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1 頁,共 7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
(101)南壽研字第 074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躉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四、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根據此類商品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
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六、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
立之醫院。
七、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2 頁,共 7
入。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
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一、第一保單年度: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2.25%)後之差值,乘以「當
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3 頁,共 7
二、第二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2.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九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4 頁,共 7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
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
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
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三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5 頁,共 7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6 頁,共 7
附表一(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7 頁,共 7
附表二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80%
2 90%
3 90%
4 90%
5 90%
6 90%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投保人須知-第 1 頁,第 2 (2012 3 )
投保人須知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
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
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
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
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
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
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
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
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
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然若其未盡告知義務已達足以變更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
公司仍得以解除契約。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詳保單條款)
三、要保人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保險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說明:
()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交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交付保險費扣除契約
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詳保單條款)
四、除外責任。
說明: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保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詳保單條款)
五、保險責任開始及交付保險費、契約效力停止。
說明:
()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
保的憑證。
保險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
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停效」的保險契約,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未於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保險公司應主
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投保人須知-第 2 頁,第 2 (2012 3 )
六、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要保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請詳保單條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保險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保險公司未依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詳保單條款)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
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
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契約撤銷權:
說明: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保險契約撒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保險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保險公司仍應依保險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保險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保險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墊付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
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5、再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投保之保險公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
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
()如因保險契約爭議涉訟者,依據人身保險各險示範條款之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
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註:本投保人須知僅供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要保書填寫說明-第 1 頁,第 2 (2012 3 )
要保書填寫說明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主管機關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
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類別、地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
人告知及聲明同意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
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並簽
章。
四、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配合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保險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
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五、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六、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須填寫下列地址:
1.被保險人住所:即被保險人戶籍地址。
2.被保險人服務單位地址或學校地址。
3.要保人住所:即要保人戶籍地址。
4.要保人收費地址。
()重要性:為維護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請務必正確填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地址,以便保險公司
送達各項文件。地址如有變更時,請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倘未為地址變更通知,保險公
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保險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七、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
利及義務為:
()權利:
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申請契約變更。
3.申請保險單借款。
4.終止契約。
()義務:
1.繳納保險費。
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告知義務。
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下
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本人或其家屬。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債務人。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_IS6E
要保書填寫說明-第 2 頁,第 2 (2012 3 )
九、什麼是「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十、受益人怎麼指定?
()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詳保單條款)
十一什麼是「保單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故不適用本項說明。
十二、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本保險保險費之交付方式為一次繳付總保費之「躉繳」。
十三、什麼是「保險費的墊繳」?
本保險無保險費墊繳之條款,故不適用本項說明。
十四、什麼是「主契約」或「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五、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十六、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最近二個月」、「過去五年」等期間)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二個月、五年稱之。
十七、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十八、高血壓症?
指的是收縮壓一四○亳米汞柱或舒張壓九十亳米汞柱以上。
十九、什麼是「肝功能異常」?
指的是肝功能檢查結果GOTGPT值檢驗值有異常情形者。
廿、「住院七日以上」怎麼認定?
