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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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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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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樣本)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1049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
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金管保一字
09602505610 號函及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終身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1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
確定之疾病。
2、「癌症疾病」:
係指惡性新生物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屬行政院衛
生署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見附表一及附表
二)。但以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
診斷確定者為限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就增加之投保單位部
分,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者為
限。
前款癌症疾病並不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3、「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4、「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5、「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6、「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特別
看護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
保險金」「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金額:
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單上之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保險金
額(如附表四),倘爾後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投
保單位為準。
7、「同一住院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癌症疾病,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
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的給
付,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8、「住院日數」:
係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
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9、「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年限。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保險單上所載契約始期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
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本附約者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
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
條 保險責任開始日
本附約與主契約同時投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開始
本附約若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加保者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
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始。
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增加之投
保單位部分所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始。
本附約停效後要保人申請復效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復效日起開始。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
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
症疾病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二之
癌症疾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
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者本公司按其
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條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且同一住院期
間之住院日數累計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就其住院日數超
過九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長期
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第 十 條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第二
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
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附表
二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一條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
接受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
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
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
接受附表二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
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二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接受癌症疾病住院治療者其出
院後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出院療
養保險金」。
第十三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需要而以門診醫療方式在
醫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或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門
診次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門診次數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第十四條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
住院接受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
植保險金額」,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
住院接受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惡性淋巴瘤骨髓或
幹細胞移植保險金額」,給付「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
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
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
醫院接受抗癌化學藥物注射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身故後發現罹患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疾
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倘被保險人最後一次
住院治療之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係與該檢查確定之癌症疾病直接相關則以該次住院
之始日為始點依本附約約定給付第八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惟前述「第一次罹患
癌症疾病保險金」合併第八條至第十七條之累積總給付金額以第廿四條約定之最高限額
為限。
第十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但本附約於已繳費期滿或確定可豁免保險
費者,不在此限。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一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
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本附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
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第廿二條 附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或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倘於本公司對增加之投保單位部分所應負保險責任開
始前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且增加投保單位部
分即行終止,其餘繼續有效。
第廿三條 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於下列情形時,自動終止:
主契約解除但本附約已確定可豁免保險費繳費期滿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
當中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身故。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
險費。
本附約於主契約撤銷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附約已確定可豁免
保險費或繳費期滿者,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附約的終止(四)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每投保單位之總給付金額以二佰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
付金額達上限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無息退
還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例提高投保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
投保單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三家銀行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廿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七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得指定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尚未給付
或未完全給付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單診斷證明書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
癌症期數證明及保險金申請書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
護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療證明書。
、申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另檢
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手術醫療證明書。
、申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
載明接受放射線或抗癌化學注射治療日期之證明書。
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疾病門診
醫療證明書。
申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療及白血病或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
植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九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一條附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時總給付金額上限改按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依每單位新台幣二佰萬
元計算且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投保單位減少前之累積總給付金額除以投保單位減少前
之單位數再乘以投保單位減少後之單位數計算。
第卅一條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
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將自該被保險
人被診斷罹患癌症疾病之日起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附約之保險費,本
附約繼續有效。
第卅二條 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疾病」或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成附表三
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確定殘廢之日後之最近一
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附約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被保險人於繳費期
間內因「疾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除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原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外「疾病」並必須是自本公司同意增加投
