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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金得益投資連結型保險-系列二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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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投資結型保險-系(樣本)
身故、全殘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滿期保險
投資標的投資收(僅適用含投資收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 五月三日
管保二字第 09502017380 號函核准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
,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
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
三、「附加費用」,係指因執約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於本約生效
日一次扣除,惟扣除之附加費用,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四、「保障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之費用,本公司將依據被保險
人之性別、投保齡、體況及保險額計算之,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
一次扣除,其額如附件一所示。
五、「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七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額。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的」
之當日。
七、「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之特定期
間,並載明於本約保險單首頁。
八、「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所經過之
每一週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用以積「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
的投資工具(如附件二所示)。
十、「投資標的發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發公司。
十一、「投資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倘爾後要
保人依第廿一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則按其申請贖回之比減少之,並以減少
後之額為「投資額」。本公司依本約第廿條第三項之約定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予要保人,則「投資額」即
十二、「價格相對比」,係指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
人壽投資結型保險-系二」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
。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於每一評價日依附件二所定方式揭之。
十三、「四家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時,
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十四、「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十五、「營業日」,除本約另有規定外,係指扣除週休二日及銀業主管機關依法
公布之休假日後之中華民國境內銀之共同營業日。
、「評價日」,係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如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
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十七、「交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扣除
週休二日及銀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布之休假日後之中華民國境內銀
之共同
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如為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之後
者,則指扣除週休二日及銀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布之休假日後之中華民國境內
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本公司營業日。
十八、「收給付」,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就所繳保險費中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
額,按日加計依指定銀自本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新台幣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計算之額,用以計入本約第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保單帳戶價值。但如依本約第二十條第三項約定返還
給付時,係指就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之額,按日加計依前述利率
計算之額。
十九、「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廿、「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之
。本約所稱指定銀係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上述
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廿一、「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廿二、「贖回費用」,係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第八條、第
九條、第廿一條或第廿四條約定,須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由投資標的發
司所收取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二所示。
廿三、「計算日」,係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進保單帳戶價值計算的
個別日期。
廿四、「身故或全殘保險」,係指「保險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其計
算方式如第十二條所示。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約各項保險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及保單帳戶價
值運用起始日(含)前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
幣單位。
第四條計算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根據前一營業日之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
即期賣出匯,將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貨幣。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須將投資標的貨幣換算成新台幣時,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均以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計算應付之保單帳戶價值之
價格相對比之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之指定銀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為換
算等值新台幣之匯基準。
本公司於給付滿期保險投資標的投資收時,以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公司支
付前開額當日之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為換算等值新台幣之
