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條 每月保障費用
每月保障費用係依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及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每月與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相當之日之危險保額計算,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計
之,但前開相當日或該月之末日非為交易日者,則改以下一個交易日計之。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購買投資標的後,前項要保人應支付之每月保障費用,本
公司將予以累計,並於本公司給付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金時,或本公司依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一次扣除前項費用後再
給付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計算並累計之保障費用超過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分別按下列各款情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一、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不含)前解除契約者,返還本公司解除通知
發出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本公司解除契約前,本公司收到本契約第十三條身
故、全殘保險金之申請者,返還本公司收到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所需文件當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
二、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返還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後之第
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本公司解除契約前,本公司收到本契約第十三條
身故、全殘保險金之申請者,如本公司收到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所需文件之日係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後當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如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之日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或保單帳戶
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或之後,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扣除依第八條約定累計之每月保障費用及附件
一所示之贖回費用。
第 十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列各
款情形辦理,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一、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不含)前終止契約者,本公司返還本公司收
齊本條所約定之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終止契約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
收齊本條所約定之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之。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