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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月月豐利外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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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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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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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06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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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412412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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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6
88868886
8886
E
E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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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
mailmail
mail
NS
NSNS
NS-
--
-Service@nanshan.com.tw
Service@nanshan.com.twService@nanshan.com.tw
Service@nanshan.com.tw
保險約的
保險約的保險約的
保險約的
保險
為本險契為本險契
為本險契
下簡本契
以下稱本以下稱本
以下稱本
的構的構
的構
成部
成部成部
成部
的文
所用文字所用文字
所用文字
有疑
如有義時如有義時
如有義時
作有
以作利於以作利於
以作利於
被保人的釋為
被保人的釋為被保人的釋為
被保人的釋為
名詞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各項詞定如下
本契各項詞定如下本契各項詞定如下
本契各項詞定如下
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之壽主契保額
之壽主契保額之壽主契保額
之壽主契保額
爾後保額所變
倘爾該保有所倘爾該保有所
倘爾該保有所
以變後並
則以更後則以更後
則以更後
註於保險之金
註於保險之金註於保險之金
註於保險之金
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
」。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係指
係指係指
係指以「
繳保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為基
為基為基
為基礎,
,以
0.85%
0.85%0.85%
0.85%年利
之年之年
之年率,
,依據滿單年部分年複
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
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利,
,而未滿
而未滿而未滿
而未滿
式逐加計
式逐加計式逐加計
式逐加計
算至保險身故或診確定成附
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
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
所列殘廢級之之日之金
所列殘廢級之之日之金所列殘廢級之之日之金
所列殘廢級之之日之金
繳保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係指保險率表載金為基
係指保險率表載金為基係指保險率表載金為基
係指保險率表載金為基
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指依少後
係指減少係指減少
係指減少
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本款一目
以本第一以本第一
以本第一
之基並溯本契生效起計
之基並溯本契生效起計之基並溯本契生效起計
之基並溯本契生效起計
告利
宣告宣告
宣告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
(公佈於本公司網
公佈於本公司網頁公佈於本公司網頁
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http://www.nanshanlife.com.twhttp://www.nanshanlife.com.tw
http://www.nanshanlife.com.tw)
)。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該利率係根據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況,
,並參市場率所
並參市場率所並參市場率所
並參市場率所定。
。宣告
宣告宣告
宣告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利率,
,則以契約定利為準
則以契約定利為準則以契約定利為準
則以契約定利為準。
。如當未宣
如當未宣如當未宣