(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前述計算方式,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需連續計算在內。
廿一、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要保書填寫說明、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廿二、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七歲或無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章。
()七歲()以上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廿三、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詢問診斷醫師。
()請洽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電話號碼為0800-020-060
附註: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145 0 9,145
1 9,145 46 9,145 1 9,145 46 9,145
2 9,145 47 9,145 2 9,145 47 9,145
3 9,145 48 9,145 3 9,145 48 9,145
4 9,145 49 9,145 4 9,145 49 9,145
5 9,145 50 9,145 5 9,145 50 9,145
6 9,145 51 9,145 6 9,145 51 9,145
7 9,145 52 9,145 7 9,145 52 9,145
8 9,145 53 9,145 8 9,145 53 9,145
9 9,145 54 9,145 9 9,145 54 9,145
10 9,145 55 9,145 10 9,145 55 9,145
11 9,145 56 9,145 11 9,145 56 9,145
12 9,145 57 9,145 12 9,145 57 9,145
13 9,145 58 9,145 13 9,145 58 9,145
14 9,145 59 9,145 14 9,145 59 9,145
15 9,145 60 9,145 15 9,145 60 9,145
16 9,145 61 9,145 16 9,145 61 9,145
17 9,145 62 9,145 17 9,145 62 9,145
18 9,145 63 9,145 18 9,145 63 9,145
19 9,145 64 9,145 19 9,145 64 9,145
20 9,145 65 9,145 20 9,145 65 9,145
21 9,145 66 9,145 21 9,145 66 9,145
22 9,145 67 9,145 22 9,145 67 9,145
23 9,145 68 9,145 23 9,145 68 9,145
24 9,145 69 9,145 24 9,145 69 9,145
25 9,145 70 9,145 25 9,145 70 9,145
26 9,145 71 9,172 26 9,145 71 9,172
27 9,145 72 9,172 27 9,145 72 9,172
28 9,145 73 9,172 28 9,145 73 9,172
29 9,145 74 9,172 29 9,145 74 9,172
30 9,145 75 9,172 30 9,145 75 9,172
31 9,145 76 9,172 31 9,145 76 9,172
32 9,145 77 9,172 32 9,145 77 9,172
33 9,145 78 9,172 33 9,145 78 9,172
34 9,145 79 9,172 34 9,145 79 9,172
35 9,145 80 9,172 35 9,145 80 9,172
36 9,145 81 9,360 36 9,145 81 9,360
37 9,145 82 9,360 37 9,145 82 9,360
38 9,145 83 9,360 38 9,145 83 9,360
39 9,145 84 9,360 39 9,145 84 9,360
40 9,145 85 9,360 40 9,145 85 9,360
41 9,145 41 9,145
42 9,145 42 9,145
43 9,145 43 9,145
44 9,145 44 9,145
45 9,145 45 9,145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女 性男 性
(每萬元保險金額)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099 0 9,099
1 9,099 46 9,099 1 9,099 46 9,099
2 9,099 47 9,099 2 9,099 47 9,099
3 9,099 48 9,099 3 9,099 48 9,099
4 9,099 49 9,099 4 9,099 49 9,099
5 9,099 50 9,099 5 9,099 50 9,099
6 9,099 51 9,099 6 9,099 51 9,099
7 9,099 52 9,099 7 9,099 52 9,099
8 9,099 53 9,099 8 9,099 53 9,099
9 9,099 54 9,099 9 9,099 54 9,099
10 9,099 55 9,099 10 9,099 55 9,099
11 9,099 56 9,099 11 9,099 56 9,099
12 9,099 57 9,099 12 9,099 57 9,099
13 9,099 58 9,099 13 9,099 58 9,099
14 9,099 59 9,099 14 9,099 59 9,099
15 9,099 60 9,099 15 9,099 60 9,099
16 9,099 61 9,099 16 9,099 61 9,099
17 9,099 62 9,099 17 9,099 62 9,099
18 9,099 63 9,099 18 9,099 63 9,099
19 9,099 64 9,099 19 9,099 64 9,099
20 9,099 65 9,099 20 9,099 65 9,099
21 9,099 66 9,099 21 9,099 66 9,099
22 9,099 67 9,099 22 9,099 67 9,099
23 9,099 68 9,099 23 9,099 68 9,099
24 9,099 69 9,099 24 9,099 69 9,099
25 9,099 70 9,099 25 9,099 70 9,099
26 9,099 71 9,126 26 9,099 71 9,126
27 9,099 72 9,126 27 9,099 72 9,126
28 9,099 73 9,126 28 9,099 73 9,126
29 9,099 74 9,126 29 9,099 74 9,126
30 9,099 75 9,126 30 9,099 75 9,126
31 9,099 76 9,126 31 9,099 76 9,126
32 9,099 77 9,126 32 9,099 77 9,126
33 9,099 78 9,126 33 9,099 78 9,126
34 9,099 79 9,126 34 9,099 79 9,126
35 9,099 80 9,126 35 9,099 80 9,126
36 9,099 81 9,313 36 9,099 81 9,313
37 9,099 82 9,313 37 9,099 82 9,313
38 9,099 83 9,313 38 9,099 83 9,313
39 9,099 84 9,313 39 9,099 84 9,313
40 9,099 85 9,313 40 9,099 85 9,313
41 9,099 41 9,099
42 9,099 42 9,099
43 9,099 43 9,099
44 9,099 44 9,099
45 9,099 45 9,099
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高保額保件:保險金額≧ 500 萬元)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 性 女 性

沒有「南山人壽金添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