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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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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106 ) 南壽研字第 124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 0 7 0 4 1 5 8 3 7 0 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6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4 、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第 21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3 條至第 25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6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9 條、第 30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1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金額該保更,並批
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以「」乘次繳費」契約
保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
三、保單年度數:
所經數。身故定致所列
約第變更期保或本費期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身故定致列完級之契約
十五「展險」契約間」滿近一
理「保險診斷附表全失
期間滿,係辦理清保近一
交之保險費。
五、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六、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險費為基礎,2.25%率,依據滿年度複利,而未滿
利方計利被保日或致成
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辦理清保險人齡」前身
列完級之辦理清保之「
保險2.25%利率,「減險」起,依據滿部分
滿分則方式計算人身斷確
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費」係以表所基礎若本二十「保
少後金額率表為基本契
辦理清保險人齡」前身
失能者,十四減額」時
繳保險費。
七、保險年齡:
齡加約生之週,但滿年者
入。
八、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於約定期間
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限期翌日本保險單率計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間屆滿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不實或減對於計者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
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
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依下列約定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五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
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人向家(含)以上險公保,或保險個保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依下列約定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五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日起意自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受益益權,人受「身或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按下列之約定方式計算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五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
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喪失第十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
利。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
其比表二未償本息超過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要保下列或變符合更當規定
於訂經被意指定者,則以人為「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繳費期間為 6 年期: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2
70%
3 4
75%
5 6
85%
7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為 10 年期: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5
70%
6 10
80%
11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為 15 年期: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5
70%
6 10
75%
11 15
85%
16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為 20 年期: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5
65%
6 10
70%
11 15
80%
16 20
85%
21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72 0 319
1 380 46 963 1 326 46 860
2 388 47 980 2 334 47 877
3 397 48 998 3 341 48 895
4 406 49 1,016 4 349 49 913
5 415 50 1,035 5 357 50 932
6 425 51 1,053 6 365 51 951
7 434 52 1,072 7 373 52 970
8 444 53 1,091 8 382 53 989
9 454 54 1,110 9 390 54 1,009
10 464 55 1,129 10 399 55 1,029
11 475 56 1,149 11 408 56 1,049
12 485 57 1,168 12 417 57 1,069
13 496 58 1,188 13 426 58 1,090
14 507 59 1,208 14 436 59 1,111
15 517 60 1,228 15 445 60 1,132
16 528 61 1,248 16 455 61 1,153
17 540 62 1,268 17 465 62 1,174
18 551 63 1,288 18 475 63 1,196
19 563 64 1,308 19 485 64 1,218
20 574 65 1,329 20 496 65 1,240
21 586 66 1,349 21 507 66 1,263
22 598 67 1,369 22 518 67 1,285
