保年度月之告利減去定利
1.75%差值「當年度單年末之單價準備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7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至被險人故日診斷定致附表所列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一者辦理「減額繳保險時之繳保費」
1.7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繳險費係以保費率所載額為若本約依二十條減基本
保額者,指依少後「基本額」以保險率表載金為基並溯本契生效
計算;若本契辦理「減額繳保險被保「保年齡十六前身者或成附
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http://www.nanshan
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況,參考場利
所訂告利若低本契之預利率則以本約預利率如當未宣
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保人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基本保額」
部分以要人交該部保險之當起第十一開始保險所發者為但如被
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
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
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十五、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六、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八、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
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指定保險金
指符契約「身故保金」(不包括更為葬費保險完全失能金」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二、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如該間有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後或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全失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或為不實的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本公司得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死亡
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七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第十三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增
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應繳保險但繳費期間屆滿或要保人依第二二條豁免保險費或依第三十條辦
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效的契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本契約未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倘本契約已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
費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四、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
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
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
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
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
項規定。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失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第十六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二條豁免保險費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變更
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向二(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條約定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
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
能當分別「基本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應下者中值,
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全失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
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二條豁免保險費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失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二條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所
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
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
例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第三十一條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三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
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金」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五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人之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第二十二條豁
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
加計利息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繳的保險費)險單還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基本保額額繳險基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人得以當時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二條豁免保險
之規定不適用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
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
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喪失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第十五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及第二十二條(
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
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160
41
7.560
81
13.960
2
1.320
42
7.720
82
14.120
3
1.480
43
7.880
83
14.280
4
1.640
44
8.040
84
14.440
5
1.800
45
8.200
85
