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加條款亦同時停止效力。本契約未復效者,本附加條款亦不得復效;
其復效程序及限制準用本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有下列情形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一、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際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
二、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
際接受創傷縫合處置。
三、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於醫院或
診所實際接受特定處置治療。
四、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第 七 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範圍之增加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六條之約定於診所(不含醫院)接受門診
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附表一「手術
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六條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
不在本契約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
議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
險金之責:
一、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
所列舉之手術者。
二、本契約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
為本附加條款之除外責任事由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一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
止適用。
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手術類別及手術
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
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含本契約及本附加條款門診手術及本契約
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
分別給付之。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已依本契約第八條或第九條約定申領手術醫療保險金者,受
益人不得再申領本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如已申領本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應
返還本公司。
第 八 條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之增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六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
處置時,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第
二條約定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額增額倍數表」(如本附加條款附
表一)所載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
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
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同一傷口位置,已申領本契約第八條、第九條,或本
附加條款第七條、第九條約定之保險金,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附加條款之「創傷縫合處置保
險金」;如已申領本附加條款之「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應返還本公司。
本附加條款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實施
創傷縫合處置,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創傷縫合處置前曾出院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 九 條 特定處置保險金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