如當未宣者,
,以前月之告利
以前月之告利以前月之告利
以前月之告利
為當之宣利率
為當之宣利率月之告利
為當之宣利率。
五、
、醫院
醫院醫院
醫院:
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治病之公
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治病之公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治病之公
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治病之公立、
、私立院或療法所設
私立院或療法所設私立院或療法所設
私立院或療法所設
醫院
醫院醫院
醫院。
六、
、全額
全額全額
全額出:
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
,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
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
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
所指定之帳戶
所指定之帳戶所指定之帳戶
所指定之帳戶。
七、
、指定美元匯率
指定美元匯率指定美元匯率
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指被保險人身故當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
。倘當日無匯率
倘當日無匯率倘當日無匯率
倘當日無匯率,
,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
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
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個營業日之匯率計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八、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險年
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貨幣位與率風
貨幣位與率風貨幣位與率風
貨幣位與率風
給付其他項收之幣
保險付及他款收付幣別保險付及他款收付幣別
保險付及他款收付幣別
皆以皆以
皆以
新臺將會匯率
換成臺幣會因率不換成臺幣會因率不
換成臺幣會因率不
生匯
產生產生
產生
使益或成損
使的收或造損失使的收或造損失
使的收或造損失
保人受益
要保及受人需要保及受人需
要保及受人需
自行擔該分之
自行擔該分之自行擔該分之
自行擔該分之
各款交付方式
各款交付方式各款交付方式
各款交付方式
額匯額匯
額匯
入或入本司指之外
存入匯入公司定之存入匯入公司定之
存入匯入公司定之
存款
存款存款
存款
要保或受人以幣現
要保或受人以幣現要保或受人以幣現
要保或受人以幣現
入或入本司指之外存款
存入匯入公司定之匯存存入匯入公司定之匯存
存入匯入公司定之匯存
由要人或益人新臺結購
由要人或益人新臺結購由要人或益人新臺結購
由要人或益人新臺結購
入或入本司指之外存款
存入匯入公司定之匯存存入匯入公司定之匯存
存入匯入公司定之匯存
要保或受人之幣存
由要人或益人外幣款戶由要人或益人外幣款戶
由要人或益人外幣款戶
入本司指之外存款
匯入公司定之匯存匯入公司定之匯存
匯入公司定之匯存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保險任的始及付保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
本公應自意承並收保險後負險責
本公應自意承並收保險後負險責公司自同承保收取險費負保責任
本公應自意承並收保險後負險責
應發保險作為保的
並應給保單作承保憑證並應給保單作承保憑證
並應給保單作承保憑證
險責
之保責任之保責任
之保責任
同意保時自預
以同承保溯自收保以同承保溯自收保
以同承保溯自收保
險費額時
險費額時險費額時
險費額時開始
開始開始
開始
給付保險故時
應予付之險事應予付之險事
應予付之險事
公司負保
本公仍負本公仍負
本公仍負
險責
險責險責
險責
契約銷權
契約銷權契約銷權
契約銷權
要保於保單送的翌起算日內
要保於保單送的翌起算日內要保於保單送的翌起算日內
要保於保單送的翌起算日內
以書檢同險單本公撤銷契約
得以面檢保險向本司撤本契得以面檢保險向本司撤本契
得以面檢保險向本司撤本契
使
使使
使
保人面之思表到達日零
自要人書之意表示達翌零時自要人書之意表示達翌零時
自要人書之意表示達翌零時
退險費
退繳保退繳保
退繳保
契約銷生後所生的
本契撤銷效後發生本契撤銷效後發生
本契撤銷效後發生
生保事故
若發保險故者若發保險故者
若發保險故者
為未
視為撤銷視為撤銷
視為撤銷
本公本公
本公
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
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
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
本契效力恢復
本契效力恢復本契效力恢復
本契效力恢復
本契
本契本契
本契效力
止效止效
止效
人得停效起二
要保得在效日二年要保得在效日二年
要保得在效日二年內,
復效
申請申請
申請
險期屆滿得申
但保期間滿後但保險期屆滿
但保期間滿後
要保於停效力日起個月提出項復申請
要保於停效力日起個月提出項復申請要保於停效力日起個月提出項復申請
要保於停效力日起個月提出項復申請
翌日午零
自翌上午時起自翌上午時起
自翌上午時起
始恢其效
開始復其開始復其
開始復其
請者
請者請者
請者
公司於要人之效申
本公得於保人復效請送本公得於保人復效請送
本公得於保人復效請送
證明
證明證明
證明
保人未於日內齊本
要保如未十日交齊公司要保如未十日交齊公司
要保如未十日交齊公司
要求供之保證
要求供之保證要求供之保證
要求供之保證
公司退回次復之申
本公得退該次效之本公得退該次效之
本公得退該次效之