基準。
第 五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
「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額,加計自本
約生效日起至計算日止之收
給付後之額。
二、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日」扣除「保障費用」
後,轉換成以投資標的貨幣計價之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
「投資額」乘以當日「價格相對比」所得之額。
四、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
依附件二所載滿期保險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額。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之日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之後者,本公司所返還之保
單帳戶價值仍依本款約定計算。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本公司應每滿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動。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本公司解除約時,應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一、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解除約者,返還本公司解除通知
發出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本公司解除約前,人依本約第十二條約定
申請身故或全殘保險返還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二條約定所需文件當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
二、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解除約者,返還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後之第
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本公司解除約前,受人依本約第十二條約
定申請身故或全殘保險如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二條約定所需文件係於保
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後當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如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之後,則返還本
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第二款本文及但書後段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須扣除附件二所示之贖回費用。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
各款情形辦,逾
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一、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本公司收
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終止者,除本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返
還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另給付身故全殘保
障解約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前項約的終止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
被保險人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辦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約
定,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一、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當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後第一個交
之保單帳戶價值,另給付身故全殘保障解約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須扣除附件二所示之贖回費用。
歷年身故全殘保障解約表,如身故全殘保障解約附表。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以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被保險人之死亡時日,依本約第十二條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客觀上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被保險人之死亡時日依本約第十二條給付身故保險
,本約同時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二條 身故、全殘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身故或經醫師
診斷確定致成附件三所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當
時之「保險額」及「本公司收齊賠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
「身故保險」或「全殘保險」,約即終止。但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
期間內始收齊賠申請文件者,前開「保單帳戶價值」改以本公司收齊賠申請文件
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之。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致
成附件三所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
額」及「本公司收齊賠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給付「身故保險」或「全殘保險」,本
約即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件三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
人申身故、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身故者,另檢具死亡證明書;全殘者,另檢具診斷證明書。
人申全殘保險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確認是
否符合附件三所殘廢程,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 喪葬費用保險之給付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其身故保險之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為約約定之保險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十四條 喪葬費用保險給付之上限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 喪葬費用保險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適用本約第十二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約定,本公司應改按下約定辦,本約即終止:
一、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其超過部
本公司應按比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其屬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則返還自本公司收齊本約第十二條約定賠申請文件當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但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始
收齊本約第十二條約定賠申請文件者,前開「保單帳戶價值」改以本公司收
齊本約第十二條約定賠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之。
