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實際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日後,應先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再依下列方式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依「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交易日當日之「新
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二、非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新台幣貨幣帳
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前述審核完成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倘先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時,則以「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定
之。
三、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
「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第二項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以該項各款交易日當日各投資標的淨值定之。
第十三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應付之當月保
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再按月扣除依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
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
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
扣除相當之單位數;若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則自「美元貨幣帳戶」中扣除
相當之金額。
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足
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將仍按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
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
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力。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
先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四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恢復效力,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例。但每次轉
出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金額且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
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十,另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降
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
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
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