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玉見幸福567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玉見幸福 567 養老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
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一百
(102 ) 南壽研字第 017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3 1 22 日金管保壽字
1 0 2 0 2 1 3 1 8 1 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9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1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2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3 條、 24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6 條至第 28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9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2 條、第 33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4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所載約保後該更,並批
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保單年度:係指「基本保額」。
()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滿:係指保單金額二保
逐年「基的一的保並遞保險滿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詳如增額保險金額附表。倘「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基本保額」為基礎依前述遞增計算之。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
以「乘以次繳」所年繳
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四、保單年度數:
至被、診成附殘廢依第
二十八保險契約間」滿者較
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五、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身故致成列全一、條變
當時繳費滿前交之被保
額繳身故定致列全一或
滿者人於額繳最近保險
費。
六、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繳保礎,2.25%率,依據滿單年複利,而未滿
利方利息被保或診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辦理保險險人」達故或
列全一者理「險」繳保
險費2.25%自辦「減繳清之日起依據滿部分
滿以日計利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
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費」以保所載約依減少
少後額」率表基礎約生
辦理保險險人」達故或
等級指依條辦清保繳保
險費。
八、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九、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十、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一、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二、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三、水陸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
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機關核可之陸
上機械動力車輛、水上機械動力船舶。
十四、航空意外事故: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五、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
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
用航空客機。
十六、搭乘:
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
間內之行為。
十七、乘客:
係指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工具包括眾運
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於約定期間屆
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第六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計算
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
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
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
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
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滿後不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
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
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七倍給付「滿期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或向公司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
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保險外,另按度保水陸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外,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申領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八條「殘
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條「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二十一條「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
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水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益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基本保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基
本保本保要保清保後,不必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二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後,要保
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當年
度保或保最高單借墊繳後之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
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要保過款次躉約期滿存保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二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喪
失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第二十條(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的給付)及第二十一條(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經被保險受益如未則以要保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
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四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音等機能,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75%
2
75%
3
80%
4
80%
5
85%
6
90%
7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1016
0
11016
1
11016
36
11016
1
11016
36
11016
2
11016
37
11016
2
11016
37
11016
3
11016
38
11016
3
11016
38
11016
4
11016
39
11016
4
11016
39
11016
5
11016
40
11016
5
11016
40
11016
6
11016
41
11016
6
11016
41
11016
7
11016
42
11016
7
11016
42
11016
8
11016
43
11016
8
11016
43
11016
9
11016
44
11016
9
11016
44
11016
10
11016
45
11016
10
11016
45
11016
11
11016
46
11016
11
11016
46
11016
12
11016
47
11016
12
11016
47
11016
13
11016
48
11016
13
11016
48
11016
14
11016
49
11016
14
11016
49
11016
15
11016
50
11016
