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金得益投資連結型保險-系列一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投資結型保險—系(樣本)
身故、全殘保險、滿期保險
投資標的還本給付(僅適用含還本給付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五月二十七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037730 號函核准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
,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
二、「附加費用」,係指因執約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於本約生效
日一次扣除,且超過所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八。
三、「投保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之齡,該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四、「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
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五、「保障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之費用,本公司將依據被保險
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乘以危險保額而計得之額,並依第
八條約定方式扣除。
、「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且得為負值。
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七條第一項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額。
八、「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的」
之當日。
九、「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之特定期
間,並載明於本約保險單首頁。
十、「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所經過之
每一週
十一、「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用以積「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之保單帳戶價
值的投資工具(如附件一所示)。
十二、「投資標的發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發公司。
十三、「投資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倘爾後要
保人依第十七條減少保險額或第十八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則按其申請贖回
之比減少之,並以減少後之額為「投資額」。
十四、「價格相對比」,係指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
人壽投資結型保險-系一」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
。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於每一評價日依附件一所定方式揭之。
十五、「四家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時,
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十七、「營業日」,除本約另有規定外,係指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告
之中華民國銀營業日。
十八、「評價日」,係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如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
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十九、「交日」,係指(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
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該日非為
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
日為本約所稱之「交日」。如為保單
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之後者,則指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告之
中華民國銀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日。
二十、「收給付」,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就所繳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
額,按日加計依指定銀自本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
告新台幣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用以計入本約第七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保單帳戶價值。但如依本約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約定返還收給付
時,係指就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之額,按日加計依前述利率計算之額。
二十一、「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二、「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
務之銀
二十三、「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二十四、「贖回費用」,係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第九條、第
十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款約定須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計算
方式如附件一所示。
二十五、「主管機關」,除本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事務之公權機關
或機構。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約各項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各項費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
含)前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
幣單位。
第四條計算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根據前一營業日之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
賣出即期匯,將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貨幣。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須將投資標的貨幣換算成新台幣時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均以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計算應付之保單帳戶價值之
價格相對比之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之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買入即期匯
換算等值新台幣之匯基準。
本公司於給付滿期保險投資標的還本給付時,以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公司支
付前開額當日之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買入即期匯為換算為等值新台幣
之匯基準。
第 五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前:
就所繳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計算日止之收
給付後之
額。
二、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日」額,轉換成以投資標
的貨幣計價之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
「投資額」乘以當日「價格相對比」所得之額。
四、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
依附件一所載滿期保險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額。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之日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之後者,本公司所返還之保
單帳戶價值仍依本款約定計算。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本公司應每滿三個月,以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約保