二、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身故者,按身故時之保險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額予受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
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自本公司收齊本約第十二條約定賠申請文件當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條 喪葬費用保險重複投保時之處
第十四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第十四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件二所載滿期
保險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額,依第四條約定換算成等值新台幣後給付「滿期保險
」,本約即終止。但要保人依第廿一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致其「投資額」
減少者,本條「滿期保險」亦按投資額減少之比減少之。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投資收的給付與申(僅適用含投資收設計之投資標的)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每屆投資標的發公司支
付投資標的投資收時仍生存本公司依附件二所載投資標的投資收之計算公式及
條件,依第四條約定換算成等值新台幣後給付「投資標的投資收。但要保人因贖
回保單帳戶價值,致其「投資額」減少者,本條「投資標的投資收」亦按其投資
額減少之比減少之。
人申「投資標的投資收」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之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一、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三所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
約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如本公司收到賠申請所需文件係於保單帳戶價
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賠申請所需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
,如本公司收到賠申請所需文件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則返還本公司收
賠申請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並依身故全殘保障解約
附表一併給付身故全殘保障解約予要保人。
第 廿 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於接到要保人申請後一個月內,給付身故全殘保障解約,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歷年身故全殘保障解約表如身故全殘保障解約附表。
第廿一條 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得申請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但要保人申請部份贖
回者,每次贖回之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額,最高以保單帳戶價值為
限。
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發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通知變
次贖回之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既往。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公司收齊申請
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按要保人申請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之比
付之。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申請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須扣除附件二所示之贖回費用。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後約就要保人申請贖回
之部份即終止。
要保人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廿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要保人在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第一次超過本約依第四條換算以新台幣計價之保單帳戶價值
與身故全殘保障解約之總和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第一次超過前項所述總和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全部借款本
息時,本公司得以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全殘保障解約扣抵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前項所述總和時,本公司得即扣抵,本約效停止。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投資標的投資收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
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廿三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四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已
繳保險費扣除依本約約定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但上述情形發現於保單
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
無息返還保障費用、附加費用及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但須扣除贖回費用。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返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保險額,但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情形,如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給付,
息按返還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廿五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條 特殊情事之處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為各項給付時,如投資
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公司因故暫停揭價格相對比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暫停
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付之於本公司收到該
款項額後給付之,本公司負擔息。
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
公司有權保該投資標的之權直至該可抗之情事解除為止。
前項可抗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公司有權拒絕發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將於收受投資標的發公司之通知後,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自本
生效日起至原預定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止之收給付後之但本公司於返
還前開額前,收到本約第十二條身故、全殘保險或第十五條喪葬費用保險
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約第十二條關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之身故
或全殘保險之給付相關約定、或本約第十五條關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
含)以前之給付喪葬費用保險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相關約定辦
