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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金滿益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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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金滿益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8 ) 0 5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
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
證金額係為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
五、保證金額攤提期間:係指保證金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需之期間。
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保證金額內尚未
領取之年金金額。
七、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
付當時市場環境及法令依據訂定。
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九、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付之躉繳保險費,用以提供其投資需
求。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自投
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依第八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
(二)加上依利率參考機構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約定外幣牌告活期存款利率,逐日以日
單利計算至投資標的申購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前述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該利率參考機構。
、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未逾投資標的申購日,並
於投資標的申購日後,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附表三之()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
定日期係指投資標的成立日當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得之值。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之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於投資標的申購日前,係指依第十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投資標的申購日:係指本公司申購附表三之()所示投資標的並匯款至基金專戶之日。
二十、投資標的成立日:係指附表三之()所示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日。
二十、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三之()投資標的之存續期間,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十、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二十、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全額匯出: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
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二十、約定外幣: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上選擇約定之外幣,以作為本契約收付款
項之貨幣單位。
二十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自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每月與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相
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三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
承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
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
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清償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之保管理費,催告達翌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及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後,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
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及每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以附表二所
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
贖回費用(如有))之。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
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約定外幣為貨幣單位。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十一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全數購買附表三之()
資標的。
第十二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僅適用含收益分配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依本契約所持該投
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
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之日後十日
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實際收受
收益分配之日起算十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本公司將於附表三之()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後,將其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轉入約定外幣之附表三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轉入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終止與無法投入投資標的之處理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附表三之()投資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收益分配
投入或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轉入。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倘終止標的為附表三()投資
標的,轉出價值將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提領次
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倘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已逾投資標的申購日,致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無法依本契約之約定
入附表三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無息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
息,並依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
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
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理機暫停計算資標單位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
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
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
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
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下
列兩者中較晚屆至之日: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翌日。
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
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
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金額。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美元三千元()或人民幣二萬元(約定外幣為人
民幣)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
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九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
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
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
更。
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
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百美元(約定外幣為美元)二千民幣(約定外幣為人民幣)且提領後的保
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一千美元(約定外幣為美元)或六千人民幣(約定外幣為人民幣)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所屬司收之贖費用(如有))返還予要保
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扣除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
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
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身故受益人受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身故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身故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分,按其他身故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身故受益人。
第二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之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
))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
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
額,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
第三 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附表三之()投資標的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合發條件發行成立,本公司將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
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三十三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
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
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一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一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三款第二目、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
一條、附表一部分提領費用及附表二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約定外幣/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年度
1
2
3
4年及以後
每月費用率
0.165%
0.100%
0.0725%
0%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無。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
(如有))()投資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
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2
3
4
5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5%
4%
1%
0%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的所(如有))
扣除附表三之()投資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
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
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
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 15
美元(約定外幣為美元) 90 人民幣(約定外幣為人民幣)之部分提
領費用。
倘要保人僅申請提領附表三之()投資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
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項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匯款費用(詳細請參考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1.因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而給付年
金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2.因第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七項退還保險費時。
3.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4.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5.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6.因第十二條給付收益分配金額予要保人。
7.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
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8.因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提前給付年金時。
要保人或
受益人
要保人或
受益人
要保人或
受益人
9.因投保年齡錯誤,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
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或給付年金及其利息。
10.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返還所繳保險費時。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或受益
人匯款
11.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2.要保人清償:
(1) 第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2) 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註:該年度係以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計算每經過年度。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1、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
com.tw/)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2、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自贖回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附表二:
資產評價日一覽表:
投資標的
項目
附表三之()投資標的
附表三之()投資標的
貨幣單位為美元
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之購買
金額
首次投資配置日
不適用
不適用
扣除
第一次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不適用
不適用
第二次以後
價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產評價日
個資產評價日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契約的終止
之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價日
投資標的之轉入
不適用
()投資標
1
滿
產評價日
()
1
滿
一個資產評價日
被保險人身而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
資產評價日
條約定申請文件後
之次個資產評價日
第二十條約定申
資產評價日
1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三之()投資標的之存續期間,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2:投資標的之資產評價日係依據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規定及本公司實務作業所需時間而訂,倘投
標的所屬公司規定有所變更,本公司將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並以變更後之資產評
價日為準。
附表三:
投資標的一覽表
() 債券型基金(如下)
1.適用約定外幣為美元: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註 2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
配息
(註 3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景順特選到期債券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景
順六年到期特新興
(美元)(本基金有相當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險債券)
(美元)(本基金有
風險債券)
美元
股份有限公司
2.適用約定外幣為人民幣: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註 2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
配息
(註 3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景順特選到期債券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景
順六年到期特選新興債
(人民幣)(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險債券)
選新
(人民幣)(本基金
高風險債券)
人民幣
股份有限公司
註:1.投資標的運用期: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2.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以及投資標的名稱後方警語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3.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4.本次連結傘型基金之各別子基金成立條件為於募集期限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壹拾
書。
5.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6.本次連結基金不接受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
()貨幣型基金(如下表)
1.適用約定外幣為美元:
投資標的名稱
(註 2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
配息
(註 3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瑞銀(盧森堡)美元基金
瑞銀美元基金
美元
管理(盧森
)股份有限公司
2.適用約定外幣為人民幣:
投資標的名稱
(註 2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
配息
(註 3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永豐人民幣貨幣市場證
(人民
)
市場基金( 人民
)
人民幣
股份有限公司
註:1.貨幣型基金僅接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轉入,其後之部分提領等則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2.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以及投資標的名稱後方警語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3.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4.本基金不接受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
南山人壽金滿益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
單位:約定外幣
/
元或
%)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年度
1
2
3
每月費用率
0.165%
0.100%
0.0725%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無。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扣除保單條款附表三之()投資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6%
5%
4%
1%
0%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扣除
款附表三之()資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
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
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 15 美元(約定外幣為美元)
90 人民幣(定外幣為人民幣)部分提領費用。
倘要保人僅申請提領保單條款附表三之()投資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
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項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
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匯款費用(詳細請參考保單條款第三十四)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1.因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而給付
年金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2.因保單條款第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七項退還保險費時。
3.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受
益人
4.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5.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6.因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收益分配金額予要保人。
7.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
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8.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提前給付年金時。
要保人或
受益人
要保人或
受益人
要保人或受
益人
9.因投保年齡錯誤,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保險
費及其利息或給付年金及其利息。
10.因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返還所繳保險費時。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或受益
人匯款
11.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2.要保人清償:
(1) 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2) 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註:該年度係以投資標的運用期起始之日起,計算每經過年度。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1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m.tw/
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2、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自贖回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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