單帳戶價值之動。
第 八 條 每月保障費用
每月保障費用係依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及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每月與本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相當之日之危險保額計算,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計
之,但前開相當日或該月之末日非為交日者,則改以下一個交日計之。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購買投資標的後,前項要保人應支付之每月保障費用,本
公司將予以計,並於本公司給付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時,或本公司依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一次扣除前項費用後再
給付保險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計算並計之保障費用超過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
約效終止。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本公司解除約時,應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一、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解除約者,返還本公司解除通知
發出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本公司解除約前,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三條身
故、全殘保險
之申請者,返還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三條約定所需文件當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
二、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解除約者,返還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後之第
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本公司解除約前,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三條
身故、全殘保險之申請者,如本公司收到本約第十三條約定所需文件之日係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後當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如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之日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或保單帳戶
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或之後,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該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扣除依第八條約定計之每月保障費用及附件
一所示之贖回費用。
第 十 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
款情形辦,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一、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本公司收
齊本條所約定之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終止者,除本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
收齊本條所約定之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之。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前項約的終止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
被保險人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分別按下各款情形辦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約
定,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一、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當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終止約者,本公司返還約終止日後第一個交
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第一項或第五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扣除依第八條約定計之每月保障
費用及附件一所示之贖回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二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以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被保險人之死亡時日,依本約第十三條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客觀上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被保險人之死亡時日依本約第十三條給付身故保險
,本約同時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三條 身故、全殘保險
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件二所殘廢程之一
者,本公司按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額」或「本公司收齊賠申
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二項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或
「全殘保險」,本約並即終止。但如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日,
及本公司收齊賠申請文件之日均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之前者前開
「保單帳戶價值」改以「本公司收齊賠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計。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時,應扣除依第八條約定計之每月保障費用。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件二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
人申身故、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身故者,另檢具死亡證明書;全殘者,另檢具診斷證明書。
人申全殘保險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確認是
否符合附件二所殘廢程,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還本給付的給付與申(僅適用含還本給付設計之投資標的)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每屆投資標的發公司支
付投資標的還本給付時仍生存本公司依附件一所載投資標的還本給付之計算公式及
條件,依第四條約定換算成等值新台幣後給付「投資標的還本給付」。但要保人依第
十七條減少保險額或依第十八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致其「投資額」減少者,本
條「投資標的還本給付」亦按其投資額減少之比減少之。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價格相對比與保單帳戶價值於投資標的發公司支付投
資標的的還本給付時,將因投資標的的還本給付而下
人申「投資標的還本給付」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件一所載滿期
保險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額,依第四條約定換算成等值新台幣後給付「滿期保險
」,約即終止。但要保人依第十七條減少保險額或第十八條贖回保單帳戶
價值,致其「投資額」減少者,本條「滿期保險」亦按其投資額減少之比
少之。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滿期保險時,應扣除依第八條約定計之每月保障費用。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
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一、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
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起二後故意自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二所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
約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如本公司收到賠申請所需文件之日係於保單帳
