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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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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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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樣本)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 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1049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終身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1、「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之
病。
2、「癌症疾病」:
係指惡性新生物,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屬行政院衛生署
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見附表一及附表二)。但以
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者為限;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就增加之投保單位部分,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
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者為限。
前款癌症疾病並不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3、「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4、「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5、「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醫院接受診療者。
6、「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
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
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惡
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金額:
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單上之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保險金額(
附表四),倘爾後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投保單位為準。
7、「同一住院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癌症疾病,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其再
入院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均視為同
一次住院辦理。
8、「住院日數」:
係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
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9、「繳費期間」:
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年限。
第三 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保險單上所載契約始期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本附約者,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
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
第四 保險責任開始日
本附約與主契約同時投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開始。
本附約若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加保者,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
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始。
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增加之投保單位
部分所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始。
本附約停效後要保人申請復效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復效日起開始。
第五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
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
額」,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二之癌症疾
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一次罹患癌
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八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
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九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且同一住院期間之住院
日數累計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就其住院日數超過九十日之住院
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第二條約定之
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附表二癌症疾
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一條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第
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
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附
表二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
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二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接受癌症疾病住院治療者,其出院後,
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十三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需要,而以門診醫療方式在醫院接
受癌症疾病治療或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門診次數給付「癌
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門診次數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第十四條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住院接受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額」,
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住院接受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金額」,給付「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
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
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
抗癌化學藥物注射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
