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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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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樣本)
第一次患癌症疾病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
癌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
癌症門診醫保險、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癌症放射線治保險
癌症化學治保險、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計算考慮脫退致本險無解約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 九月二十五日
管保二字第 095021049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五 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以
下簡稱主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終身保險主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1.「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效後經醫師診斷確
定之疾病。
2.「癌症疾病」:
係指性新生物經醫院對病組織所作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政院衛
生署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標準歸性腫瘤(詳附表一及附表
二)但以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效後經醫師診
斷確定者為限;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就增加之投保單位部
分,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者為
限。
前款癌症疾病並包括人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3.「醫院」:
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
院。
4.「醫師」:
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5.「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患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經正式辦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6. 「第一次患癌症疾病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長期住院特
別看護保險」、「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
」、「癌症出院養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白血病骨髓或幹
細胞移植保險」、「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癌症放射線治
保險」、「癌症化學治
保險額:
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單上之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保險
額(如附表四),倘爾後該投保單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
之投保單位為準。
7.「同一住院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癌症疾病,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
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的給付,
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8.「住院日」:
係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
同一日入院治時,該日得重覆計入住院日
9.「繳費期間」:
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限。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者以保險單上所載約始期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
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本附約者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當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
條 保險責任開始日
本附約與主約同時投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
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
本附約係於主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加保者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
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增加之
投保單位部份所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第
九十一日開始。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所致之殘廢者,受前述第九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本附約停效後要保人申請效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效日起開始。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七條 患癌症疾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第二條
約定之癌症疾病(但含附表二所之癌症疾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
患癌症疾病保險額」給付「第一次患癌症疾病保險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
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患附表二
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患癌症疾病保險額」的百分之十
付「第一次患癌症疾病保險」,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條 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本公司按
其住院日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保險額」給付「癌症住院醫保險」。
條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且同一住院
期間之住院日數累計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就其住院日
超過九十日之住院日乘以其投保之「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額」給付「癌
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
第 十 條 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第
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含附表二所之癌症疾病)之手術治每次手術本公
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附
表二癌症疾病之手術治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
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
第十一條 癌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
際接受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含附表二所之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除手術
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額」給付「癌
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
際接受附表二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除手術治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
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
第十二條 癌症出院養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接受癌症疾病住院治者,其
出院後本公司按其住院日乘以其投保之「癌症出院養保險額」給付「癌症出
養保險」。
第十三條 癌症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需要而以門診醫方式
在醫院接受癌症疾病治或診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保險額」
以門診次給付「癌症門診醫保險」。
前項門診次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第十四條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
已住院接受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白血病骨髓或幹細
胞移植保險額」,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
已住院接受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巴瘤骨
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額」,給付「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癌症放射線治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
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每次治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放射線治保險額」
給付「癌症放射線治保險」。
「癌症放射線治保險」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
於醫院接受抗癌化學藥物注射治每次治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化學治
額」,給付「癌症化學治保險」。
「癌症化學治保險」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身故後發現患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
疾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第一次患癌症疾病保險倘被保險人最後
一次住院治之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係與該檢查確定之癌症疾病直接相關則以該
次住院之始日為始點依本附約約定給付第八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惟前述「第
一次患癌症疾病保險合併第八條至第十七條之積總給付額以第廿四條約定
之最高限額為限。
第十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 本附約效的恢
