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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真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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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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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真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加條款(樣本)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特定處置保險金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102)南壽研字第 024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真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南山
人壽真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
款。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如要保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
保,就增加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
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行政院衛
生署國民健康局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
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
制。
二、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加條款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保險單上所載本契約始期日為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
的始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
之日期為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加條款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加條款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加條款亦同時停止效力契約未復效者本附加條款亦不得復效;
其復效程序及限制準用本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定辦理。
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有下列情形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一、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際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
二、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
際接受創傷縫合處置。
三、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於醫院或
診所實際接受特定處置治療。
四、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範圍之增加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六條之約定於診所(不含醫院)接受門診
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附表一「手術
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六條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
不在本契約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
議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
險金之責:
一、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
所列舉之手術者。
二、本契約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
為本附加條款之除外責任事由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一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
止適用。
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手術類別及手術
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
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含本契約及本附加條款門診手術及本契約
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
分別給付之。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已依本契約第八條或第九條約定申領手術醫療保險金者,受
益人不得再申領本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如已申領本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應
返還本公司。
條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之增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六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
處置時,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第
二條約定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額增額倍數表」(如本附加條款附
表一)所載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
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
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同一傷口位置,已申領本契約第八條、第九條,或本
附加條款第七條、第九條約定之保險金,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附加條款之「創傷縫合處置保
險金」;如已申領本附加條款之「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應返還本公司。
本附加條款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實施
創傷縫合處置,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創傷縫合處置前曾出院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條 特定處置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六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本附加條
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
「特定處置保險金額倍數表」(如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載倍數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特定處置治療時,僅按「特定處
置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特定處置治療中之同一
治療位置,於本附加條款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
一次「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特定處置保險金」
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特定處置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或「特
定處置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本附加條款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本附加條款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
實施特定處置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特定處置治療
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特定處置治療前曾出院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治療中同一治療位置已申領本契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本附加
條款第七條、第八條約定之保險金,本公司將不再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如已申領本附
加條款之「特定處置保險金」,應返還本公司。
條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第
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附加
條款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前
述本附加條款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本附加條款第七條至第九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
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三百倍為限。
要保人依本附加條款第十七條辦理減少手術醫療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
和將等比例減少,即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除以減少前之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計算。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特定處置、創傷縫合處置或致
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七條至第九
條保險金的責任及不負本附加條款第十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特定處置、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
附加條款第七條至第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
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
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
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