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身故後發現罹患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疾病者,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倘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治療之疾
病,經醫師診斷確定係與該檢查確定之癌症疾病直接相關,則以該次住院之始日為始點,依本
附約約定給付第八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惟前述「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合併第八
條至第十七條之累積總給付金額以第廿四條約定之最高限額為限。
第十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但本附約於已繳費期滿或確定可豁免保險費者,
不在此限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
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附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二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起五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
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並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附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後之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一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無息退
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附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第廿二條 附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或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倘於本公司對增加之投保單位部分所應負保險責任開始前罹患癌症
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且增加投保單位部分即行終止,其餘繼
續有效。
第廿三條 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於下列情形時,自動終止:
主契約解除但本附約已確定可豁免保險費繳費期滿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
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身故。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於主契約撤銷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附約已確定可豁免保險費或
繳費期滿者,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附約的終止(四)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每投保單位之總給付金額以二佰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
達上限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已繳
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五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投保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投保單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廿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七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得指定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尚未給付或未完
全給付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單、診斷證明書、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
數證明保險金申請書及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或「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
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療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
出具之癌症疾病手術醫療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接
受放射線或抗癌化學注射治療日期之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疾病門診醫療證
明書。
五、申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時,
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療及白血病或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廿九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一條附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時,總給付金額上限改按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依每單位新台幣二佰萬元計
算;且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投保單位減少前之累積總給付金額除以投保單位減少前之單位數再
乘以投保單位減少後之單位數計算。
第卅一條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
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將自該被保險人被診斷罹患癌症
疾病之日起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附約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第卅二條 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
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確定失能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
日起,豁免本附約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
「疾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除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原投保
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外,該「疾病」並必須是自本公司同意增加投保單位後第九十一日
開始所發生之「疾病」,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第一項及第二項豁免保險費權利: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卅三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如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應先還清上述欠款及應付之利息,如未
還清者,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本附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增加投保單位。
第卅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五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六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