14.600
6
1.960
46
8.360
86
14.760
7
2.120
47
8.520
87
14.920
8
2.280
48
8.680
88
15.080
9
2.440
49
8.840
89
15.240
10
2.600
50
9.000
90
15.400
11
2.760
51
9.160
91
15.560
12
2.920
52
9.320
92
15.720
13
3.080
53
9.480
93
15.880
14
3.240
54
9.640
94
16.040
15
3.400
55
9.800
95
16.200
16
3.560
56
9.960
96
16.360
17
3.720
57
10.120
97
16.520
18
3.880
58
10.280
98
16.680
19
4.040
59
10.440
99
16.840
20
4.200
60
10.600
100
17.000
21
4.360
61
10.760
101
17.160
22
4.520
62
10.920
102
17.320
23
4.680
63
11.080
103
17.480
24
4.840
64
11.240
104
17.640
25
5.000
65
11.400
105
17.800
26
5.160
66
11.560
106
17.960
27
5.320
67
11.720
107
18.120
28
5.480
68
11.880
108
18.280
29
5.640
69
12.040
109
18.440
30
5.800
70
12.200
110
18.600
31
5.960
71
12.360
111
18.760
32
6.120
72
12.520
33
6.280
73
12.680
34
6.440
74
12.840
35
6.600
75
13.000
36
6.760
76
13.160
37
6.920
77
13.320
38
7.080
78
13.480
39
7.240
79
13.640
40
7.400
80
13.800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
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2
3
視力障害
(註2)
5
4
6
聽覺障害
(註3)
5
嚼吞及言
機能障害
(註4)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5)
2
3
膀胱機能障害
3
上肢缺損障害
5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6)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7)
2
3
6
6
4
5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8)
5
下肢缺損障害
5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9)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10)
2
3
6
6
4
5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
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
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
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神經統障,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
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
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
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 1-1 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不單於內耳障害引小腦幹部額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衡機能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後遺障害等級審定氧化中毒遺症障害之審定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
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能發障害係專由於齒以之原(如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之障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
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
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 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顯著運動障害,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85%
5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478 0 6,295
1 6,509 41 7,134 1 6,331 41 7,129
2 6,540 42 7,138 2 6,367 42 7,134
3 6,572 43 7,141 3 6,405 43 7,137
4 6,600 44 7,143 4 6,438 44 7,141
5 6,630 45 7,145 5 6,473 45 7,143
6 6,659 46 7,147 6 6,508 46 7,144
7 6,685 47 7,151 7 6,540 47 7,145
8 6,710 48 7,153 8 6,573 48 7,147
9 6,736 49 7,157 9 6,603 49 7,151
10 6,762 50 7,159 10 6,635 50 7,154
11 6,788 51 7,161 11 6,664 51 7,155
12 6,813 52 7,165 12 6,694 52 7,156
13 6,834 53 7,167 13 6,724 53 7,158
14 6,856 54 7,171 14 6,752 54 7,160
15 6,877 55 7,175 15 6,777 55 7,161
16 6,897 56 7,179 16 6,803 56 7,163
17 6,916 57 7,183 17 6,827 57 7,165
18 6,934 58 7,186 18 6,853 58 7,168
19 6,950 59 7,191 19 6,873 59 7,170
20 6,967 60 7,195 20 6,897 60 7,172
21 6,982 61 7,201 21 6,919 61 7,173
22 6,998 62 7,202 22 6,938 62 7,174
23 7,011 63 7,205 23 6,956 63 7,175
24 7,023 64 7,209 24 6,975 64 7,176
25 7,034 65 7,212 25 6,990 65 7,177
26 7,047 66 7,216 26 7,005 66 7,178
27 7,054 67 7,221 27 7,020 67 7,179
28 7,066 68 7,224 28 7,034 68 7,180
29 7,073 69 7,232 29 7,046 69 7,181
30 7,082 70 7,239 30 7,056 70 7,182
31 7,088 71 7,286 31 7,067 71 7,187
32 7,094 72 7,333 32 7,075 72 7,196
33 7,102 73 7,389 33 7,084 73 7,209
34 7,107 74 7,449 34 7,092 74 7,223
35 7,113 35 7,100
36 7,117 36 7,106
37 7,122 37 7,111
38 7,127 38 7,116
39 7,128 39 7,123
40 7,132 40 7,125
(每萬元基本保額)
(一般繳費件)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1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413 0 6,232
1 6,443 41 7,062 1 6,267 41 7,057
2 6,474 42 7,066 2 6,303 42 7,062
3 6,506 43 7,069 3 6,340 43 7,065
4 6,534 44 7,071 4 6,373 44 7,069
5 6,563 45 7,073 5 6,408 45 7,071
6 6,592 46 7,075 6 6,442 46 7,072
7 6,618 47 7,079 7 6,474 47 7,073
8 6,642 48 7,081 8 6,507 48 7,075
9 6,668 49 7,085 9 6,536 49 7,079
10 6,694 50 7,087 10 6,568 50 7,082
11 6,720 51 7,089 11 6,597 51 7,083