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公司得
提前終止該投資標的約將以投資標的發公司所訂之投資標的終止生效日為保
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並以當時投資標的發
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所計之
價格相對比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將依前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保單
帳戶價值及投資額即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額前,收到本約第十二條身
、全殘保險或第十五條喪葬費用保險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約第十二條關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之身故或全殘保險之給付相關約定或本約第十五條
關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之給付喪葬費用保險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相關約
定辦
本條所稱之可抗之重大情事係指該情事之發生對要保人權造成重大影響
能歸責於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包括但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公司或保證公司無法進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
的發或保證責任之避險為或其他相關為。
第廿七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不論保單帳戶
價值運用期間內或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要保人
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發
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廿八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
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九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廿款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廿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費用一覽表
南山人壽投資結型保險-系二 - 六年
一、保險費附加費用最高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二、 贖回費用係指於本公司依本約第二條第二十二款所示各情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投資標的發公司所收取之費用額最高超過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以下最高贖
回費用所得之額:贖回費用依投資標的發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特性而定,
並於實際銷售時揭是否收取此費用、費用及計算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t 最高贖回費用
t = 1 6 %
t = 2 5 %
t = 3 4 %
t = 4 3 %
t = 5 2 %
t = 6 1 %
三、 保障費用係以預定利率 2.75%及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為計算基礎。
單位:每萬元保險
男性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0 77 0 68
1 30 41 180 1 24 41 82
2 24 42 194 2 18 42 89
3 21 43 210 3 15 43 98
4 18 44 227 4 12 44 108
5 17 45 246 5 11 45 118
6 16 46 266 6 10 46 130
7 15 47 287 7 10 47 142
8 16 48 311 8 10 48 155
9 17 49 337 9 11 49 169
10 21 50 365 10 12 50 183
11 27 51 396 11 14 51 198
12 34 52 430 12 16 52 214
13 42 53 467 13 18 53 233
14 50 54 508 14 20 54 255
15 57 55 554 15 22 55 280
16 62 56 604 16 24 56 309
17 65 57 658 17 25 57 342
18 65 58 718 18 26 58 378
19 65 59 783 19 26 59 418
20 65 60 853 20 26 60 461
21 65 61 930 21 26 61 507
22 65 62 1,013 22 26 62 557
23 65 63 1,103 23 26 63 611
24 65 64 1,200 24 26 64 671
25 66 65 1,306 25 26 65 737
26 67 66 1,421 26 28 66 810
27 69 67 1,545 27 29 67 891
28 72 68 1,678 28 31 68 980
29 75 69 1,822 29 33 69 1,078
30 79 70 1,977 30 36 70 1,186
31 85 71 2,144 31 38 71 1,303
32 91 72 2,322 32 41 72 1,432
33 98 73 2,513 33 45 73 1,571
34 105 74 2,717 34 48 74 1,724
35 114 75 2,933 35 52 75 1,889
36 122 76 3,162 36 55 76 2,068
37 132 77 3,405 37 60 77 2,262
38 143 78 3,660 38 64 78 2,470
39 154 79 3,927 39 70 79 2,695
40 166 80 4,206 40 75 80 2,935
※ 上表僅適用標準體件。
※ 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所選定之保險期,提供該保險期之保障費用表。
附件二
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發公司】
摩根大通國際衍生性融商品公司(J.P.Morgan International Derivatives Ltd.)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摩根大通銀(JPMorgan Chase Bank)
【投資標的貨幣】
幣為計價幣別。
如投資標的貨幣於本公司依本約第五條規定對本約應負責任之開始當日或之後因投資標
的貨幣發國或其相關國際政治或法之變而應轉換為其他貨幣者(如英鎊因其發
英國加入歐盟而轉換為歐元者),由投資標的發公司依相關之法或規定轉換為該其他貨
幣,其轉換費用由保戶負擔,並得直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評價日】
評價日乃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贖回費用】
本結構型債券無贖回費用。
動標的】
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S&P 500
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是由知名的標準普爾公司挑選 500 家各產業的導公司(包括美國國
際集團(AIG)AT&T、奇、微軟…等)而組成的,它是測美國前 500 大公司市場表現的
一個標準,也是被分析師用預測股市脈動的一個基準 500 家公司通常為美國上市公司
中市場價值最高的 500 家公司目前有高達 97%的美國基以及退休基公司使用它做
為投資考依據,而且還有高達 7,500 億美元的資以它為標的在進操作,相當具有權威
性。
【投資標的投資收及滿期保險計算公式明】
依投資標的貨幣計算之投資標的投資收及滿期保險,係按投資標的發公司提供之投資
標的投資報酬計算公式計算之其計算公式如下(以下公式及範所稱係指保單帳戶價值
運用年度)
h 投資標的投資收=投資額×第 h 之收益率h=123,…,H-1
滿期保險=投資額× (1+第 H 之收益率)
h益率(YR
h
)之計算公式如下:
1. h=1 時,YR
h
=Max [Floor%PR%×R
h
]
2. h=2 及以後,YR
h
=Max [YR
h-1
PR%×R
h
]
其中,
R
h
=Min [AR
h,1
AR
h,2
,…,AR
h,n
]
AR
h, j
=( I
h, j
/ I
h, j-1
)-1∣×100%j=123,…,n
H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即結構型債券之期。H=6
Floor%
1 最低保證收益率Floor%=6.50%
PR%
PR%=20%
R
h
h絕對報酬,為年度各期指絕對報酬(AR
h, j
)中之
最小值。
AR
h,j
h j 期指絕對報酬
h,j
