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約與主契約同時投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開始。
本附約若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加保者,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
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始。
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增加之投
保單位部分所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始。
本附約停效後要保人申請復效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復效日起開始。
第 五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七 條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
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
症疾病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二之
癌症疾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
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 八 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者,本公司按其
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 九 條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且同一住院期
間之住院日數累計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就其住院日數超
過九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長期
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第 十 條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第二
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
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附表
二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