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添運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添運萬能終身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97)南壽研字第 00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99)南壽研字第 108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
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總保費」包括「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五、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每次繳交之「增額保費」不得低於
繳費當時本公司所定「增額保費」繳交金額之下限。
六、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
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計算方式詳如本契約附表一。
七、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所繳之「增額保費」扣除一定比例
作為「增額保費費用」,計算方式詳如本契約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
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之金額。扣除之金額係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扣除
當時之「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用費率(標準體之保障費用費率詳如本
契約附表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本契約所稱「部分贖回費用」係指本契約於有效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
扣除之費用,其金額及計算方式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本契約所稱「解約費用」係指本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
扣除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
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月份」,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起,
至下一「保單足月日」經過之期間。
十三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日」
當月初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契約第九條所訂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利率(公佈於
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根據本險可運用資金
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且不得為負值。
十四、本契約所稱「第一年度特別加值利率」,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於
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予以額外給付並計入「保單帳戶價值」之利率。該利率根
據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且該額外給付之利率不得為負值。
十五、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經過
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六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當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足以支付每月依第二條第八款應付之「保障費用」本公司仍按第二條第八款約定
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本公司並應催告
要保人交付「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
未交付「增額保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險期
間之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恢復效力,「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並於要保人繳交「增額保費」後之翌日上午零
時起恢復效力,「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解除通知發出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但本公司解除契約前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
廢保險金」者,返還收齊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
保人如於解除通知發出日或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
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 八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按前項約定給付解約金時,應收取附
表一所示之「解約費用」。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如於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當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
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 九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每年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附表三所示公式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生效日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加上當日本公司已收取之「總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
後之金額。
三、扣除當日要保人依第十條約定辦理「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所減少之「保單
帳戶價值」。
四、扣除當日依第二條第八款約定該月應付之「保障費用」。
五、加上當日依前四款所計算之總額,按該「保單月份」首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利計算所得之金額。若前四款總額為
負值時,則停止依本款方式計算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利息。
若要保人未曾依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辦理部分贖回及保險單借款且本契約於第一保
單年度末仍有效者,本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改按「宣告利率」
加計「第一年度特別加值利率」方式計算之。
第 十 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本條要保人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給
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應收取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贖回費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
同時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其間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
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日之「基本保險金額」與本公
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
故保險金」時,如於身故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
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該「保單帳戶價值」部分,
則返還予要保人。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須按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
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
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
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基本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時,如於殘廢
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
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
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本公司給付「祝
壽保險金」時,如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
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收齊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文件
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如於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
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時,「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部份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二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
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 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第二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六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
障費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
「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
「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或「保障費用」,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
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十,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本
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十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障
費用之金額。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詳如本契約附表二。
係指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扣除之費用:
保單年度 收取費用
第一保單年度內 部分贖回費用之上限為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的 5%
第二保單年度起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部分贖回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
每次收取不超過新台幣五○○元之部分贖回費用。
部分贖回費用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係指本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扣除之費用;其上限
為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5%,惟本公司保有於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15 0.5640 0.2580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45 3.0630 1.40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76 44.5928 26.5995 91 163.7610 116.6228
77 48.7620 29.4060 92 177.6803 128.1818
78 53.3078 32.5028 93 192.5873 140.7608
79 58.2645 35.9220 94 208.5023 154.4138
80 63.6668 39.6990 95 225.4418 169.1970
81 69.5505 43.8668 96 243.4193 185.1653
82 75.9510 48.4605 97 262.4520 202.3725
83 82.9065 53.5170 98 282.5378 220.8600
84 90.4583 59.0835 99 303.6113 240.6068
85 98.6520 65.2095 100 325.5893 261.5783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附表三:
「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公式:
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當日本公司已收取之「總保費」-「基本保費費用」
-「增額保費費用」)-(當日要保人依第十條約定辦理「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所
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當日依第二條第八款約定該月應付之「保障費用」)】×
(1+該「保單月份」首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1/365
附表四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南山人壽添運萬能終身壽險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用
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十,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
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十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
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障費用之金額。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詳如附表一。
係指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扣除之費用:
保單年度 收取費用
第一保單年度內 部分贖回費用之上限為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的 5%
第二保單年度起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部分贖回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不超
過新台幣五○○元之部分贖回費用。
部分贖回
費用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係指本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扣除之費用;其上限為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5%,惟本公司保有於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1
附表一:
南山人壽添運萬能終身壽險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15 0.5640 0.2580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45 3.0630 1.40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2
3
附表一:
南山人壽添運萬能終身壽險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76 44.5928 26.5995 91 163.7610 116.6228
77 48.7620 29.4060 92 177.6803 128.1818
78 53.3078 32.5028 93 192.5873 140.7608
79 58.2645 35.9220 94 208.5023 154.4138
80 63.6668 39.6990 95 225.4418 169.1970
81 69.5505 43.8668 96 243.4193 185.1653
82 75.9510 48.4605 97 262.4520 202.3725
83 82.9065 53.5170 98 282.5378 220.8600
84 90.4583 59.0835 99 303.6113 240.6068
85 98.6520 65.2095 100 325.5893 261.5783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沒有「南山人壽添運萬能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