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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金滿益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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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金滿益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8 ) 05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依中華民國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
1 0 8 0 4 9 0 4 9 4 1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
保額。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
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 :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 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
單帳戶價值係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付之躉繳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
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自投
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五)。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七、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
(二)加上依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
至投資標的申購日前一日止之利息。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應扣除之保險成本,並於投資標的申購日前一日扣除。
十一投資標的申購日:係指本公司申購附表四之()所示投資標的並匯款至基金專戶之日。
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未逾投資標的申購日,並
於投資標的申購日後,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附表四之()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
特定日期係指投資標的成立日當日。
十三投資標的成立日:係指附表四之()所示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四之()投資標的之存續期間,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
資產評價日之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標的申購日前,係指
依第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一、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二十二、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醫院。
二十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
查之金融機構為
準。
二十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自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每月與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
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目標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單上所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
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
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
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清償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
管理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
本及保單管理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
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
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標的收取
(如有))返還予要保人。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及每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以附
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自保單帳戶價值扣(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依第二條第十款約定自首次投
資配置金額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前項保險成本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時,按該月份未經過期間比例收取,爾後仍將依前項約定於每週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本公司於本契約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及每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以附表二所
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
贖回費用(如有))之。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給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全數購買附表四之()
資標的。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僅適用含收益分配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依本契約所持該投
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
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之日後十日
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實際收受
收益分配之日起算十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終止與無法投入投資標的之處理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附表四之()投資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收益分配時
投入。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倘終止標的為附表四()投資
標的,轉出價值將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提領次數
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倘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已逾投資標的申購日,致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無法依本契約之約定投
入附表四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無息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十四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
息,並依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
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
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
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
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
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
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除投標的所屬公司取之贖回費用(如有))扣除
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倘有未繳之保險成本,本公司得再予以扣除,並於接到通知之
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七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
於新臺幣三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
(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
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要保人投保甲型而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調整後基本保額為申
請當時基本保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除投所屬公司收取之贖費用(如有))之餘額。倘
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完全失能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於收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所需文件前,若要保人依本條約定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者,
本契約基本保額仍依本項約定自動調整,並依受益人檢齊所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之本契約
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投保乙型而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
贖回費用(如有))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
清。
第二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於保險單上所載附表四之()運用屆滿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仍有
效,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
效力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後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倘有未繳之保險成本,本公司得予以扣除。但如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所須
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係在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改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保甲型者,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淨危險保額與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投保乙型者,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淨危險保額與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
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如有)),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附表二所示者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七條所約
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但如受益人檢齊申
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係在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或
之後者,本公司改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標的位淨值計算投標的運用期屆滿日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醫院完全失能診斷確
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有未繳之保險成
本,本公司得予以扣除。但如受益人檢齊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
係在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改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保甲型者,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淨危險保額與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二、投保乙型者,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淨危險保額與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總和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失能保險金」之基本保額部
分,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七條所約定之時效,本
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
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但如受益人檢齊申領「完全失能
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係在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改以附表二
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
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
為失能診斷書。
第二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核保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檢
齊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係在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改以附表二所示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
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九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
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
))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
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十七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
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一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
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險保,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
