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七、「申購手續費」,係指要保人所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
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s)者,於本公司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九條約定購買(轉入)
時所產生之手續費,並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比例及計算方式扣除。
八、「ETFs管理費用」,係指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為ETFs者,本公司維持ETFs行
政運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方式按
月扣除,其金額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用以累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如附
件一及附件二所示),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
十、「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一、「投資標的淨值」,係指要保人買入或賣出附件一投資標的時之交易價格,並
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者為準。惟投資標的為ETFs者,係指於交易日時所有
「南山人壽財富人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買入或賣出ETFs之市場價格
(Market Price,以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倘交易市場開
盤後一小時內無法順利完成交易時,則以開盤後第二小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
並依此類推,直至順利完成交易為止) ;倘交易市場暫時停止交易或無法順利
成交時,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交易價
格為準。
十二、「價格相對比率」,係指於計算當日附件二之結構型債券之總市值與計算當日
本商品之該投資標的投資金額加總之比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每一評價日
依附件二所定方式揭露之。
十三、「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投資附件二之結構型債券時,結構型債券投資起始
日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倘爾後要保人依第十七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第十九條
轉出附件二結構型債券價值或依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而有以該投資標的價值
扣抵之情事,則本契約投資金額將按其申請贖回或轉出之比例,或依第三十條
第四項約定扣抵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減少之,並以減少後之金額為「投資金
額」。
十四、「單位」,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若投資
標的為ETFs,係指所投資交易市場之報價單位。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之總和。
十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如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十八、「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十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附件一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收益給付」,係指依下列金額,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或取得本款第二目金額
之日當月(含)起,按日依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新台幣活期存款利率
單利計算之金額。
(一)、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扣除其保費費用、申購手續費及附加費用後之餘
額。
(二)、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計算之轉出金額。
二十一、「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二十二、「交易日」,係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規定之該投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