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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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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106 ) 南壽研字第 124 號函備查
年一月一日
(109 ) 南壽研字第 08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6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第 21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3 條至第 25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6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9 條、第 30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1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頁所本契投保,倘該保所變,則更後
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乘以險金」乘最近繳交險費所適契約
保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
三、保單年度數:
起所之週數。保險故、確定成附所列
契約十五變更展期保險時或契約費期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人身診斷定致表一完全等級一、契約
十五更為「展期保當時或本「繳費期屆滿前最次繳
辦理額繳保險身故斷確成附一所全失
費期屆滿,係保人理「繳清險」近一
交之保險費。
五、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六、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險費基礎2%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利方期加利息算至險人日或斷確成附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條辦減額清保且被人「年齡達十前身
所列失能級之,係理「繳清險」之「
保險2%年利自辦「減清保依據滿單年
滿則以利方加計,計被保身故或診定致
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所繳費」係以費率載金基礎契約二十條減
減少「保金額保險表所額為礎並本契
約辦減額清保且被人「年齡達十前身
全失級之者,依第四條「減繳清」時
繳保險費。
七、保險年齡:
年齡自本約生起經週年之,未滿年者
入。
八、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於約定期間
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實的以變減少司對險的本公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其利按年一分。本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
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
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依下列約定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五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
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保二家(含)以上公司保,或同一公司數個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依下列約定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五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因該益人受益受益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按下列之約定方式計算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五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
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喪失第十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
利。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
其比詳附償還款本保單準備,本契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保人下列定指變更並應合指變更法令規定
於訂契約被保同意受益指定保人為本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流質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繳費期間為 6 年期: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2
70%
3 4
75%
5 6
85%
7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為 10 年期: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5
70%
6 10
80%
11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為 15 年期: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5
70%
6 10
75%
11 15
85%
16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為 20 年期: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5
65%
6 10
70%
11 15
80%
16 20
85%
21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40 0 385
1 450 46 1,030 1 393 46 933
2 457 47 1,047 2 401 47 949
3 466 48 1,065 3 408 48 965
4 477 49 1,081 4 416 49 983
5 486 50 1,100 5 425 50 1,001
6 496 51 1,118 6 433 51 1,020
7 506 52 1,136 7 442 52 1,038
8 516 53 1,152 8 451 53 1,056
9 526 54 1,171 9 459 54 1,075
10 537 55 1,189 10 469 55 1,095
11 547 56 1,208 11 478 56 1,114
12 558 57 1,226 12 489 57 1,133
13 570 58 1,245 13 499 58 1,153
14 580 59 1,265 14 508 59 1,173
15 590 60 1,283 15 518 60 1,192
16 602 61 1,302 16 528 61 1,212
17 615 62 1,320 17 539 62 1,232
18 625 63 1,339 18 549 63 1,253
19 638 64 1,358 19 559 64 1,274