保單位後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之「疾病」,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第一項及第二項豁免保險費權利: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第卅三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三、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如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應先還清上述欠款及應付之利
如未還清者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
給付。
本附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增加投保單位。
第卅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五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六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行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類 項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
第一期前列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膀胱癌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卵巢邊緣性癌症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何杰金病
原位癌
附表三: 殘 廢 程 度 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者。
2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2
視力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7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
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
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
果審定之。
(7)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
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
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
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
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
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
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
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
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
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
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
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
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
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
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 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 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 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
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
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
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
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
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
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四:
每單位保險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 50,000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0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1,000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0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1,000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500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1,000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1,000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非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3073 0 2853
1 3131 36 5933 1 2908 36 5831
2 3179 37 6074 2 2953 37 5958
3 3221 38 6218 3 2991 38 6083
4 3262 39 6364 4 3033 39 6205
5 3303 40 6512 5 3076 40 6324
6 3353 41 6661 6 3130 41 6441
7 3405 42 6813 7 3186 42 6555
8 3458 43 6966 8 3244 43 6666
9 3513 44 7121 9 3304 44 6774
10 3570 45 7279 10 3364 45 6876
11 3627 46 7453 11 3427 46 6982
12 3688 47 7630 12 3490 47 7085
13 3750 48 7804 13 3556 48 7185
14 3815 49 7977 14 3623 49 7282
15 3880 50 8150
15 3694 50 7374
16 3954 51 8323 16 3761 51 7462
17 4031 52 8502 17 3832 52 7548
18 4110 53 8690 18 3906 53 7635
19 4192 54 8886 19 3982 54 7721
20 4279 55 9090 20 4064 55 7809
21 4368 56 9301 21 4147 56 7899
22 4462 57 9519 22 4234 57 7987
23 4559 58 9744 23 4327 58 8077
24 4661 59 9968 24 4422 59 8166
25 4767 60 10194 25 4522 60 8257
26 4851 61 10419 26 4625 61 8348
27 4939 62 10644 27 4734 62 8436
28 5032 63 10870 28 4845 63 8519
29 5129 64 11103 29 4960 64 8601
30 5231 65 11344 30 5078 65 8675
31 5336 31 5200
32 5447 32 5322
33 5559
33 5448
34 5676 34 5575
35 5795 35 5704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3011 0 2795
1 3068 36 5814 1 2849 36 5714
2 3115 37 5952 2 2893 37 5838
3 3156 38 6093 3 2931 38 5961
4 3196 39 6236 4 2972 39 6080
5 3236 40 6381 5 3014 40 6197
6 3285 41 6527 6 3067 41 6312
7 3336 42 6676 7 3122 42 6423
8 3388 43 6826 8 3179 43 6532
9 3442 44 6978 9 3237 44 6638
10 3498 45 7133 10 3296 45 6738
11 3554 46 7303 11 3358 46 6842
12 3614 47 7477 12 3420 47 6943
13 3675 48 7647 13 3484 48 7041
14 3738 49 7817 14 3550 49 7136
15 3802 50 7987
15 3620 50 7226
16 3874 51 8156 16 3685 51 7312
17 3950 52 8331 17 3755 52 7397
18 4027 53 8516 18 3827 53 7482
19 4108 54 8708 19 3902 54 7566
20 4193 55 8908 20 3982 55 7652
21 4280 56 9114 21 4064 56 7741
22 4372 57 9328 22 4149 57 7827
23 4467 58 9549 23 4240 58 7915
24 4567 59 9768 24 4333 59 8002
25 4671 60 9990 25 4431 60 8091
26 4753 61 10210 26 4532 61 8181
27 4840 62 10431 27 4639 62 8267
28 4931 63 10652 28 4748 63 8348
29 5026 64 10880 29 4860 64 8428
30 5126 65 11117 30 4976 65 8501
31 5229 31 5096
32 5338 32 5215
33 5447
33 5339
34 5562 34 5463
35 5679 35 5589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2980 0 2767
1 3037 36 5755 1 2820 36 5656
2 3083 37 5891 2 2864 37 5779
3 3124 38 6031 3 2901 38 5900
4 3164 39 6173 4 2942 39 6018
5 3203 40 6316 5 2983 40 6134
6 3252 41 6461 6 3036 41 6247
7 3302 42 6608 7 3090 42 6358
8 3354 43 6757 8 3146 43 6466
9 3407 44 6907 9 3204 44 6570
10 3462 45 7060 10 3263 45 6669
11 3518 46 7229 11 3324 46 6772
12 3577 47 7401 12 3385 47 6872
13 3637 48 7569 13 3449 48 6969
14 3700 49 7737 14 3514 49 7063
15 3763 50 7905
15 3583 50 7152
16 3835 51 8073 16 3648 51 7238
17 3910 52 8246 17 3717 52 7321
18 3986 53 8429 18 3788 53 7405
19 4066 54 8619 19 3862 54 7489
20 4150 55 8817 20 3942 55 7574
21 4236 56 9021 21 4022 56 7662
22 4328 57 9233 22 4106 57 7747
23 4422 58 9451 23 4197 58 7834
24 4521 59 9668 24 4289 59 7921
25 4623 60 9888 25 4386 60 8009
26 4705 61 10106 26 4486 61 8097
27 4790 62 10324 27 4591 62 8182
28 4881 63 10543 28 4699 63 8263
29 4975 64 10769 29 4811 64 8342
30 5074 65 11003 30 4925 65 8414
31 5175 31 5044
32 5283 32 5162
33 5392
33 5284
34 5505 34 5407
35 5621 35 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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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9/07/01 ~ 1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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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9/01/01 ~ 109/06/30
(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CAR)
銷售期間
108/01/01 ~ 1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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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7/09/10 ~ 已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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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6/01/01 ~ 10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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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4/08/04 ~ 10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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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3/05/01 ~ 1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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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1 ~ 1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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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99/03/05 ~ 1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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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97/05/26 ~ 9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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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96/09/01 ~ 9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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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96/01/01 ~ 9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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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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