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 h j 期以每 tm 個月為
一週期之期(週期之始日是否包含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
亦即其始日及末日之決定,將依實際結之結構型債券發條件
而定); 2004/2/3 為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以 3 個月為
一期tm3,則(1,1)(亦即第 1 1 )之期間為 2004/2/4
2004/5/3,第(2,1)( 2 1 )之期間為 2005/2/4
2005/5/3,以此推。
tm
每一週期之月tm=3
I
h,j
動標的於第 h j 期期末之收盤指 j 期期末並非該
動標的之評價日,則以次一評價日之收盤指為準。
I
h,j-1
動標的於第 h j 期前期期末之收盤指 h=1j=1 時為
1 1 期期初之收盤指
n
每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之期n=12/tm=4
【範例說明】
以下範例說明係依史資值計算,並代表投資標的未之實際收或投資收
假設:
要保人投保 6 期「南山人壽投資結型保險-系二」(H=6)
2000 1 3 日之投資額為 10,000 (即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10,000 )
動標的為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S&P 500),其報酬之計算以 3 個月為一期(tm3)
每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之期(n)=12/3=4
1 最低保證收益率 (Floor%)=6.50%
(PR%)=20%
於每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屆滿時(滿期除外)計算「投資標的投資收」並於保單帳戶價
值運用期間屆滿時計算滿期保險,其計算如下:
1:第 h 絕對報酬之計算
1 (h=1)
j 期間 前期期末收盤
(I
h, j-1
)
4
當期期末收盤
(I
h, j
)
4
報酬
[( I
h, j
/ I
h, j-1
)-1]×
100%
絕對報酬
(AR
h,j
)
1 2000/1/4-2000/4/3
1455.22 1
1505.97
3.49% 2
3.49%
2 2000/4/4-2000/7/3 1505.97 1469.54 -2.42%
2.42% 3
3 2000/7/4-2000/10/3 1469.54 1426.46 -2.93% 2.93%
4 2000/10/4-2001/1/3 1426.46 1347.56 -5.53% 5.53%
1:第 1 1 期期初收盤指
2:以第 1 1 期指報酬
報酬=[( I
h, j
/ I
h, j-1
)-1]×100%
=[(1505.97/1455.22)-1]×100%
=3.49%
( 1 2~4 期指報酬之計算,依此)
絕對報酬(AR
1,1
)=3.49%=3.49%
3:第 1 絕對報酬(R
1
) = Min [ 3.49%2.42%2.93%5.53%]
= 2.42%
4期末並非該動標的之評價日,則以次一評價日之收盤指為準。
2:第 h 投資標的投資收之計算
1 之指絕對報酬(R
1
) = 2.42%
1 之收益率(YR
1
) = Max (6.50%20%×2.42%) = 6.50%
2 及以後之指絕對報酬(R
h
)及收益率(YR
h
)如下表:
h 期間
R
h
YR
h
= Max (YR
h-1
20%×R
h
)
2 2001/1/4~2002/1/3 8.67% 6.50%
3 2002/1/4~2003/1/3 3.42% 6.50%
4 2003/1/4~2004/1/3 3.54% 6.50%
5 2004/1/4~2005/1/3 1.70% 6.50%
6 2005/1/4~2006/1/3 1.80% 6.50%
h 投資標的投資收 = 投資額×第 h 之收益率
1 投資標的投資收 = 10,000 幣×6.50% = 650
2 投資標的投資收 = 10,000 幣×6.50% = 650
3 投資標的投資收 = 10,000 幣×6.50% = 650
4 投資標的投資收 = 10,000 幣×6.50% = 650
5 投資標的投資收 = 10,000 幣×6.50% = 650
3:滿期保險之計算
滿期保險 = 投資額× (1+第 6 之收益率)
= 10,000 幣× (16.50%)
= 10,650
4: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及投資標的
投資收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其價格相對比,故雖
投資變,但保單帳戶價值將可能因價格相對比之下而低於投資額。
5:實際投資收之處將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辦
【計算公式中之相關參數
20%
1 最低保證收益率6.50%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相關資訊。
【價格相對比
價格相對比定義: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人壽投資
結型保險—系二」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
因保險給付、贖回保單帳戶價值等致投資標的之總值減少時,投資額將以等比減少後
額為投資額。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投資標的發公司公告之價格相對比及相關資訊。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明】
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開始保單帳戶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及其他相關適用
情形(如投資標的投資效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其價格相對
,保戶可將投資額乘上價格相對比即是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附件三: 殘 廢 程
項 別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害,終能從事任何工作
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附加費用及保障費用表
南山人壽投資結型保險系二-六年
一、 保險費附加費用為所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二、
此次結構型債券發無贖回費用。
三、 保障費用係以預定利率 2.75%及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為計算基礎。
單位:每萬元保險
男性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0 77 0 68
1 30 41 180 1 24 41 82
2 24 42 194 2 18 42 89
3 21 43 210 3 15 43 98
4 18 44 227 4 12 44 108
5 17 45 246 5 11 45 118
6 16 46 266 6 10 46 130
7 15 47 287 7 10 47 142
8 16 48 311 8 10 48 155
9 17 49 337 9 11 49 169
10 21 50 365 10 12 50 183
11 27 51 396 11 14 51 198
12 34 52 430 12 16 52 214
13 42 53 467 13 18 53 233
14 50 54 508 14 20 54 255
15 57 55 554 15 22 55 280
16 62 56 604 16 24 56 309
17 65 57 658 17 25 57 342
18 65 58 718 18 26 58 378
19 65 59 783 19 26 59 418
20 65 60 853 20 26 60 461
21 65 61 930 21 26 61 507
22 65 62 1,013 22 26 62 557
23 65 63 1,103 23 26 63 611
24 65 64 1,200 24 26 64 671
25 66 65 1,306 25 26 65 737
26 67 66 1,421 26 28 66 810
27 69 67 1,545 27 29 67 891
28 72 68 1,678 28 31 68 980
29 75 69 1,822 29 33 69 1,078
30 79 70 1,977 30 36 70 1,186
31 85 71 2,144 31 38 71 1,303
32 91 72 2,322 32 41 72 1,432
33 98 73 2,513 33 45 73 1,571
34 105 74 2,717 34 48 74 1,724
35 114 75 2,933 35 52 75 1,889
36 122 36 55
37 132 37 60
38 143 38 64
39 154 39 70
40 166 40 75
上表僅適用標準體件。
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所選定之保險期,提供該保險之保障費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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