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三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加條款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加條款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本附加條款,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加條款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加條
款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加條款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五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二)
本附加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解除。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第十一條計算所累計之總給付金額達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
術醫療保險金額之三百倍時。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
本附加條款於繳費期間內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約定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
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本附加條款第十條豁免保險費時,不適用前項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於本契約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契約依第十八條終止契約時,本附加條款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附加
條款已確定可豁免保險費或繳費期滿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附加條款的延續
本契約因累計之總給付金額達約定上限而終止時,如本附加條款仍有效者,除本附加條款有
豁免保險費或繳費期滿之情形外,要保人得依約定方式繼續交付本附加條款之保險費,以延
續本附加條款之效力。
第十七條 「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祝壽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就「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不含本附加條款之保險費。
第十八條 本附加條款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加條款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但是減
額後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加條款最低承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本附加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得就其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之情事,事先指定本
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須列明手術或處置名稱及部位。(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殘廢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一: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額增額倍數表
一般創傷之傷口大小 給付倍數
小於 5 公分(不含) 0.4
5 10 公分(不含) 0.5
大於 10 公分(含) 0.5
臉部創傷之傷口大小 給付倍數
小於 5 公分(不含) 0.9
5 10 公分(不含) 1.5
大於 10 公分(含) 2
附表二:特定處置保險金額倍數表
編號 特定處置項目
倍數
1 內視鏡喉頭異物取出術
5
2 氣管切開造口術
10
3 頭頸部血管支撐架置放術(一條血管)
10
4 不整脈經導管燒灼術
20
5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 — Port-A 導管植入術
5
6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希克曼氏導管植入術
5
7 動脈導管置放術(化學治療用)
5
8 J 輸尿管導管置入術
5
9 血管阻塞術(限肝癌之栓塞)
10
10 小樑雷射術(青光眼)
5
11 虹膜雷射術(青光眼)
5
12 黃斑部雷射術
5
13 週邊(局部)網膜雷射術
5
14 睫狀體雷射破壞術
5
15 雷射後囊切開術
5
16 角膜新生血管雷射燒灼術
5
17 光動力雷射治療
5
18 椎間盤突出經皮導針X光導引燒灼術
10
19
20
21
肝腫瘤無線頻率電熱療法
─小於 3 公分
─大於 3 公分(含)小於 5 公分
─大於 5 公分(含)
10
15
20
22
三度空間立體定位 X 光刀照射治療或電腦刀海扶刀光子刀立體定位放射手
術(本項次僅限腦瘤病患使用)(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20
23
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本項次僅限腦瘤病患使用)(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
限)
20
24 週邊造血細胞移植
20
註:「同一療程」係指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範,對於同一診斷需
連續施行治療者而言。
附表一
南山人壽真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加條款
(每百元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0 167 0 170
1 167 36 195 1 170 36 206
2 167 37 197 2 171 37 207
3 167 38 199 3 171 38 208
4 168 39 201 4 172 39 209
5 168 40 202 5 172 40 210
6 168 41 204 6 173 41 211
7 169 42 206 7 173 42 212
8 169 43 208 8 174 43 213
9 169 44 210 9 174 44 214
10 170 45 212 10 175 45 215
11 170 46 214 11 176 46 216
12 171 47 216 12 177 47 217
13 171 48 218 13 178 48 218
14 172 49 220 14 179 49 220
15 172 50 222 15 180 50 221
16 172 51 224 16 182 51 221
17 173 52 225 17 184 52 222
18 173 53 227 18 186 53 222
19 173 54 229 19 188 54 223
20 174 55 231 20 190 55 223
21 175 56 232 21 191 56 224
22 176 57 234 22 192 57 224
23 177 58 236 23 193 58 225
24 178 59 238 24 194 59 226
25 179 60 240 25 195 60 227
26 180 61 241 26 196 61 227
27 181 62 243 27 197 62 227
28 182 63 245 28 198 63 228
29 183 64 247 29 199 64 228
30 183 65 249 30 200 65 229
31 185 66 251 31 201 66 229
32 187 67 253 32 202 67 229
33 189 68 254 33 203 68 230
34 191 69 256 34 204 69 230
35 193 70 256 35 205 70 230
(一般繳費件)
1
附表一
南山人壽真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加條款
(每百元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0 165.33 0 168.30
1 165.33 36 193.05 1 168.30 36 203.94
2 165.33 37 195.03 2 169.29 37 204.93
3 165.33 38 197.01 3 169.29 38 205.92
4 166.32 39 198.99 4 170.28 39 206.91
5 166.32 40 199.98 5 170.28 40 207.90
6 166.32 41 201.96 6 171.27 41 208.89
7 167.31 42 203.94 7 171.27 42 209.88
8 167.31 43 205.92 8 172.26 43 210.87
9 167.31 44 207.90 9 172.26 44 211.86
10 168.30 45 209.88 10 173.25 45 212.85
11 168.30 46 211.86 11 174.24 46 213.84
12 169.29 47 213.84 12 175.23 47 214.83
13 169.29 48 215.82 13 176.22 48 215.82
14 170.28 49 217.80 14 177.21 49 217.80
15 170.28 50 219.78 15 178.20 50 218.79
16 170.28 51 221.76 16 180.18 51 218.79
17 171.27 52 222.75 17 182.16 52 219.78
18 171.27 53 224.73 18 184.14 53 219.78
19 171.27 54 226.71 19 186.12 54 220.77
20 172.26 55 228.69 20 188.10 55 220.77
21 173.25 56 229.68 21 189.09 56 221.76
22 174.24 57 231.66 22 190.08 57 221.76
23 175.23 58 233.64 23 191.07 58 2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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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77.21 60 237.60 25 193.05 60 2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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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79.19 62 240.57 27 195.03 62 224.73
28 180.18 63 242.55 28 196.02 63 225.72
29 181.17 64 244.53 29 197.01 64 225.72
30 181.17 65 246.51 30 198.00 65 226.71
31 183.15 66 248.49 31 198.99 66 226.71
32 185.13 67 250.47 32 199.98 67 226.71
33 187.11 68 251.46 33 200.97 68 227.70
34 189.09 69 253.44 34 201.96 69 227.70
35 191.07 70 253.44 35 202.95 70 227.70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
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
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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