23 611 68 1,389 23 529 68 1,307
24 624 69 1,410 24 541 69 1,330
25 637 70 1,430 25 552 70 1,352
26 650 71 1,450 26 564 71 1,375
27 663 72 1,470 27 576 72 1,397
28 677 73 1,490 28 589 73 1,420
29 691 74 1,511 29 602 74 1,443
30 705 75 1,527 30 614 75 1,466
31 720 76 1,542 31 628 76 1,488
32 734 77 1,557 32 641 77 1,510
33 749 78 1,572 33 655 78 1,532
34 764 79 1,587 34 669 79 1,554
35 780 80 1,602 35 683 80 1,576
36 795 81 1,617 36 698 81 1,598
37 811 82 1,632 37 713 82 1,620
38 827 83 1,647 38 728 83 1,642
39 843 84 1,666 39 744 84 1,661
40 860 40 759
41 877 41 775
42 893 42 792
43 911 43 808
44 928 44 825
45 945 45 842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10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33 0 200
1 238 41 552 1 204 41 486
2 243 42 563 2 209 42 497
3 248 43 574 3 214 43 507
4 254 44 585 4 218 44 518
5 260 45 597 5 223 45 529
6 266 46 608 6 228 46 540
7 272 47 620 7 234 47 552
8 278 48 631 8 238 48 563
9 284 49 643 9 244 49 575
10 291 50 655 10 250 50 586
11 297 51 667 11 255 51 598
12 304 52 680 12 261 52 611
13 311 53 693 13 267 53 623
14 317 54 706 14 273 54 636
15 324 55 719 15 279 55 649
16 331 56 732 16 285 56 662
17 338 57 746 17 291 57 676
18 345 58 759 18 297 58 689
19 353 59 773 19 304 59 703
20 360 60 788 20 311 60 717
21 367 61 802 21 317 61 732
22 375 62 817 22 324 62 747
23 383 63 832 23 331 63 762
24 391 64 848 24 338 64 777
25 400 65 864 25 346 65 793
26 408 66 880 26 354 66 809
27 416 67 896 27 361 67 826
28 425 68 913 28 369 68 843
29 434 69 930 29 377 69 860
30 442 70 948 30 385 70 878
31 452 71 959 31 394 71 896
32 461 72 969 32 402 72 915
33 471 73 979 33 411 73 934
34 480 74 989 34 420 74 954
35 490 75 1,000 35 428 75 975
36 500 36 438
37 510 37 447
38 520 38 457
39 531 39 466
40 541 40 476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15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63 0 140
1 167 36 354 1 144 36 308
2 171 37 361 2 147 37 315
3 175 38 368 3 150 38 322
4 178 39 376 4 153 39 328
5 183 40 383 5 157 40 336
6 187 41 392 6 161 41 343
7 191 42 400 7 164 42 351
8 195 43 408 8 168 43 358
9 200 44 416 9 172 44 366
10 204 45 425 10 175 45 374
11 209 46 433 11 180 46 382
12 214 47 442 12 184 47 390
13 218 48 451 13 187 48 398
14 224 49 460 14 192 49 407
15 228 50 469 15 196 50 416
16 233 51 478 16 200 51 425
17 238 52 488 17 205 52 434
18 243 53 498 18 209 53 443
19 248 54 509 19 214 54 453
20 254 55 519 20 218 55 462
21 258 56 531 21 223 56 473
22 264 57 542 22 228 57 483
23 270 58 553 23 233 58 494
24 276 59 565 24 238 59 505
25 281 60 577 25 243 60 516
26 287 61 591 26 248 61 528
27 293 62 604 27 254 62 540
28 300 63 618 28 260 63 553
29 306 64 632 29 265 64 566
30 312 65 647 30 271 65 580
31 319 66 654 31 277 66 595
32 326 67 660 32 283 67 610
33 333 68 665 33 289 68 625
34 339 34 295
35 346 35 301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20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29 0 111
1 132 36 282 1 113 36 244
2 135 37 287 2 116 37 250
3 138 38 294 3 118 38 255
4 141 39 300 4 121 39 261
5 144 40 306 5 124 40 266
6 147 41 313 6 127 41 272
7 151 42 320 7 130 42 278
8 154 43 327 8 133 43 285
9 158 44 334 9 135 44 291
10 162 45 341 10 138 45 297
11 165 46 348 11 142 46 304
12 169 47 356 12 145 47 311
13 173 48 364 13 148 48 317
14 177 49 372 14 152 49 325
15 181 50 380 15 155 50 332
16 184 51 388 16 158 51 340
17 188 52 397 17 162 52 347
18 192 53 406 18 165 53 355
19 196 54 416 19 169 54 364
20 201 55 425 20 173 55 372
21 205 56 436 21 176 56 382
22 209 57 447 22 180 57 391
23 214 58 458 23 184 58 401
24 218 59 470 24 188 59 411
25 223 60 482 25 192 60 421
26 228 61 489 26 196 61 433
27 233 62 495 27 201 62 444
28 237 63 497 28 205 63 457
29 243 29 210
30 248 30 214
31 253 31 219
32 258 32 224
33 264 33 228
34 270 34 234
35 275 35 239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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