12 6,744 52 7,093 12 6,627 52 7,084
13 6,765 53 7,095 13 6,656 53 7,086
14 6,787 54 7,099 14 6,684 54 7,088
15 6,808 55 7,103 15 6,709 55 7,089
16 6,828 56 7,107 16 6,734 56 7,091
17 6,846 57 7,111 17 6,758 57 7,093
18 6,864 58 7,114 18 6,784 58 7,096
19 6,880 59 7,119 19 6,804 59 7,098
20 6,897 60 7,123 20 6,828 60 7,100
21 6,912 61 7,128 21 6,849 61 7,101
22 6,928 62 7,129 22 6,868 62 7,102
23 6,940 63 7,132 23 6,886 63 7,103
24 6,952 64 7,136 24 6,905 64 7,104
25 6,963 65 7,139 25 6,920 65 7,105
26 6,976 66 7,143 26 6,934 66 7,106
27 6,983 67 7,148 27 6,949 67 7,107
28 6,995 68 7,151 28 6,963 68 7,108
29 7,002 69 7,159 29 6,975 69 7,109
30 7,011 70 7,166 30 6,985 70 7,110
31 7,017 71 7,213 31 6,996 71 7,115
32 7,023 72 7,259 32 7,004 72 7,124
33 7,030 73 7,315 33 7,013 73 7,136
34 7,035 74 7,374 34 7,021 74 7,150
35 7,041 35 7,029
36 7,045 36 7,034
37 7,050 37 7,039
38 7,055 38 7,044
39 7,056 39 7,051
40 7,060 40 7,053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0萬元≦基本保額<40萬元)
2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348 0 6,169
1 6,378 41 6,991 1 6,204 41 6,986
2 6,409 42 6,995 2 6,239 42 6,991
3 6,440 43 6,998 3 6,276 43 6,994
4 6,468 44 7,000 4 6,309 44 6,998
5 6,497 45 7,002 5 6,343 45 7,000
6 6,525 46 7,004 6 6,377 46 7,001
7 6,551 47 7,007 7 6,409 47 7,002
8 6,575 48 7,009 8 6,441 48 7,004
9 6,601 49 7,013 9 6,470 49 7,007
10 6,626 50 7,015 10 6,502 50 7,010
11 6,652 51 7,017 11 6,530 51 7,011
12 6,676 52 7,021 12 6,560 52 7,012
13 6,697 53 7,023 13 6,589 53 7,014
14 6,718 54 7,027 14 6,616 54 7,016
15 6,739 55 7,031 15 6,641 55 7,017
16 6,759 56 7,035 16 6,666 56 7,019
17 6,777 57 7,039 17 6,690 57 7,021
18 6,795 58 7,042 18 6,715 58 7,024
19 6,811 59 7,047 19 6,735 59 7,026
20 6,827 60 7,051 20 6,759 60 7,028
21 6,842 61 7,056 21 6,780 61 7,029
22 6,858 62 7,057 22 6,799 62 7,030
23 6,870 63 7,060 23 6,816 63 7,031
24 6,882 64 7,064 24 6,835 64 7,032
25 6,893 65 7,067 25 6,850 65 7,033
26 6,906 66 7,071 26 6,864 66 7,034
27 6,912 67 7,076 27 6,879 67 7,035
28 6,924 68 7,079 28 6,893 68 7,036
29 6,931 69 7,087 29 6,905 69 7,037
30 6,940 70 7,094 30 6,914 70 7,038
31 6,946 71 7,140 31 6,925 71 7,043
32 6,952 72 7,186 32 6,933 72 7,052
33 6,959 73 7,241 33 6,942 73 7,064
34 6,964 74 7,300 34 6,950 74 7,078
35 6,970 35 6,958
36 6,974 36 6,963
37 6,979 37 6,968
38 6,984 38 6,973
39 6,985 39 6,980
40 6,989 40 6,982
(高保額保件)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40萬元≦基本保額)
(每萬元基本保額)
3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413 0 6,232
1 6,444 41 7,063 1 6,268 41 7,058
2 6,475 42 7,067 2 6,303 42 7,063
3 6,506 43 7,070 3 6,341 43 7,066
4 6,534 44 7,072 4 6,374 44 7,070
5 6,564 45 7,074 5 6,408 45 7,072
6 6,592 46 7,076 6 6,443 46 7,073
7 6,618 47 7,079 7 6,475 47 7,074
8 6,643 48 7,081 8 6,507 48 7,076
9 6,669 49 7,085 9 6,537 49 7,079
10 6,694 50 7,087 10 6,569 50 7,082
11 6,720 51 7,089 11 6,597 51 7,083
12 6,745 52 7,093 12 6,627 52 7,084
13 6,766 53 7,095 13 6,657 53 7,086
14 6,787 54 7,099 14 6,684 54 7,088
15 6,808 55 7,103 15 6,709 55 7,089
16 6,828 56 7,107 16 6,735 56 7,091
17 6,847 57 7,111 17 6,759 57 7,093
18 6,865 58 7,114 18 6,784 58 7,096
19 6,880 59 7,119 19 6,804 59 7,098
20 6,897 60 7,123 20 6,828 60 7,100
21 6,912 61 7,129 21 6,850 61 7,101
22 6,928 62 7,130 22 6,869 62 7,102
23 6,941 63 7,133 23 6,886 63 7,103
24 6,953 64 7,137 24 6,905 64 7,104
25 6,964 65 7,140 25 6,920 65 7,105
26 6,977 66 7,144 26 6,935 66 7,106
27 6,983 67 7,149 27 6,950 67 7,107
28 6,995 68 7,152 28 6,964 68 7,108
29 7,002 69 7,160 29 6,976 69 7,109
30 7,011 70 7,167 30 6,985 70 7,110
31 7,017 71 7,213 31 6,996 71 7,115
32 7,023 72 7,260 32 7,004 72 7,124
33 7,031 73 7,315 33 7,013 73 7,137
34 7,036 74 7,375 34 7,021 74 7,151
35 7,042 35 7,029
36 7,046 36 7,035
37 7,051 37 7,040
38 7,056 38 7,045
39 7,057 39 7,052
40 7,061 40 7,054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本表適用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4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349 0 6,170
1 6,379 41 6,991 1 6,204 41 6,986
2 6,409 42 6,995 2 6,240 42 6,991
3 6,441 43 6,998 3 6,277 43 6,994
4 6,469 44 7,000 4 6,309 44 6,998
5 6,497 45 7,002 5 6,344 45 7,000
6 6,526 46 7,004 6 6,378 46 7,001
7 6,552 47 7,008 7 6,409 47 7,002
8 6,576 48 7,010 8 6,442 48 7,004
9 6,601 49 7,014 9 6,471 49 7,008
10 6,627 50 7,016 10 6,502 50 7,011
11 6,653 51 7,018 11 6,531 51 7,012
12 6,677 52 7,022 12 6,561 52 7,013
