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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添集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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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添集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中華民國一百
106)南壽研字第 019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 0 7 0 4 1 5 8 3 7 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頁所之主約保,倘後「本保」有變更則以更後之金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條約計算得增繳清險基保額次累之值倘爾「累計增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保額對應分:指「單年數」以「本保」乘「最近一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增額清保基本額」對應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二十九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四者較早屆至者所
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二十九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
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25%之差「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1.2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
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表
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二十八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
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六、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後或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說明為不實的足以更或少本司對危險的估本公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準備金而止契時,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生日為準第十條約退還「所保險加計息」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七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第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分期期保金以第二定義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二項定辦本公司依保人投保所選下列中一方式「增
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享金為躉繳純險費計算該保週年當日生效增額清保基本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
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
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
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七條四項一款第二四條三項約定止時則給付予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
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
分之二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九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八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九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人向含)以上保公司保,或向同保險司投保數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二條第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十條約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
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
能當時,分別基本額」「累增額清保基本額」
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九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
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八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九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二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該受人喪失受致無益人受領身故險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息」保人欠繳險費包括本公墊繳保險費)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在本「保障期,得申請「基本保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保障間」人繳保險累積有保價值準備保人以當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保期間內,要保繳足險費積達保單值準金且被保「保齡」
達十六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
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
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第二條第款之當年保險額」
喪失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五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
未償之借本息,過其單價準備,本契約效即行本公應於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三十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無效其已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約定人得下列定指或變受益符合定或更當時法
立本約時被保人同指定益人指定以要人本為本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以要人住地地法院第一管轄要保人的所在華民
外時以本公司公司在地方法為第審管法院得排消費保護第四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4.620
81
7.820
2
1.500
42
4.700
82
7.900