20 648 65 1,378 20 570 65 1,295
21 660 66 1,397 21 581 66 1,316
22 672 67 1,416 22 593 67 1,336
23 686 68 1,434 23 604 68 1,357
24 699 69 1,454 24 616 69 1,379
25 712 70 1,472 25 627 70 1,399
26 725 71 1,491 26 640 71 1,421
27 738 72 1,510 27 652 72 1,442
28 752 73 1,529 28 664 73 1,463
29 766 74 1,549 29 678 74 1,484
30 780 75 1,562 30 690 75 1,506
31 794 76 1,577 31 704 76 1,527
32 809 77 1,591 32 717 77 1,547
33 823 78 1,604 33 731 78 1,568
34 838 79 1,618 34 745 79 1,588
35 854 80 1,631 35 759 80 1,609
36 869 81 1,646 36 774 81 1,630
37 884 82 1,658 37 788 82 1,651
38 900 38 804
39 915 39 819
40 932 40 834
41 949 41 850
42 963 42 866
43 980 43 882
44 997 44 899
45 1,013 45 916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10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75 0 241
1 278 41 594 1 245 41 530
2 286 42 605 2 248 42 541
3 291 43 616 3 255 43 550
4 297 44 625 4 260 44 562
5 303 45 638 5 263 45 572
6 309 46 649 6 270 46 583
7 315 47 659 7 276 47 594
8 321 48 669 8 281 48 605
9 328 49 681 9 287 49 617
10 335 50 692 10 293 50 628
11 341 51 704 11 299 51 638
12 348 52 717 12 304 52 652
13 356 53 729 13 310 53 662
14 362 54 742 14 317 54 675
15 368 55 754 15 323 55 687
16 375 56 766 16 329 56 699
17 383 57 780 17 335 57 713
18 390 58 792 18 342 58 726
19 398 59 806 19 349 59 739
20 404 60 819 20 356 60 752
21 411 61 832 21 362 61 766
22 419 62 846 22 369 62 781
23 427 63 861 23 376 63 794
24 436 64 877 24 383 64 808
25 445 65 891 25 391 65 823
26 452 66 907 26 399 66 839
27 461 67 923 27 406 67 855
28 470 68 939 28 414 68 871
29 479 69 955 29 422 69 887
30 487 70 973 30 431 70 904
31 496 71 982 31 439 71 922
32 505 72 991 32 448 72 940
33 515 33 457
34 524 34 466
35 534 35 474
36 544 36 483
37 554 37 492
38 563 38 502
39 574 39 510
40 583 40 520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15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91 0 167
1 194 36 382 1 171 36 337
2 199 37 389 2 174 37 344
3 203 38 395 3 177 38 351
4 206 39 403 4 180 39 357
5 211 40 410 5 184 40 365
6 215 41 419 6 189 41 371
7 220 42 427 7 192 42 381
8 224 43 434 8 196 43 386
9 230 44 443 9 200 44 394
10 233 45 451 10 204 45 402
11 237 46 459 11 210 46 409
12 243 47 467 12 212 47 417
13 247 48 476 13 216 48 425
14 253 49 485 14 221 49 434
15 257 50 493 15 225 50 443
16 262 51 503 16 229 51 451
17 267 52 511 17 234 52 459
18 274 53 521 18 238 53 469
19 277 54 531 19 243 54 478
20 283 55 542 20 249 55 487
21 287 56 553 21 254 56 497
22 293 57 564 22 257 57 507
23 299 58 573 23 264 58 517
24 305 59 585 24 267 59 528
25 310 60 597 25 272 60 538
26 316 61 610 26 279 61 550
27 322 62 623 27 285 62 562
28 330 63 636 28 291 63 573
29 335 64 650 29 296 64 585
30 341 65 664 30 302 65 599
31 348 31 306
32 355 32 314
33 362 33 318
34 368 34 326
35 374 35 332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20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49 0 132
1 154 36 303 1 134 36 266
2 157 37 307 2 137 37 273
3 158 38 315 3 138 38 277
4 163 39 321 4 141 39 283
5 166 40 326 5 146 40 286
6 169 41 334 6 147 41 294
7 173 42 341 7 152 42 300
8 177 43 346 8 155 43 306
9 180 44 353 9 157 44 312
10 184 45 359 10 160 45 317
11 188 46 367 11 164 46 323
12 191 47 374 12 167 47 330
13 196 48 382 13 170 48 336
14 199 49 389 14 174 49 344
15 203 50 398 15 177 50 351
16 206 51 405 16 180 51 359
17 211 52 414 17 185 52 366
18 214 53 422 18 188 53 373
19 219 54 432 19 191 54 382
20 224 55 441 20 196 55 390
21 228 56 452 21 199 56 399
22 232 57 462 22 203 57 408
23 237 58 474 23 207 58 418
24 241 59 484 24 211 59 427
25 246 60 497 25 214 60 436
26 250 26 219
27 255 27 224
28 259 28 228
29 265 29 233
30 270 30 236
31 275 31 241
32 280 32 247
33 284 33 250
34 291 34 257
35 297 35 261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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