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責任
第六條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疾病至醫院或診所門診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至醫院或診所門診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定期或不定期之身體健康檢查。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
設以一次為限。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
期剝離、子癇前兆症、子癇症、毒血症、產後大出血之門診診療;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
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倘被保險人未依門診醫師處方而購置藥物者時,本公司不給付該藥物之費用。
保險事故之通知
第七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被保險人至醫院或診所門診後二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
賠: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八條
門診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父母或
子女於身故前已得申領門診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
故前已得申領門診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給付門診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若其錯誤原因歸責
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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