3
1.580
43
4.780
83
7.980
4
1.660
44
4.860
84
8.060
5
1.740
45
4.940
85
8.140
6
1.820
46
5.020
86
8.220
7
1.900
47
5.100
87
8.300
8
1.980
48
5.180
88
8.380
9
2.060
49
5.260
89
8.460
10
2.140
50
5.340
90
8.540
11
2.220
51
5.420
91
8.620
12
2.300
52
5.500
92
8.700
13
2.380
53
5.580
93
8.780
14
2.460
54
5.660
94
8.860
15
2.540
55
5.740
95
8.940
16
2.620
56
5.820
96
9.020
17
2.700
57
5.900
97
9.100
18
2.780
58
5.980
98
9.180
19
2.860
59
6.060
99
9.260
20
2.940
60
6.140
100
9.340
21
3.020
61
6.220
101
9.420
22
3.100
62
6.300
102
9.500
23
3.180
63
6.380
103
9.580
24
3.260
64
6.460
104
9.660
25
3.340
65
6.540
105
9.740
26
3.420
66
6.620
106
9.820
27
3.500
67
6.700
107
9.900
28
3.580
68
6.780
108
9.980
29
3.660
69
6.860
109
10.060
30
3.740
70
6.940
110
10.140
31
3.820
71
7.020
111
10.220
32
3.900
72
7.100
33
3.980
73
7.180
34
4.060
74
7.260
35
4.140
75
7.340
36
4.220
76
7.420
37
4.300
77
7.500
38
4.380
78
7.580
39
4.460
79
7.660
40
4.540
80
7.740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神經統機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1
2
3
4 及以後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610 0 15,450
1 15,630 41 16,320 1 15,478 41 16,310
2 15,650 42 16,340 2 15,506 42 16,330
3 15,670 43 16,360 3 15,534 43 16,350
4 15,690 44 16,380 4 15,562 44 16,370
5 15,710 45 16,400 5 15,590 45 16,390
6 15,730 46 16,420 6 15,618 46 16,410
7 15,750 47 16,440 7 15,646 47 16,430
8 15,770 48 16,460 8 15,674 48 16,450
9 15,790 49 16,480 9 15,702 49 16,470
10 15,810 50 16,500 10 15,730 50 16,490
11 15,823 51 16,508 11 15,749 51 16,496
12 15,836 52 16,516 12 15,768 52 16,502
13 15,849 53 16,524 13 15,787 53 16,508
14 15,862 54 16,532 14 15,806 54 16,514
15 15,875 55 16,540 15 15,825 55 16,520
16 15,888 56 16,548 16 15,844 56 16,526
17 15,901 57 16,556 17 15,863 57 16,532
18 15,914 58 16,564 18 15,882 58 16,538
19 15,927 59 16,572 19 15,901 59 16,544
20 15,940 60 16,580 20 15,920 60 16,550
21 15,948 61 16,585 21 15,929 61 16,554
22 15,956 62 16,590 22 15,938 62 16,558
23 15,964 63 16,595 23 15,947 63 16,562
24 15,972 64 16,600 24 15,956 64 16,566
25 15,980 65 16,605 25 15,965 65 16,570
26 15,988 66 16,610 26 15,974 66 16,574
27 15,996 67 16,615 27 15,983 67 16,578
28 16,004 68 16,620 28 15,992 68 16,582
29 16,012 69 16,625 29 16,001 69 16,586
30 16,020 70 16,630 30 16,010 70 16,590
31 16,048 71 16,740 31 16,038 71 16,620
32 16,076 72 16,850 32 16,066 72 16,650
33 16,104 73 17,000 33 16,094 73 16,680
34 16,132 74 17,150 34 16,122 74 16,710
35 16,160 75 17,310 35 16,150 75 16,750
36 16,188 76 18,300 36 16,178 76 16,850
37 16,216 77 19,300 37 16,206 77 16,950
38 16,244 78 20,300 38 16,234 78 17,050
39 16,272 79 21,800 39 16,262 79 17,550
40 16,300 80 23,800 40 16,290 80 18,550
南山人壽添集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0%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1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454 0 15,296
1 15,474 41 16,157 1 15,323 41 16,147
2 15,494 42 16,177 2 15,351 42 16,167
3 15,513 43 16,196 3 15,379 43 16,187
4 15,533 44 16,216 4 15,406 44 16,206
5 15,553 45 16,236 5 15,434 45 16,226
6 15,573 46 16,256 6 15,462 46 16,246
7 15,593 47 16,276 7 15,490 47 16,266
8 15,612 48 16,295 8 15,517 48 16,286
9 15,632 49 16,315 9 15,545 49 16,305
10 15,652 50 16,335 10 15,573 50 16,325
11 15,665 51 16,343 11 15,592 51 16,331
12 15,678 52 16,351 12 15,610 52 16,337
13 15,691 53 16,359 13 15,629 53 16,343
14 15,703 54 16,367 14 15,648 54 16,349
15 15,716 55 16,375 15 15,667 55 16,355
16 15,729 56 16,383 16 15,686 56 16,361
17 15,742 57 16,390 17 15,704 57 16,367
18 15,755 58 16,398 18 15,723 58 16,373
19 15,768 59 16,406 19 15,742 59 16,379
20 15,781 60 16,414 20 15,761 60 16,385
21 15,789 61 16,419 21 15,770 61 16,388
22 15,796 62 16,424 22 15,779 62 16,392
23 15,804 63 16,429 23 15,788 63 16,396
24 15,812 64 16,434 24 15,796 64 16,400
25 15,820 65 16,439 25 15,805 65 16,404
26 15,828 66 16,444 26 15,814 66 16,408
27 15,836 67 16,449 27 15,823 67 16,412
28 15,844 68 16,454 28 15,832 68 16,416
29 15,852 69 16,459 29 15,841 69 16,420