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賠申請所需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
要保人,如本公司收到賠申請所需文件之日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
後,則返還本公司收到賠申請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扣除依第八條約定計之每月保障費用及附件
一所示之贖回費用。
第十七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其視為要保人申請贖回保
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悉按第十八條約定辦,且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第十八條 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得申請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但要保人申請部份贖
回者,每次贖回之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額,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
戶價值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額,亦得低於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計之保障
費用,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發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通知
每次贖回之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依前項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約之保險額按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之比
少之,但減少後之保險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公司收齊本條
所約定之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按要保人申請贖回保單帳戶
價值之比計算之額扣除依附件一所示之贖回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之逾期本公司按
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後約就要保人申請贖回
之部份即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且視為要保人申請
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悉按第十八條約定辦
第 廿 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
給付項目。
第廿一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約無效,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已
繳保險費扣除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及投資標的還本給付(如有)。但上述情
形發現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以後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附加費用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但須扣除贖回費用。
二、真實投保齡未逾本公司承保範圍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真實投保齡依第八條
約定重新計算每月保障費用。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廿二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 特殊情事之處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為各項給付時,如投資
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公司因故暫停揭價格相對比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暫停
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付之於本公司收到該
款項額後給付之,本公司負擔息。
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
公司有權保該投資標的之權直至該可抗之情事解除為止。
前項
可抗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公司有權拒絕發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將於收受投資標的發公司之通知後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自本約生
效日起至原預定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止之收給付後之但本公司於返還
前開額前,收到本約第十三條身故、全殘保險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約第
十三條關於身故或全殘保險之給付相關約定辦
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發生可抗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公司得
提前終止該投資標的約將以投資標的發公司所訂之投資標的終止生效日為保
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日並以當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所計之
價格相對比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將依前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依第八條約定
計之每月保障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予要保人,約效並即終止。但本公司於
返還前開額前,收到本約第十三條身故、全殘保險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
約第十三條關於身故或全殘保險之給付相關約定辦
本條所稱之可抗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致投資標的發公司或保證公司無法進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
的發或保證責任之避險為或其他相關為。
第廿四條 投資風險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係置於分戶,獨於本公司資產之外。投資標的係投資標
的發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不論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或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
,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發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保
證公司之履行不負責,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
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廿五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七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廿二條另有規定外,
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廿八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
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發公司】
本投資標的發公司為法商東方匯 (CALYON)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本投資標的保證公司為法商東方匯 (CALYON)
【投資標的貨幣】
幣為計價幣別。
如投資標的貨幣於本公司依本約第五條規定對本約應負責任之開始當日或之後因投
資標的貨幣發國或其相關國際政治或法之變而應轉換為其他貨幣者如英鎊因其
國英國加入歐盟而轉換為歐元者)由投資標的發公司依相關之法或規定轉換為
該其他貨幣,其轉換費用由保戶負擔,並得直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評價日】
評價日乃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動標的】
日經 225 ( Nikkei 225 Index )
日經指為選自東京證券交所第一股上市的 225 家公司所計算而得之股價加權指
,日經指 1949 5 16 日發,目前已成為日本股市最具代表性之指標。
動標的之觀察日】
動標的之觀察日係指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由投資標的發公司訂定用於計算
動標的績效之評價日,如該日非為評價日,則以次一個評價日為觀察日。
【贖回費用】
本結構型債券無贖回費用。
【滿期保險之計算公式】
依投資標的貨幣計算之滿期保險係按投資標的發公司提供之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計