13 6,697 53 7,024 13 6,589 53 7,015
14 6,719 54 7,028 14 6,617 54 7,017
15 6,740 55 7,032 15 6,642 55 7,018
16 6,760 56 7,036 16 6,667 56 7,020
17 6,778 57 7,040 17 6,690 57 7,022
18 6,795 58 7,043 18 6,716 58 7,025
19 6,811 59 7,048 19 6,736 59 7,027
20 6,828 60 7,052 20 6,760 60 7,029
21 6,843 61 7,057 21 6,781 61 7,030
22 6,859 62 7,058 22 6,799 62 7,031
23 6,871 63 7,061 23 6,817 63 7,032
24 6,882 64 7,065 24 6,836 64 7,033
25 6,893 65 7,068 25 6,851 65 7,034
26 6,906 66 7,072 26 6,865 66 7,035
27 6,913 67 7,077 27 6,880 67 7,036
28 6,925 68 7,079 28 6,893 68 7,037
29 6,932 69 7,087 29 6,905 69 7,038
30 6,941 70 7,094 30 6,915 70 7,039
31 6,947 71 7,141 31 6,926 71 7,044
32 6,953 72 7,186 32 6,934 72 7,053
33 6,960 73 7,242 33 6,943 73 7,065
34 6,965 74 7,300 34 6,951 74 7,078
35 6,971 35 6,959
36 6,975 36 6,964
37 6,979 37 6,969
38 6,984 38 6,974
39 6,985 39 6,980
40 6,989 40 6,982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0萬元≦基本保額<40萬元)
(每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5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285 0 6,107
1 6,314 41 6,921 1 6,142 41 6,916
2 6,345 42 6,925 2 6,177 42 6,921
3 6,376 43 6,928 3 6,213 43 6,924
4 6,403 44 6,930 4 6,246 44 6,928
5 6,432 45 6,932 5 6,280 45 6,930
6 6,460 46 6,934 6 6,313 46 6,931
7 6,485 47 6,937 7 6,345 47 6,932
8 6,509 48 6,939 8 6,377 48 6,934
9 6,535 49 6,943 9 6,405 49 6,937
10 6,560 50 6,945 10 6,437 50 6,940
11 6,585 51 6,947 11 6,465 51 6,941
12 6,609 52 6,951 12 6,494 52 6,942
13 6,630 53 6,953 13 6,523 53 6,944
14 6,651 54 6,957 14 6,550 54 6,946
15 6,672 55 6,961 15 6,575 55 6,947
16 6,691 56 6,965 16 6,599 56 6,949
17 6,709 57 6,969 17 6,623 57 6,951
18 6,727 58 6,972 18 6,648 58 6,954
19 6,743 59 6,977 19 6,668 59 6,956
20 6,759 60 6,980 20 6,691 60 6,958
21 6,774 61 6,985 21 6,712 61 6,959
22 6,789 62 6,986 22 6,731 62 6,960
23 6,801 63 6,989 23 6,748 63 6,961
24 6,813 64 6,993 24 6,767 64 6,962
25 6,824 65 6,996 25 6,781 65 6,963
26 6,837 66 7,000 26 6,795 66 6,964
27 6,843 67 7,005 27 6,810 67 6,965
28 6,855 68 7,008 28 6,824 68 6,966
29 6,862 69 7,016 29 6,836 69 6,967
30 6,871 70 7,023 30 6,845 70 6,968
31 6,877 71 7,069 31 6,856 71 6,973
32 6,882 72 7,114 32 6,864 72 6,981
33 6,889 73 7,169 33 6,873 73 6,993
34 6,894 74 7,227 34 6,880 74 7,007
35 6,900 35 6,888
36 6,904 36 6,893
37 6,909 37 6,898
38 6,914 38 6,903
39 6,915 39 6,910
40 6,919 40 6,912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
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40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基本保額)
6
求推薦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無體況、BMI正常。預算約年繳1000美元、6年期目前看了1.新光人壽美好人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2.新光人壽美鑽傳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3.國泰人壽 美愛康盈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外溢型 ) 商品代號:WDA4.國泰人壽祿美富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請問哪個比較好?或是有推薦其他的?其他保障部分已有產品規劃。單就6年期的美元壽險來討論,目前沒有設定第幾年解約,預計就放著。請不吝賜教~ 感謝各位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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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請問主約 付不出來,可以減額繳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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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添添享福2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 給付型) 30AWTPL2
30歲,有三個孩子,請問這保單合適嗎?還是有更好選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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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新光人壽美滿富貴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ㄧ想請問各位 :假如我投保10年,此保單最低保額為3000美金是否等於一年保費高於300美金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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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信用卡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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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可否信用卡扣款?台中需要業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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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可否信用卡扣款?台中需要業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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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基業長青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推薦嗎?