第一期前列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膀胱癌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卵巢邊緣性癌症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何杰金病
原位癌
附表三 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神經障害
(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
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
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
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
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
能障害(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
(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
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
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
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
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
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
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
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附表四:每單位保險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
50,000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0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1,000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0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1,000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500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1,000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1,000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3,370 0 3,130
1 3,428 36 6,176 1 3,186 36 6,064
2 3,474 37 6,312 2 3,231 37 6,187
3 3,515 38 6,452 3 3,268 38 6,308
4 3,556 39 6,593 4 3,310 39 6,425
5 3,597 40 6,736 5 3,353 40 6,539
6 3,647 41 6,881 6 3,407 41 6,650
7 3,700 42 7,028 7 3,465 42 6,760
8 3,752 43 7,176 8 3,523 43 6,865
9 3,808 44 7,326 9 3,583 44 6,969
10 3,865 45 7,479 10 3,644 45 7,065
11 3,923 46 7,647 11 3,707 46 7,165
12 3,982 47 7,819 12 3,769 47 7,262
13 4,045 48 7,988 13 3,835 48 7,358
14 4,109 49 8,156 14 3,903 49 7,450
15 4,174 50 8,324 15 3,975 50 7,535
16 4,247 51 8,490 16 4,041 51 7,618
17 4,323 52 8,664 17 4,110 52 7,698
18 4,402 53 8,847 18 4,183 53 7,780
19 4,484 54 9,038 19 4,258 54 7,860
20 4,571 55 9,237 20 4,339 55 7,943
21 4,659 56 9,443 21 4,421 56 8,027
22 4,750 57 9,655 22 4,506 57 8,110
23 4,848 58 9,874 23 4,599 58 8,195
24 4,949 59 10,094 24 4,691 59 8,278
25 5,053 60 10,315 25 4,790 60 8,363
26 5,133 61 10,534 26 4,889 61 8,448
27 5,218 62 10,755 27 4,995 62 8,532
28 5,307 63 10,975 28 5,105 63 8,610
29 5,400 64 11,203 29 5,217 64 8,686
30 5,500 65 11,439 30 5,332 65 8,756
31 5,599 31 5,452
32 5,707 32 5,570
33 5,815 33 5,693
34 5,927 34 5,816
35 6,042 35 5,941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一般繳費件)
( )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3,302 0 3,067
1 3,359 36 6,052 1 3,122 36 5,942
2 3,404 37 6,185 2 3,166 37 6,063
3 3,444 38 6,322 3 3,202 38 6,181
4 3,484 39 6,461 4 3,243 39 6,296
5 3,525 40 6,601 5 3,285 40 6,408
6 3,574 41 6,743 6 3,338 41 6,517
7 3,626 42 6,887 7 3,395 42 6,624
8 3,676 43 7,032 8 3,452 43 6,727
9 3,731 44 7,179 9 3,511 44 6,829
10 3,787 45 7,329 10 3,571 45 6,923
11 3,844 46 7,494 11 3,632 46 7,021
12 3,902 47 7,662 12 3,693 47 7,116
13 3,964 48 7,828 13 3,758 48 7,210
14 4,026 49 7,992 14 3,824 49 7,301
15 4,090 50 8,157 15 3,895 50 7,384
16 4,162 51 8,320 16 3,960 51 7,465
17 4,236 52 8,490 17 4,027 52 7,544
18 4,313 53 8,670 18 4,099 53 7,624
19 4,394 54 8,857 19 4,172 54 7,702
20 4,479 55 9,052 20 4,252 55 7,784
21 4,565 56 9,254 21 4,332 56 7,866
22 4,655 57 9,461 22 4,415 57 7,947
23 4,751 58 9,676 23 4,507 58 8,031
24 4,850 59 9,892 24 4,597 59 8,112
25 4,951 60 10,108 25 4,694 60 8,195
26 5,030 61 10,323 26 4,791 61 8,279
27 5,113 62 10,539 27 4,895 62 8,361
28 5,200 63 10,755 28 5,002 63 8,437
29 5,292 64 10,978 29 5,112 64 8,512
30 5,390 65 11,210 30 5,225 65 8,580
31 5,487 31 5,342
32 5,592 32 5,458
33 5,698 33 5,579
34 5,808 34 5,699
35 5,921 35 5,822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3,268 0 3,036
1 3,325 36 5,990 1 3,090 36 5,882
2 3,369 37 6,122 2 3,134 37 6,001
3 3,409 38 6,258 3 3,169 38 6,118
4 3,449 39 6,395 4 3,210 39 6,232
5 3,489 40 6,533 5 3,252 40 6,342
6 3,537 41 6,674 6 3,304 41 6,450
7 3,589 42 6,817 7 3,361 42 6,557
8 3,639 43 6,960 8 3,417 43 6,659
9 3,693 44 7,106 9 3,475 44 6,759
10 3,749 45 7,254 10 3,534 45 6,853
11 3,805 46 7,417 11 3,595 46 6,950
12 3,862 47 7,584 12 3,655 47 7,044
13 3,923 48 7,748 13 3,719 48 7,137
14 3,985 49 7,911 14 3,785 49 7,226
15 4,048 50 8,074 15 3,855 50 7,308
16 4,119 51 8,235 16 3,919 51 7,389