15
11016
50
11016
16
11016
51
11016
16
11016
51
11016
17
11016
52
11016
17
11016
52
11016
18
11016
53
11016
18
11016
53
11016
19
11016
54
11016
19
11016
54
11016
20
11016
55
11016
20
11016
55
11016
21
11016
56
11016
21
11016
56
11016
22
11016
57
11016
22
11016
57
11016
23
11016
58
11016
23
11016
58
11016
24
11016
59
11016
24
11016
59
11016
25
11016
60
11016
25
11016
60
11016
26
11016
61
11088
26
11016
61
11088
27
11016
62
11088
27
11016
62
11088
28
11016
63
11088
28
11016
63
11088
29
11016
64
11088
29
11016
64
11088
30
11016
65
11088
30
11016
65
11088
31
11016
66
11088
31
11016
66
11088
32
11016
67
11088
32
11016
67
11088
33
11016
68
11088
33
11016
68
11088
34
11016
69
11088
34
11016
69
11088
35
11016
70
11088
35
11016
70
11088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玉見幸福567養老保
(一般繳費件)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0961
0
10961
1
10961
36
10961
1
10961
36
10961
2
10961
37
10961
2
10961
37
10961
3
10961
38
10961
3
10961
38
10961
4
10961
39
10961
4
10961
39
10961
5
10961
40
10961
5
10961
40
10961
6
10961
41
10961
6
10961
41
10961
7
10961
42
10961
7
10961
42
10961
8
10961
43
10961
8
10961
43
10961
9
10961
44
10961
9
10961
44
10961
10
10961
45
10961
10
10961
45
10961
11
10961
46
10961
11
10961
46
10961
12
10961
47
10961
12
10961
47
10961
13
10961
48
10961
13
10961
48
10961
14
10961
49
10961
14
10961
49
10961
15
10961
50
10961
15
10961
50
10961
16
10961
51
10961
16
10961
51
10961
17
10961
52
10961
17
10961
52
10961
18
10961
53
10961
18
10961
53
10961
19
10961
54
10961
19
10961
54
10961
20
10961
55
10961
20
10961
55
10961
21
10961
56
10961
21
10961
56
10961
22
10961
57
10961
22
10961
57
10961
23
10961
58
10961
23
10961
58
10961
24
10961
59
10961
24
10961
59
10961
25
10961
60
10961
25
10961
60
10961
26
10961
61
11033
26
10961
61
11033
27
10961
62
11033
27
10961
62
11033
28
10961
63
11033
28
10961
63
11033
29
10961
64
11033
29
10961
64
11033
30
10961
65
11033
30
10961
65
11033
31
10961
66
11033
31
10961
66
11033
32
10961
67
11033
32
10961
67
11033
33
10961
68
11033
33
10961
68
11033
34
10961
69
11033
34
10961
69
11033
35
10961
70
11033
35
10961
70
11033
註:
本商品提供同時適用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或金融機構匯款件,上表係呈現每萬元基本保額於0.5%保費調整比
率下之數值。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玉見幸福567養老保
(0.5%保費調整比率)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0906
0
10906
1
10906
36
10906
1
10906
36
10906
2
10906
37
10906
2
10906
37
10906
3
10906
38
10906
3
10906
38
10906
4
10906
39
10906
4
10906
39
10906
5
10906
40
10906
5
10906
40
10906
6
10906
41
10906
6
10906
41
10906
7
10906
42
10906
7
10906
42
10906
8
10906
43
10906
8
10906
43
10906
9
10906
44
10906
9
10906
44
10906
10
10906
45
10906
10
10906
45
10906
11
10906
46
10906
11
10906
46
10906
12
10906
47
10906
12
10906
47
10906
13
10906
48
10906
13
10906
48
10906
14
10906
49
10906
14
10906
49
10906
15
10906
50
10906
15
10906
50
10906
16
10906
51
10906
16
10906
51
10906
17
10906
52
10906
17
10906
52
10906
18
10906
53
10906
18
10906
53
10906
19
10906
54
10906
19
10906
54
10906
20
10906
55
10906
20
10906
55
10906
21
10906
56
10906
21
10906
56
10906
22
10906
57
10906
22
10906
57
10906
23
10906
58
10906
23
10906
58
10906
24
10906
59
10906
24
10906
59
10906
25
10906
60
10906
25
10906
60
10906
26
10906
61
10977
26
10906
61
10977
27
10906
62
10977
27
10906
62
10977
28
10906
63
10977
28
10906
63
10977
29
10906
64
10977
29
10906
64
10977
30
10906
65
10977
30
10906
65
10977
31
10906
66
10977
31
10906
66
10977
32
10906
67
10977
32
10906
67
10977
33
10906
68
10977
33
10906
68
10977
34
10906
69
10977
34
10906
69
10977
35
10906
70
10977
35
10906
70
10977
註:
本商品提供同時適用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或金融機構匯款件,上表係呈現每萬元基本保額於1.0%保費調整比
率下之數值。
南山人壽玉見幸福567養老保
(1.0%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0
10851
0
10851
1
10851
36
10851
1
10851
36
10851
2
10851
37
10851
2
10851
37
10851
3
10851
38
10851
3
10851
38
10851
4
10851
39
10851
4
10851
39
10851
5
10851
40
10851
5
10851
40
10851
6
10851
41
10851
6
10851
41
10851
7
10851
42
10851
7
10851
42
10851
8
10851
43
10851
8
10851
43
10851
9
10851
44
10851
9
10851
44
10851
10
10851
45
10851
10
10851
45
10851
11
10851
46
10851
11
10851
46
10851
12
10851
47
10851
12
10851
47
10851
13
10851
48
10851
13
10851
48
10851
14
10851
49
10851
14
10851
49
10851
15
10851
50
10851
15
10851
50
10851
16
10851
51
10851
16
10851
51
10851
17
10851
52
10851
17
10851
52
10851
18
10851
53
10851
18
10851
53
10851
19
10851
54
10851
19
10851
54
10851
20
10851
55
10851
20
10851
55
10851
21
10851
56
10851
21
10851
56
10851
22
10851
57
10851
22
10851
57
10851
23
10851
58
10851
23
10851
58
10851
24
10851
59
10851
24
10851
59
10851
25
10851
60
10851
25
10851
60
10851
26
10851
61
10922
26
10851
61
10922
27
10851
62
10922
27
10851
62
10922
28
10851
63
10922
28
10851
63
10922
29
10851
64
10922
29
10851
64
10922
30
10851
65
10922
30
10851
65
10922
31
10851
66
10922
31
10851
66
10922
32
10851
67
10922
32
10851
67
10922
33
10851
68
10922
33
10851
68
10922
34
10851
69
10922
34
10851
69
10922
35
10851
70
10922
35
10851
70
10922
註:
本商品提供同時適用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或金融機構匯款件,上表係呈現每萬元基本保額於1.5%保費調整比
率下之數值。
南山人壽玉見幸福567養老保
(1.5%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沒有「南山人壽玉見幸福567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