30 15,860 70 16,464 30 15,850 70 16,424
31 15,888 71 16,573 31 15,878 71 16,454
32 15,915 72 16,682 32 15,905 72 16,484
33 15,943 73 16,830 33 15,933 73 16,513
34 15,971 74 16,979 34 15,961 74 16,543
35 15,998 75 17,137 35 15,989 75 16,583
36 16,026 76 18,117 36 16,016 76 16,682
37 16,054 77 19,107 37 16,044 77 16,781
38 16,082 78 20,097 38 16,072 78 16,880
39 16,109 79 21,582 39 16,099 79 17,375
40 16,137 80 23,562 40 16,127 80 18,365
(1%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添集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2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298 0 15,141
1 15,317 41 15,994 1 15,168 41 15,984
2 15,337 42 16,013 2 15,196 42 16,003
3 15,357 43 16,033 3 15,223 43 16,023
4 15,376 44 16,052 4 15,251 44 16,043
5 15,396 45 16,072 5 15,278 45 16,062
6 15,415 46 16,092 6 15,306 46 16,082
7 15,435 47 16,111 7 15,333 47 16,101
8 15,455 48 16,131 8 15,361 48 16,121
9 15,474 49 16,150 9 15,388 49 16,141
10 15,494 50 16,170 10 15,415 50 16,160
11 15,507 51 16,178 11 15,434 51 16,166
12 15,519 52 16,186 12 15,453 52 16,172
13 15,532 53 16,194 13 15,471 53 16,178
14 15,545 54 16,201 14 15,490 54 16,184
15 15,558 55 16,209 15 15,509 55 16,190
16 15,570 56 16,217 16 15,527 56 16,195
17 15,583 57 16,225 17 15,546 57 16,201
18 15,596 58 16,233 18 15,564 58 16,207
19 15,608 59 16,241 19 15,583 59 16,213
20 15,621 60 16,248 20 15,602 60 16,219
21 15,629 61 16,253 21 15,610 61 16,223
22 15,637 62 16,258 22 15,619 62 16,227
23 15,645 63 16,263 23 15,628 63 16,231
24 15,653 64 16,268 24 15,637 64 16,235
25 15,660 65 16,273 25 15,646 65 16,239
26 15,668 66 16,278 26 15,655 66 16,243
27 15,676 67 16,283 27 15,663 67 16,246
28 15,684 68 16,288 28 15,672 68 16,250
29 15,692 69 16,293 29 15,681 69 16,254
30 15,700 70 16,297 30 15,690 70 16,258
31 15,727 71 16,405 31 15,717 71 16,288
32 15,754 72 16,513 32 15,745 72 16,317
33 15,782 73 16,660 33 15,772 73 16,346
34 15,809 74 16,807 34 15,800 74 16,376
35 15,837 75 16,964 35 15,827 75 16,415
36 15,864 76 17,934 36 15,854 76 16,513
37 15,892 77 18,914 37 15,882 77 16,611
38 15,919 78 19,894 38 15,909 78 16,709
39 15,947 79 21,364 39 15,937 79 17,199
40 15,974 80 23,324 40 15,964 80 18,179
南山人壽添集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2%保費調整比率)
3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142 0 14,987
1 15,161 41 15,830 1 15,014 41 15,821
2 15,181 42 15,850 2 15,041 42 15,840
3 15,200 43 15,869 3 15,068 43 15,860
4 15,219 44 15,889 4 15,095 44 15,879
5 15,239 45 15,908 5 15,122 45 15,898
6 15,258 46 15,927 6 15,149 46 15,918
7 15,278 47 15,947 7 15,177 47 15,937
8 15,297 48 15,966 8 15,204 48 15,957
9 15,316 49 15,986 9 15,231 49 15,976
10 15,336 50 16,005 10 15,258 50 15,995
11 15,348 51 16,013 11 15,277 51 16,001
12 15,361 52 16,021 12 15,295 52 16,007
13 15,374 53 16,028 13 15,313 53 16,013
14 15,386 54 16,036 14 15,332 54 16,019
15 15,399 55 16,044 15 15,350 55 16,024
16 15,411 56 16,052 16 15,369 56 16,030
17 15,424 57 16,059 17 15,387 57 16,036
18 15,437 58 16,067 18 15,406 58 16,042
19 15,449 59 16,075 19 15,424 59 16,048
20 15,462 60 16,083 20 15,442 60 16,054
21 15,470 61 16,087 21 15,451 61 16,057
22 15,477 62 16,092 22 15,460 62 16,061
23 15,485 63 16,097 23 15,469 63 16,065
24 15,493 64 16,102 24 15,477 64 16,069
25 15,501 65 16,107 25 15,486 65 16,073
26 15,508 66 16,112 26 15,495 66 16,077
27 15,516 67 16,117 27 15,504 67 16,081
28 15,524 68 16,121 28 15,512 68 16,085
29 15,532 69 16,126 29 15,521 69 16,088
30 15,539 70 16,131 30 15,530 70 16,092
31 15,567 71 16,238 31 15,557 71 16,121
32 15,594 72 16,345 32 15,584 72 16,151
33 15,621 73 16,490 33 15,611 73 16,180
34 15,648 74 16,636 34 15,638 74 16,209
35 15,675 75 16,791 35 15,666 75 16,248
36 15,702 76 17,751 36 15,693 76 16,345
37 15,730 77 18,721 37 15,720 77 16,442
38 15,757 78 19,691 38 15,747 78 16,539
39 15,784 79 21,146 39 15,774 79 17,024
40 15,811 80 23,086 40 15,801 80 17,994
(3%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添集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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