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並同時扣除本
公司已給付之金額、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如
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
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附加費用,及依
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真實投保年齡未逾本公司承保範圍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真實投保年齡依第十一
條約定重新計算每月保障費用;但如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投保年齡錯誤,且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
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
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
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約定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錯誤之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殘廢保險金受益人及年金受益人於被
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
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一)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三十二條約定抵扣
保單帳戶價值時,如附件二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故暫停揭露價格相對
比率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款項數額後給付、返還或扣抵之,本公司不負擔利
息。
本契約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有權保留發行該投資標的之權利直至該不可抗力之情事解除為止。
若前項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有權拒絕發行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將於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通知後,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自本契約
生效日起至原預定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止之收益給付後之數額。但本公司於返
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