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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美利多多3外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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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美利多多 3 外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 十二
(102 ) 南壽研字第 251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險單頁所之壽主契保額倘爾該保有所更,以變更後
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有效間內被保人於屆滿個保年度生存,本司按列方式
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保單度:本契約效日月之告利減去定利率(1.25%)後之差值,乘
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至第七保單年度: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
利率(1.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二十條減「保金額者,指依少後「保金額以本款第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四、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繳險費為基礎,1.25%之年率,滿保單年部分年複利,未滿
則以單利式逐加計息,算至保險身故或診確定致成
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五、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十條減「保金額者,指依少後「保金額以本款第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六、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公佈本公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
本契之預利率則以契約定利為準如當未宣者,以前
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
立之醫院。
八、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
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九、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
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
入。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
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
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
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六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或於收齊保證後十日內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息給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以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宣告利率依據年
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一併
將當時已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三倍給付
「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人向含)以上險公投保,或向一保公司投保個保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
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該受人喪受益致無益人「身保險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給付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
加計利息」及返還、退還保險費時。
二、依第六條退還保險費時、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
司而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時。
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而給付「增值回饋
分享金」時。
除上述項目及第四項,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
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使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
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
關費用的差額部份。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 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本契保險同意定受指定則以保人人為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5 0 965
1 965 41 965 1 965 41 965
2 965 42 965 2 965 42 965
3 965 43 965 3 965 43 965
4 965 44 965 4 965 44 965
5 965 45 965 5 965 45 965
6 965 46 965 6 965 46 965
7 965 47 965 7 965 47 965
8 965 48 965 8 965 48 965
9 965 49 965 9 965 49 965
10 965 50 965 10 965 50 965
11 965 51 965 11 965 51 965
12 965 52 965 12 965 52 965
13 965 53 965 13 965 53 965
14 965 54 965 14 965 54 965
15 965 55 965 15 965 55 965
16 965 56 965 16 965 56 965
17 965 57 965 17 965 57 965
18 965 58 965 18 965 58 965
19 965 59 965 19 965 59 965
20 965 60 965 20 965 60 965
21 965 61 966 21 965 61 966
22 965 62 966 22 965 62 966
23 965 63 966 23 965 63 966
24 965 64 966 24 965 64 966
25 965 65 966 25 965 65 966
26 965 66 967 26 965 66 967
27 965 67 967 27 965 67 967
28 965 68 967 28 965 68 967
29 965 69 967 29 965 69 967
30 965 70 967 30 965 70 967
31 965 71 971 31 965 71 971
32 965 72 971 32 965 72 971
33 965 73 971 33 965 73 971
34 965 74 971 34 965 74 971
35 965 75 971 35 965 75 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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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65 80 982 40 965 80 982
南山人壽美利多多3外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每仟元保險金額)
男 性
(一般繳費件)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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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62 0 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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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62 80 979 40 962 80 979
(高保額保件:保險金額≧8萬美元)
男 性
南山人壽美利多多3外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每仟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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