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等,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後變更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
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
除已消滅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分配
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投資
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款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數額,改轉入
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
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
將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
金。
二、本公司依前款約定分配已消滅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價值後,要保人指定之定期增額
保費投資組合,變更為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之其他投資標的;但若要
保人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則定期增額保費投資組合變更為本公司指定之類貨幣
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
第十八條 每月保單管理費用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自保單帳戶價值中
扣除投資標的單位數,以支付附表一所列之每月保單管理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管理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各投資標的佔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比
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數。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
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管理費用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按日數比例扣除該月
之保單管理費用至前述餘額為零為止。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
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力,本
公司並應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契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管理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
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本契約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自其指定之投資標的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
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
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金額,本公司
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每次贖回
之金額下限之變更,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
除部分贖回之解約費用後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部分贖回之解約費用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附表一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