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
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約定外幣為貨幣單位。
第 十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全數購買附表三之(一)投
資標的。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僅適用含收益分配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依本契約所持該投
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
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之日後十日
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實際收受
收益分配之日起算十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本公司將於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後,將其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轉入約定外幣之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轉入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終止與無法投入投資標的之處理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附表三之(二)投資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收益分配時
投入或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轉入。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倘終止標的為附表三之(二)投資
標的,轉出價值將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提領次數
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倘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已逾投資標的申購日,致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無法依本契約之約定投
入附表三之(一)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無息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
息,並依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
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