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約後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應符合本公司對該險種之承保金額的限制。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
日內歸還本公司。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
則前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
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