算公式計算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滿期保險
=投資 × [1 + Max(×滿期動標的績效,最低保證收益率)]
滿期動標的績效
=
j
j
P
i
ji
N
j
IIndex
IIndexIndex
P
Wj
=
=
)H
1
(
1
1
j 為第 j 動標的
W
j
0
=
=
N
j
j
1
1W
W
1
=100%
N動標的組合中動標的總N=1
IIndex
j
為第 j 動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收盤指
HIndex
ji
為第 j 動標的於第 i 期中最高之收盤指
H為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之年度數H=6
=
=
H
t
P
1
P
t
P
t
為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第 t 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年度
之觀察週期總
以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為六年,且動標的第一至第六年各有四
個觀察週期(以三個月為一個觀察週期),則 P=4+4+4+4+4+4=24
i 為第 i 期;即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第 i 動標的觀察週期
【範例說明】
(下列數據為過去之史資,僅供考,並代表債券未之實際收
假設:
1. 保戶投保六年期之「南山人壽投資結型保險-一」
2. 1999 12 1 日之投資額為 1,000 幣(即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為 1,000 幣)
3. 動標的為日經 225 ( Nikkei 225 Index )
4. 最低保證收益率= 38%(換算為投資報酬5.51%), = 40%
5. 以每三個月為一個觀察週期
6. 動標的績效權重 W
1
=100%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時計算滿期保險,其計算如下:
考資
下表為從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開始6 內日經225 ( Nikkei 225 Index )之每一觀
察週期內最高的收盤指史資第一觀察週期含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收盤
1999/12/01 Nikkei 225 Index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收盤指 18495.95
3 個月期間內最高收盤指 3 個月期間內最高收盤指
季期
Nikkei 225 Index
季期
Nikkei 225 Index
1999/12/02-2000/03/01 20081.67 2002/12/02-2003/03/01 9205.11
2000/03/02-2000/06/01 20833.21 2003/03/02-2003/06/01 8490.40
2000/06/02-2000/09/01 17614.66 2003/06/02-2003/09/01 10670.18
2000/09/02-2000/12/01 16688.21 2003/09/02-2003/12/01 11161.71
2000/12/02-2001/03/01 15168.68 2003/12/02-2004/03/01 11271.12
2001/03/02-2001/06/01 14529.41 2004/03/02-2004/06/01 12163.89
2001/06/02-2001/09/01 13430.22 2004/06/02-2004/09/01 11896.01
2001/09/02-2001/12/01 11064.30 2004/09/02-2004/12/01 11385.38
2001/12/02-2002/03/01 10942.36 2004/12/02-2005/03/01 11780.53
2002/03/02-2002/06/01 11979.85 2005/03/02-2005/06/01 11966.69
2002/06/02-2002/09/01 11901.39 2005/06/02-2005/09/01 12506.97
2002/09/02-2002/12/01 9669.62 2005/09/02-2005/12/01 15130.50
動標的績效之計算】
「滿期動標的績效」=
j
j
P
i
ji
N
j
IIndex
IIndexIndex
P
Wj
=
=
)H
1
(
1
1
()()
29.82%
%)82.29(%100
18495.95
95.184954215130.597.12506.......66.1761421.2083367.00812
100%
=
×=
÷
+
+
+
++
×=
【滿期保險之計算】
滿期保險 = 投資 1,000 × [1 + Max (×滿期動標的績效,最低保證收
)]
= 投資 1,000 × {1 + Max [40%×(-29.82%)38%]}
= 投資 1,000 × [1 + Max (-11.93%38%)]
= 投資 1,000 × 138%
= 1,380
、最低保證收益率與相關參數
最低保證收益率38%
40%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
)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查詢相關資訊。
【價格相對比
價格相對比定義於計算當日投資標的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所有「南山人壽投資
結型保險-一」要保人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額加總之比
因保險給付贖回保單帳戶價值等致投資標的之總值減少時投資額將以等比減少
後之額為投資額。保戶可透過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
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20-060查詢投資標的發公司公告之價格相對比及相關資訊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明】
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開始,保單帳戶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及其他相關
適用情形(如投資標的還本給付)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其
價格相對比,保戶可將投資額乘上價格相對比即是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附件二: 殘 廢 程
等 級 項 別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男性 性男性男
36 1.52775 0.69825 61 11.61600 6.07575
37 1.65075 0.75075 62 12.70650 6.72450
38 1.78050 0.80550 63 13.89600 7.41150
14 0.39600 0.22200 39 1.92000 0.86475 64 15.19575 8.15025
15 0.56400 0.25800 40 2.07075 0.93000 65 16.61775 8.95650
16 0.76200 0.29400 41 2.23500 1.00200 66 18.17475 9.84750
17 0.94500 0.32475 42 2.41500 1.08375 67 19.87875 10.83975
18 0.96600 0.36075 43 2.61300 1.17525 68 21.74400 11.95050
19 0.97875 0.38475 44 2.82825 1.28025 69 23.78625 13.19100
20 0.98475 0.39750 45 3.06300 1.40025 70 26.02350 14.57325
21 0.98625 0.40200 46 3.31575 1.53675 71 28.47225 16.10850
22 0.98400 0.39975 47 3.58800 1.69275 72 31.15125 17.80875
23 0.98025 0.39375 48 3.88125 1.86825 73 34.07700 19.68600
24 0.97575 0.38625 49 4.19775 2.06025 74 37.27575 21.76200
25 0.97350 0.38025 50 4.54200 2.26275 75 40.77225 24.05925
26 0.97425 0.37800 51 4.91850 2.47050 76 44.59275 26.59950
27 0.98025 0.38250 52 5.33100 2.67900 77 48.76200 29.40600
28 0.99225 0.39525 53 5.78475 2.88600 78 53.30775 32.50275
29 1.01325 0.41700 54 6.28500 3.10500 79 58.26450 35.92200
30 1.04475 0.44475 55 6.83850 3.35175 80 63.66675 39.69900
31 1.08900 0.47850 56 7.45125 3.64350 81 69.55050 43.86675
32 1.14750 0.51600 57 8.12925 3.99525 82 75.95100 48.46050
33 1.22250 0.55725 58 8.88000 4.42125 83 82.90650 53.51700
34 1.31250 0.60150 59 9.70800 4.91550 84 90.45825 59.08350
35 1.41450 0.64875 60 10.61850 5.46975 85 98.65200 65.20950
南山人壽投資結型保險系一-六年
附加費用及保障費用表
保險齡保齡保
(9502 6BCG1O1)
一、保險費附加費用為所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二、保障費用係以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為計算基礎。
單位:每月每萬元危險保額之保障費用()

沒有「南山人壽金得益投資連結型保險-系列一」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