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中華民國 96年 08 月 31 日
(96)南壽研字第 165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
附加於「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承保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倘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
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入醫院治療,且完
全符合下列兩項之約定者,則本契約之「每日住院費保險金」變更為「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一、住院期間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身分接受治療。
二、住院期間經醫師施行外科手術治療。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得依據入住醫院所實際收取之病房、膳食及一般護理費用,申請「住院費
用增額補償保險金」,但「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限額之一‧五倍,且同一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六五日為限。
受益人申領「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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