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之匯率計算
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匯率
為準:
一、計算買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
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或轉出)投
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
三、每月保單行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
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買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適用。
第四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價值的計算
要保人持有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者,本契約各項費用之收取、為各項給付、償付解
約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時,該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價值悉依
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第五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指定其欲投資之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及投資比例。但所
指定之每一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實際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日後,應先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如購買之投資標的屬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者,則依本批
註條款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及要保人指定之投資組合購買非結構型債券。
要保人所投資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
該投資標的除息基準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仍有該非結構型債券,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給付該非結構型債券可分配收益之日直接購買該非結構型債券。
第六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本契約為「南山人壽豐沛一生變額壽險」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或與本
公司約定之方式變更自下一期起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分配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指定
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分別不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可投資金額之下列比例,本
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下列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
不溯及既往:
一、結構型債券:百分之十。
二、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百分之五。
前項所稱「可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
費費用後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用於購買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或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其投資比
例,但所指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下列比例,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
下列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一、結構型債券:百分之十。
二、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百分之五。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本公司應悉依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辦
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第八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後變更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且有關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
新增設之非結構型債券。
要保人投資之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非結構型債券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某非結構型債券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
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則本公司將該取消之投資標的依本批註條款附表
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或該非結構型債券消滅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
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非結構型債券,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後,為要保
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非結構型債券後,已無其他
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款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
基金;若本公司未提供前開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時,改轉入「美元貨幣帳戶」。
第九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特殊情事之處理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償付解約金、收取各項費用、為各項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