約效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但本附約於已繳費期滿或確定可豁免保
險費者,在此限。
本附約效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且主約有效期間內填妥效申請
書申請效。但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疾病或殘廢,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廿一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
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付,其息按
利率一分計算。
本附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第廿二條 附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或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本附約即終止倘於本公司對增加之投保單位部份所應負保險責
任開始前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增加投保單位部份之保險費且增加投保
單位部份即終止,其餘繼續有效。
第廿三條 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於下情形時,自動終止:
一、主約撤銷解除或終止但本附約已確定可豁免保險費或繳費期滿者在此
限。
二、被保險人身故。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按日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
保險費。
第廿四條 附約的終止(四)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每投保單位之總給付額以二佰萬元為上限積總
給付額達上限時,本附約效終止。
本附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日無息
退還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五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提高投保單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減少投保單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第廿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廿七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本附約之各項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被保險人得指定以主
身故保險人為該部份保險之受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條 保險的申手續
人申本附約各項保險除應檢具保險單診斷證明書組織檢查報告
及癌症期證明及保險申請書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項目,分別檢具下文件:
一、申「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癌症長期住院特別
看護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證明書。
二、申「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時,應另
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手術醫證明書。
三、申「癌症放射線治保險「癌症化學治保險應另檢具醫院出
具載明接受放射線或抗癌化學注射治日期之證明書。
四、申「癌症門診醫保險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疾病門
診醫證明書。
五、申「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及白血病或巴瘤骨髓或幹
細胞移植證明書。
人申保險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九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或返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之投保單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一條附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時總給付額上限改按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依每單位新台幣二佰
萬元計算積總給付依投保單位減少前之積總給付額除以投保單位減
少前之單位再乘以投保單位減少後之單位計算。
第卅一條 第一次患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含附表二所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將自該被
保險人被診斷患癌症疾病之日起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附約之保險
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第卅二條 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疾病」或非由疾病引起之外
突發事故致成附表
三所第一至級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確定殘廢之日後之最
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附約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被保險人於繳費
期間內因「疾病」致成附表三所第一至級殘廢程之一時除必須符合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原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外「疾病」並必須是自本公司同意
增加投保單位後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之「疾病」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
豁免。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第一項及第二項豁免保險費權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第卅三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三、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如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應先還清上述欠款及應付之
如未還清者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後給付。
本附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得申請增加投保單位。
第卅四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卅五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七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附約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並依中華民國法解釋適用之。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
國際分號碼 項 目
140-149
唇、口腔及喉之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200-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
第一期前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膀胱癌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巢邊緣性癌症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腺癌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何杰
原位癌
附表三: 廢 程
項目 殘廢程
殘廢
等級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者。
2
1
經障害
(註 1)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者。
3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退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退 0.06 以下者。
4
2
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者。
3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7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各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
科、經外科或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為依據。
(1)因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但因經障害高,終身能從事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等之病灶症、四肢麻痺、錐體外、記憶障害、知覺障
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障害;或者麻痺等症,雖為輕,身體
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經系統障害,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及錐體外之輕麻痺,依影像
檢查始可證明之輕腦萎縮、腦波常等屬之,此等症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
之結果審定之。
(7)中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
級定之,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
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障害與平衡機能障
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發作致性格變化而
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
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認為能期待醫效果時,及因治致症
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
及平衡機能障害,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等中樞經系
統之障害發現者亦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平衡機能障害,終身能從事
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
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
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
其所遺症候按照附註精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表以矯正後視為準,但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後
發生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
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註3
