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實際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日後,應先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再依下列方式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依「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交易日當日之「新台
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二、非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
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前述審核完成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倘先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時,則以「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定之。
三、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新
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第二項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以該項各款交易日當日各投資標的淨值定之。
第十三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應付之當月保單
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再按月扣除依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計算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
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
相當之單位數;若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則自「美元貨幣帳戶」中扣除相當之
金額。
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足支
付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將仍按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依日
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戶價值
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未交付
者,本契約停止效力。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
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四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
費用(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抵扣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
抵扣之利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二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寬
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
不足抵扣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抵扣之利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相當之
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二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
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