17 4,193 52 8,404 17 3,986 52 7,467
18 4,269 53 8,581 18 4,057 53 7,546
19 4,349 54 8,766 19 4,130 54 7,624
20 4,433 55 8,959 20 4,208 55 7,704
21 4,519 56 9,159 21 4,288 56 7,786
22 4,607 57 9,365 22 4,370 57 7,866
23 4,702 58 9,577 23 4,461 58 7,949
24 4,800 59 9,791 24 4,550 59 8,029
25 4,901 60 10,005 25 4,646 60 8,112
26 4,979 61 10,217 26 4,742 61 8,194
27 5,061 62 10,432 27 4,845 62 8,276
28 5,147 63 10,645 28 4,951 63 8,351
29 5,238 64 10,866 29 5,060 64 8,425
30 5,335 65 11,095 30 5,172 65 8,493
31 5,431 31 5,288
32 5,535 32 5,402
33 5,640 33 5,522
34 5,749 34 5,641
35 5,860 35 5,762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3,336 0 3,099
1 3,394 36 6,114 1 3,154 36 6,003
2 3,439 37 6,249 2 3,199 37 6,125
3 3,480 38 6,387 3 3,235 38 6,245
4 3,520 39 6,527 4 3,277 39 6,361
5 3,561 40 6,669 5 3,319 40 6,474
6 3,611 41 6,812 6 3,373 41 6,583
7 3,663 42 6,958 7 3,430 42 6,692
8 3,714 43 7,104 8 3,488 43 6,796
9 3,770 44 7,253 9 3,547 44 6,899
10 3,826 45 7,404 10 3,608 45 6,994
11 3,884 46 7,571 11 3,670 46 7,093
12 3,942 47 7,741 12 3,731 47 7,189
13 4,005 48 7,908 13 3,797 48 7,284
14 4,068 49 8,074 14 3,864 49 7,375
15 4,132 50 8,241 15 3,935 50 7,460
16 4,205 51 8,405 16 4,001 51 7,542
17 4,280 52 8,577 17 4,069 52 7,621
18 4,358 53 8,759 18 4,141 53 7,702
19 4,439 54 8,948 19 4,215 54 7,781
20 4,525 55 9,145 20 4,296 55 7,864
21 4,612 56 9,349 21 4,377 56 7,947
22 4,702 57 9,558 22 4,461 57 8,029
23 4,800 58 9,775 23 4,553 58 8,113
24 4,900 59 9,993 24 4,644 59 8,195
25 5,002 60 10,212 25 4,742 60 8,279
26 5,082 61 10,429 26 4,840 61 8,364
27 5,166 62 10,647 27 4,945 62 8,447
28 5,254 63 10,865 28 5,054 63 8,524
29 5,346 64 11,091 29 5,165 64 8,599
30 5,445 65 11,325 30 5,279 65 8,668
31 5,543 31 5,397
32 5,650 32 5,514
33 5,757 33 5,636
34 5,868 34 5,758
35 5,982 35 5,882
註: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3,269 0 3,036
1 3,325 36 5,991 1 3,091 36 5,883
2 3,370 37 6,123 2 3,134 37 6,002
3 3,410 38 6,259 3 3,170 38 6,119
4 3,449 39 6,396 4 3,211 39 6,233
5 3,490 40 6,535 5 3,252 40 6,344
6 3,538 41 6,676 6 3,305 41 6,452
7 3,590 42 6,818 7 3,361 42 6,558
8 3,639 43 6,962 8 3,417 43 6,660
9 3,694 44 7,107 9 3,476 44 6,761
10 3,749 45 7,256 10 3,535 45 6,854
11 3,806 46 7,419 11 3,596 46 6,951
12 3,863 47 7,585 12 3,656 47 7,045
13 3,924 48 7,750 13 3,720 48 7,138
14 3,986 49 7,912 14 3,786 49 7,228
15 4,049 50 8,075 15 3,856 50 7,310
16 4,120 51 8,237 16 3,920 51 7,390
17 4,194 52 8,405 17 3,987 52 7,469
18 4,270 53 8,583 18 4,058 53 7,548
19 4,350 54 8,768 19 4,130 54 7,625
20 4,434 55 8,961 20 4,209 55 7,706
21 4,519 56 9,161 21 4,289 56 7,787
22 4,608 57 9,366 22 4,371 57 7,868
23 4,703 58 9,579 23 4,462 58 7,951
24 4,801 59 9,793 24 4,551 59 8,031
25 4,901 60 10,007 25 4,647 60 8,113
26 4,980 61 10,220 26 4,743 61 8,196
27 5,062 62 10,434 27 4,846 62 8,277
28 5,148 63 10,647 28 4,952 63 8,353
29 5,239 64 10,868 29 5,061 64 8,427
30 5,336 65 11,098 30 5,173 65 8,494
31 5,432 31 5,289
32 5,536 32 5,403
33 5,641 33 5,523
34 5,750 34 5,642
35 5,862 35 5,764
註: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3,235 0 3,006
1 3,292 36 5,930 1 3,059 36 5,823
2 3,335 37 6,061 2 3,103 37 5,941
3 3,375 38 6,195 3 3,137 38 6,057
4 3,415 39 6,331 4 3,178 39 6,170
5 3,454 40 6,468 5 3,219 40 6,279
6 3,502 41 6,607 6 3,271 41 6,385
7 3,553 42 6,749 7 3,327 42 6,491
8 3,603 43 6,890 8 3,383 43 6,592
9 3,656 44 7,035 9 3,440 44 6,691
10 3,712 45 7,181 10 3,499 45 6,784
11 3,767 46 7,343 11 3,559 46 6,880
12 3,823 47 7,508 12 3,618 47 6,974
13 3,884 48 7,671 13 3,682 48 7,066
14 3,945 49 7,832 14 3,747 49 7,154
15 4,008 50 7,993 15 3,816 50 7,235
16 4,078 51 8,153 16 3,880 51 7,315
17 4,151 52 8,320 17 3,946 52 7,392
18 4,226 53 8,495 18 4,016 53 7,471
19 4,306 54 8,678 19 4,089 54 7,548
20 4,389 55 8,869 20 4,166 55 7,627
21 4,474 56 9,067 21 4,245 56 7,708
22 4,561 57 9,271 22 4,326 57 7,787
23 4,655 58 9,481 23 4,416 58 7,870
24 4,752 59 9,693 24 4,504 59 7,949
25 4,852 60 9,905 25 4,600 60 8,031
26 4,929 61 10,115 26 4,695 61 8,112
27 5,010 62 10,328 27 4,797 62 8,193
28 5,096 63 10,539 28 4,901 63 8,267
29 5,186 64 10,757 29 5,009 64 8,341
30 5,282 65 10,984 30 5,120 65 8,408
31 5,377 31 5,235
32 5,480 32 5,348
33 5,584 33 5,467
34 5,692 34 5,585
35 5,801 35 5,704
註: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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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96/01/01 ~ 9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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