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變額壽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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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
(99)南壽研字第 00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變額壽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
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保險契約(詳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
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三個月與本契約
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本批註條款所稱「保單帳戶價值」,如本契約為附表一所列之「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
額壽險」、「南山人壽金富裕人生變額壽險」、「南山人壽富裕人生變額壽險」、「南山
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南山人壽豐富人生變額壽險」者,係指本契約所稱之
保單價值。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
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任一投資標的投資比例較要保人最
後指定基本保費之該投資標的投資比例相差百分之五(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將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平衡回要保人最後指定基本保費之各
投資標的投資比例。
本公司依前項辦理時,悉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辦理投資標的轉出及
轉入。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以一次計入要保人依本契約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如於每一保單年度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含辦理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之次數)總計超過本契約約定之免費轉換次數時,要保人應按本契約約定支付投
資標的轉換費用。
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