3-1.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密聽計(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喪失以分貝
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
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常、喉頭支配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吞嚥
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似之食物以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
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
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能構音者。
A. 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 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 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 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
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永久
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斷者。
6-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
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
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之程,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
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照上
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
個月治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即可判定者在此限。
附表四:每單位保險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給 付 項
第一次患癌症疾病保險 50,000
癌症住院醫保險 1,000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 1,000
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 15,000
癌症門診除手術醫保險 1,500
癌症出院養保險 1,000
癌症門診醫保險 500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50,000
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50,000
癌症放射線治保險 1,000
癌症化學治保險 1,000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非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
繳費期間:2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3073 0 2853
1 3131 36 5933 1 2908 36 5831
2 3179 37 6074 2 2953 37 5958
3 3221 38 6218 3 2991 38 6083
4 3262 39 6364 4 3033 39 6205
5 3303 40 6512 5 3076 40 6324
6 3353 41 6661 6 3130 41 6441
7 3405 42 6813 7 3186 42 6555
8 3458 43 6966 8 3244 43 6666
9 3513 44 7121 9 3304 44 6774
10 3570 45 7279 10 3364 45 6876
11 3627 46 7453 11 3427 46 6982
12 3688 47 7630 12 3490 47 7085
13 3750 48 7804 13 3556 48 7185
14 3815 49 7977 14 3623 49 7282
15 3880 50 8150 15 3694 50 7374
16 3954 51 8323 16 3761 51 7462
17 4031 52 8502 17 3832 52 7548
18 4110 53 8690 18 3906 53 7635
19 4192 54 8886 19 3982 54 7721
20 4279 55 9090 20 4064 55 7809
21 4368 56 9301 21 4147 56 7899
22 4462 57 9519 22 4234 57 7987
23 4559 58 9744 23 4327 58 8077
24 4661 59 9968 24 4422 59 8166
25 4767 60 10194 25 4522 60 8257
26 4851 61 10419 26 4625 61 8348
27 4939 62 10644 27 4734 62 8436
28 5032 63 10870 28 4845 63 8519
29 5129 64 11103 29 4960 64 8601
30 5231 65 11344 30 5078 65 8675
31 5336 31 5200
32 5447 32 5322
33 5559 33 5448
34 5676 34 5575
35 5795 35 5704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5人至 9人)
( )
繳費期間:2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3011 0 2795
1 3068 36 5814 1 2849 36 5714
2 3115 37 5952 2 2893 37 5838
3 3156 38 6093 3 2931 38 5961
4 3196 39 6236 4 2972 39 6080
5 3236 40 6381 5 3014 40 6197
6 3285 41 6527 6 3067 41 6312
7 3336 42 6676 7 3122 42 6423
8 3388 43 6826 8 3179 43 6532
9 3442 44 6978 9 3237 44 6638
10 3498 45 7133 10 3296 45 6738
11 3554 46 7303 11 3358 46 6842
12 3614 47 7477 12 3420 47 6943
13 3675 48 7647 13 3484 48 7041
14 3738 49 7817 14 3550 49 7136
15 3802 50 7987 15 3620 50 7226
16 3874 51 8156 16 3685 51 7312
17 3950 52 8331 17 3755 52 7397
18 4027 53 8516 18 3827 53 7482
19 4108 54 8708 19 3902 54 7566
20 4193 55 8908 20 3982 55 7652
21 4280 56 9114 21 4064 56 7741
22 4372 57 9328 22 4149 57 7827
23 4467 58 9549 23 4240 58 7915
24 4567 59 9768 24 4333 59 8002
25 4671 60 9990 25 4431 60 8091
26 4753 61 10210 26 4532 61 8181
27 4840 62 10431 27 4639 62 8267
28 4931 63 10652 28 4748 63 8348
29 5026 64 10880 29 4860 64 8428
30 5126 65 11117 30 4976 65 8501
31 5229 31 5096
32 5338 32 5215
33 5447 33 5339
34 5562 34 5463
35 5679 35 5589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10(含)人以上)
( )
繳費期間:2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2980 0 2767
1 3037 36 5755 1 2820 36 5656
2 3083 37 5891 2 2864 37 5779
3 3124 38 6031 3 2901 38 5900
4 3164 39 6173 4 2942 39 6018
5 3203 40 6316 5 2983 40 6134
6 3252 41 6461 6 3036 41 6247
7 3302 42 6608 7 3090 42 6358
8 3354 43 6757 8 3146 43 6466
9 3407 44 6907 9 3204 44 6570
10 3462 45 7060 10 3263 45 6669
11 3518 46 7229 11 3324 46 6772
12 3577 47 7401 12 3385 47 6872
13 3637 48 7569 13 3449 48 6969
14 3700 49 7737 14 3514 49 7063
15 3763 50 7905 15 3583 50 7152
16 3835 51 8073 16 3648 51 7238
17 3910 52 8246 17 3717 52 7321
18 3986 53 8429 18 3788 53 7405
19 4066 54 8619 19 3862 54 7489
20 4150 55 8817 20 3942 55 7574
21 4236 56 9021 21 4022 56 7662
22 4328 57 9233 22 4106 57 7747
23 4422 58 9451 23 4197 58 7834
24 4521 59 9668 24 4289 59 7921
25 4623 60 9888 25 4386 60 8009
26 4705 61 10106 26 4486 61 8097
27 4790 62 10324 27 4591 62 8182
28 4881 63 10543 28 4699 63 8263
29 4975 64 10769 29 4811 64 8342
30 5074 65 11003 30 4925 65 8414
31 5175 31 5044
32 5283 32 5162
33 5392 33 5284
34 5505 34 5407
35 5621 35 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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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9/07/01 ~ 110/02/28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 (CAR)
銷售期間
109/01/01 ~ 109/06/30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CAR)
銷售期間
108/01/01 ~ 108/12/31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7/09/10 ~ 已停售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6/01/01 ~ 107/09/09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CAR)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7/12/31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3/05/01 ~ 105/12/31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1/01/01 ~ 103/04/30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03/05 ~ 100/12/31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7/05/26 ~ 99/03/04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CAR)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5/25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01/01 ~ 96/08/31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5/12/18 ~ 9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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