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時,本公司仍依本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特定疾病保險金(癌症(重度)暨二項腦部退化性疾病)」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特定疾病保險金(癌症(重度)暨二項腦部退化性疾病)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癌症(重度)暨二項腦部退化性疾病)」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相關檢驗報告。若為癌症,則另須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癌症(重度)暨二項腦部退化性疾病)」時,本公司得對被保
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九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癌症(重度)暨
二項腦部退化性疾病)」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
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給付保險金、退
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及退還保險費時。
二、依第五條退還保險費時、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而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時。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要保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二、要保人償付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倘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
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除前三項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
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