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
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
額,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益人。如未指定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者,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附表四之()投資標的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
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三十五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
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
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三
條、附表一部分提領費用及附表二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
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年度註
1
2
3
4年及以後
每月費用率
0.165%
0.100%
0.0725%
0%
2.保險成本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險成本費率表詳如附表五。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無。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
(如有))扣除附表四之()投資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
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1
2
3
4
5年及以後
6%
5%
4%
1%
0%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除附表四之()投資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
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
;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臺
500之部分提領費用。
倘要保人僅申請提領附表四之()投資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
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調用,三個要保
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無。
註:該年度係以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計算每經過年度。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1、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
m.tw/)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2、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自贖回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附表二:
資產評價日一覽表:
投資標的
項目
附表四之()投資標的
附表四之()投資標的
之購買
首次投資配置日
不適用
每月保
之扣除
第一次
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
不適用
第二次以後
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每週月
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收到申請文件後之次資產評價
收到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
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檢齊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本公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所須文件並送達
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契約的終止
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資產評
價日
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
滿期保險金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
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帳戶價
解除契約通知到達之次個資產評價
日,但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
二十四條約定之則本
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
解除契約通知到達之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但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
齊第二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
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
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次資產評價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註:投資標的之資產評價日係依據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規定及本公司實務作業所需時間而訂,倘投資
所變司將約定知要並以資產
為準。
附表三(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之機係指後列構成言之口唇音、齒舌音、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附表四:
投資標的一覽表
()債券型基金(如下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註 2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
配息
(註 3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景順特選到期債券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景
順六年到期特選新興債
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台幣)(本基金有相當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險債券)
景順六年到期特選
新興債券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
)
新臺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註:1.投資標的運用期: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年之當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2.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以及投資標的名稱後方警語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3.之方式(如每月配息、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及可否配息係按投資的公開說
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4.結傘型基之各別子基金成立條件於募集期限募足最低淨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壹
伍億元整;各別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本傘基金不成立,相關資訊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
書。
5.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6.本次連結基金不接受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
()貨幣型基金:(因附表四之()連結之債券型基金未提供收益分配,故未連結貨幣型基金)
附表五: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年齡
14
0.2125
0.1325
45
2.8483
1.0258
15
0.2867
0.1508
46
3.0950
1.1308
16
0.3792
0.1717
47
3.3608
1.2417
17
0.4500
0.1933
48
3.6508
1.3633
18
0.4867
0.2025
49
3.9717
1.5033
19
0.5058
0.2075
50
4.2800
1.6600
20
0.5200
0.2108
51
4.6033
1.8392
21
0.5342
0.2158
52
4.9492
2.0125
22
0.5567
0.2275
53
5.2925
2.1833
23
0.5917
0.2458
54
5.6283
2.3442
24
0.6350
0.2692
55
5.9908
2.5183
25
0.6842
0.2967
56
6.4075
2.7292
26
0.7375
0.3058
57
6.9333
2.9992
27
0.7717
0.3108
58
7.5700
3.3350
28
0.8042
0.3167
59
8.3667
3.7242
29
0.8400
0.3250
60
9.1192
4.1533
30
0.8842
0.3342
61
9.7333
4.5675
31
0.9392
0.3458
62
10.4933
4.9858
32
1.0075
0.3667
63
11.4158
5.4642
33
1.0875
0.4008
64
12.4842
6.0158
34
1.1775
0.4358
65
13.6700
6.6608
35
1.2767
0.4658
66
14.9100
7.4133
36
1.3842
0.4950
67
16.2475
8.2900
37
1.5033
0.5292
68
17.7683
9.3017
38
1.6242
0.5767
69
19.4658
10.4500
39
1.7408
0.6300
70
21.2967
11.7342
40
1.8783
0.6850
71
23.3008
13.1417
41
2.0242
0.7400
72
25.4308
14.6142
42
2.1967
0.7925
73
27.7417
16.2733
43
2.3958
0.8550
74
30.2200
18.1275
44
2.6158
0.9317
75
32.9017
20.2208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76
35.7608
22.5742
77
38.8558
25.1683
78
42.2192
28.0583
79
45.9083
31.2250
80
49.9517
34.6900
81
54.3767
38.5083
82
59.1433
42.6950
83
64.3367
47.3308
84
69.8767
52.4183
85
75.8775
58.0150
86
82.3958
64.3375
備註:生效日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前一日之保險成本,依每月保險成本為基礎,並
按實際經過天數計算。
南山人壽金滿益變額壽險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
單位:新臺幣元或
%)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年度
1
2
3
4年及以後
每月費用率
0.165%
0.100%
0.0725%
0%
2.保險成本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險成本費率表詳如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無。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除保單條款附表四之()投資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
解約費用率
6%
5%
4%
1%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如有))扣除保單條款
附表四之()投資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
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
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倘要保人僅申請提領保單條款附表四()投資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
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項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
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無。
註:該年度係以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計算每經過年度。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1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m.tw/
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2、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自贖回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
南山人壽金滿益變額壽險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年齡
14
0.2125
0.1325
45
2.8483
1.0258
15
0.2867
0.1508
46
3.0950
1.1308
16
0.3792
0.1717
47
3.3608
1.2417
17
0.4500
0.1933
48
3.6508
1.3633
18
0.4867
0.2025
49
3.9717
1.5033
19
0.5058
0.2075
50
4.2800
1.6600
20
0.5200
0.2108
51
4.6033
1.8392
21
0.5342
0.2158
52
4.9492
2.0125
22
0.5567
0.2275
53
5.2925
2.1833
23
0.5917
0.2458
54
5.6283
2.3442
24
0.6350
0.2692
55
5.9908
2.5183
25
0.6842
0.2967
56
6.4075
2.7292
26
0.7375
0.3058
57
6.9333
2.9992
27
0.7717
0.3108
58
7.5700
3.3350
28
0.8042
0.3167
59
8.3667
3.7242
29
0.8400
0.3250
60
9.1192
4.1533
30
0.8842
0.3342
61
9.7333
4.5675
31
0.9392
0.3458
62
10.4933
4.9858
32
1.0075
0.3667
63
11.4158
5.4642
33
1.0875
0.4008
64
12.4842
6.0158
34
1.1775
0.4358
65
13.6700
6.6608
35
1.2767
0.4658
66
14.9100
7.4133
36
1.3842
0.4950
67
16.2475
8.2900
37
1.5033
0.5292
68
17.7683
9.3017
38
1.6242
0.5767
69
19.4658
10.4500
39
1.7408
0.6300
70
21.2967
11.7342
40
1.8783
0.6850
71
23.3008
13.1417
41
2.0242
0.7400
72
25.4308
14.6142
42
2.1967
0.7925
73
27.7417
16.2733
43
2.3958
0.8550
74
30.2200
18.1275
44
2.6158
0.9317
75
32.9017
20.2208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76
35.7608
22.5742
77
38.8558
25.1683
78
42.2192
28.0583
79
45.9083
31.2250
80
49.9517
34.6900
81
54.3767
38.5083
82
59.1433
42.6950
83
64.3367
47.3308
84
69.8767
52.4183
85
75.8775
58.0150
86
82.3958
64.3375
備註:生效日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前一日之保險成本,依每月保險成本為基礎,並
按實際經過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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