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為各項給付時,如投資
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故暫停揭露價格相對比率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暫停
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
款項數額後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本契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有權保留發行該投資標的之權利直至該不可抗力之情事解除為止。
若前項不
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有權拒絕發行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將於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通知後,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自本契約生
效日起至原預定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止之收益給付後之數額。但本公司於返還
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十三條身故、全殘保險金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
十三條關於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相關約定辦理。
若本契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得
提前終止該投資標的,本契約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訂之投資標的終止生效日為保
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並以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所計之
價格相對比率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將依前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依第八條約定
累計之每月保障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並即行終止。但本公司於
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十三條身故、全殘保險金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
約第十三條關於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相關約定辦理。
本條所稱之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令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
的發行或保證責任之避險行為或其他相關行為。
第廿四條 投資風險
本契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係置於分離帳戶,獨立於本公司資產之外。投資標的係投資標
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不論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或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
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
證公司之履行不負責,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
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廿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