朋友介紹「凱基人壽基業長青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給我,請問大家推薦嗎?有何優點或缺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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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吉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已放7年當初躉繳13000美元現在解約取回約15500美元由於9月美國降息,想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是否該贖回?現在發現真正拿到的錢跟表格落差太大,所以有點不知所措😕當初是因為業務推而購買,自己也只是看表格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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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基業長鴻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想請問大家,有業務員推銷這張保單,這張保單好嗎?CP值高適合保嗎?我想要買儲蓄跟壽險同時有的。但也可以當儲蓄險,退休時或需要錢時可以領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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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 請問主約 第二年可以減額繳清嗎?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 請問主約 第二年可以減額繳清嗎?單身族.只需要副本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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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V0)解約金是多少?
因為家人過去已有幫我保足壽險、意外險的額度約500萬、住院病房4000/日但考量近幾年有懷孕計畫,怕過程中醫療風險較大,想加保實支實付,已支應手術雜費和病房雜費但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V0)主約的費用太高了&gt;&lt;養育小孩與房貸固定支出已太多,對我又很不需要,不太適合長期持有1.若我投保以下僅1年就解約(附約不續保)是否可行?以及解約金大約多少呢?-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V0) 20年期 30萬-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一年期  計畫二 雜費12萬- 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YCD)  一年期 150 萬2.若我想保留YCD但解約主約 此附約還能續保嗎?3.或是是否有推薦其他一年期實支實付與癌症險但主約不要太貴的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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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可以減少保額嗎
去年有保了一張主約30萬 附約hnrc計劃5今年繳了第二期,但是覺得很貴保了很多家一年合計要付到7萬,真的很吃力近期想調整一些所繳保費想請問這檔主約能否降低保額至10萬我想保留一些空間..日後可能附加附約也有可能之後整個主約減額繳清但目前是想知道能否降低主約保額...麻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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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及意外的補足
29歲女 工作:行政  交通:機車     目前想補足原保單缺陷 每年可接受範圍2W4   原有保單內容: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D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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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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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
大家好,手上有很多是家人買的保單,近期都拿回來自己手上,但是保額當時家人都是幫忙保最低的,所以希望能請各位幫忙看一下還有什麼缺口是需要補齊或是還可以增加的謝謝。目前體況都很正常,職等是第一類的內勤,今年度也都無用藥紀錄以下附上保單資訊南山人壽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ISWL  南山人壽日溢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1HI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3) CAB  南山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NPSI  南山人壽日溢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1HI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SDLR  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 NAI 南山人壽溢路守護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HLTC  南山人壽卡滿溢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CIC  南山人壽卡滿溢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CIC 新光人壽新光人壽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HK 新光人壽安心久久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HCA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醫卡新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LEGOUC  中國人壽新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ENHRL  中國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APAED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給付附加條款 ML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110) EPAA  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LEGORA  中國人壽安健手術終身保險附約 LEGOBD  中國人壽癌症五年定期醫療保險附約(96) F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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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男 保單健檢&規劃
30歲, 男, 職業等級1, 目前身體健康,無理賠紀錄目前現有保單如下: 主約 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XLT) 20年期 3萬附約 富邦人壽享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HKR) 1年期 500元     富邦人壽長泰健康保險附約(HSF) HSFD: 雜費24萬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AHI) 2000元     富邦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WP)     富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RCR)主約 富邦產險兩全其美專案樂活寵物版 計畫A主約 南山人壽金鑽久久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27萬 6年附約 南山人壽不分紅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300萬想補足雙實支實付的部分, 大家似乎比較推台壽HNRC (計畫三) / 全球HXB(計畫二), 再請協助調整建議與不足需要補的部分(例如癌症險or重大傷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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