被保人之險程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
被保人之險程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被保人之險程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
被保人之險程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
公司拒絕復效
本公得拒其復本公得拒其復
本公得拒其復
於收可保
或於齊可或於齊可
或於齊可後十日內為拒
明後五日不為明後五日不為
明後五日不為
絕者
絕者絕者
絕者
為同復效
視為意復視為意復
視為意復
翌日午零
自翌上午時起自翌上午時起
自翌上午時起
始恢其效
開始復其開始復其
開始復其
情形
項之形外項之形外
項之形外
交齊保證
於交可保於交可保
於交可保
翌日
自翌自翌
自翌
上午時起
上午時起上午時起
上午時起
始恢其效
開始復其開始復其
開始復其
序依六項定辦
效程依前項約辦理序依六項定辦
效程依前項約辦理
保人
要保要保
要保
一項定之險單款可金額
條第項約之保單借可借額上條第項約之保單借可借額上
條第項約之保單借可借額上
第一約定限屆滿
第一約定限屆滿第一約定限屆滿
第一約定限屆滿
契約力即終止
本契效力行終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
公司主動退還剩之保價值備金
本公應主退還餘之單價準備本公應主退還餘之單價準備
本公應主退還餘之單價準備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事項據實
告知項應實說告知項應實說
告知項應實說
有故隱匿
如有意隱如有意隱
如有意隱
或因失遺或為實的
或因失遺或為實的或因失遺或為實的
或因失遺或為實的
足以變更減少公司於危的估
足以更或少本司對危險估計足以更或少本司對危險估計
足以更或少本司對危險估計
本公得解契約
本公得解契約本公得解契約
本公得解契約
其保事故生後
其保事故生後其保事故生後
其保事故生後
危險發生基於說明未說的事
但危的發未基其說或未明的實時但危的發未基其說或未明的實時
但危的發未基其說或未明的實時
在此
不在不在
不在
不行使而消
個月行使消滅個月行使消滅
個月行使消滅
自契訂立
或自約訂或自約訂
或自約訂
經過年不使而
經過年不使而經過年不使而
經過年不使而
契約終止
契約終止契約終止
契約終止
要保得隨終止契約
要保得隨終止契約要保得隨終止契約
要保得隨終止契約
前項約之
前項約之前項約之
前項約之
本公收到保人面通
自本司收要保書面知時自本司收要保書面知時
自本司收要保書面知時
始生
開始開始
開始
要保終止約時
要保終止約時要保終止約時
要保終止約時
本公司應接到知後個月償付約金
本公應於到通後一月內付解本公應於到通後一月內付解
本公應於到通後一月內付解
逾期公司加計息給
逾期公司加計息給逾期公司加計息給
逾期公司加計息給
其利按年
其利按年其利按年
其利按年分計
一分一分
一分
契約年解金額表如約金
本契歷年約金例表解約附表本契歷年約金例表解約附表
本契歷年約金例表解約附表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申請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申請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申請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申請
十日通知公司
十日通知公司十日通知公司
十日通知公司
於通後儘
並於知後速檢並於知後速檢
並於知後速檢
具所文件本公申請付保
具所文件本公申請付保具所文件本公申請付保
具所文件本公申請付保
付之
付之付之
付之
因可責於公司事由未在述約期限
但因歸責本公之事致未前述定期因可責於公司事由未在述約期限
但因歸責本公之事致未前述定期
內為付者
內為付者內為付者
內為付者
按年一分計利給付
應按利一加計息給應按利一加計息給
應按利一加計息給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
失蹤失蹤
失蹤
亡時亡時
亡時
公司據判內所定死
本公根據決內確定亡時本公根據決內確定亡時
本公根據決內確定亡時
退
退退
退
或給或給
或給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喪葬
或喪或喪
或喪保險
用保用保
用保
極可因意傷害故而亡者
險人可能意外害事而死險人可能意外害事而死
險人可能意外害事而死
本公應依外傷事故生日
本公應依外傷事故生日本公應依外傷事故生日
本公應依外傷事故生日
十五約定退
依第五條定退依第五條定退
依第五條定退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或給
或給或給
或給
故保
故保故保
故保
喪葬用保
或喪費用險金或喪費用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
退
退退
退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金後
或喪費用險金或喪費用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
或受人應該筆領之
之人受益應將筆已之人受益應將筆已
之人受益應將筆已
繳保
所繳所繳
所繳
公司
還本還本
還本
間若應給保險或增
其間有應付保金或其間有應付保金或
其間有應付保金或
值回分享之情發生
值回分享之情發生值回分享之情發生
值回分享之情發生
應予
仍應仍應
仍應
給付給付
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增值饋分
增值饋分增值饋分
增值饋分給付
的給的給
的給
之日之日
之日
相當
無相日者無相日者
無相日者
以該之末
改以月之日為改以月之日為
改以月之日為
金額
得之額給得之額給
得之額給
值回分享
增值饋分增值饋分
增值饋分
予要予要
予要
保人
保人保人
保人
一、
、第一保年度
第一單年第一單年
第一單年
:本契約效日月之告利減去定利
本契生效當月宣告率減預定本契生效當月宣告率減預定
本契生效當月宣告率減預定率(
0.85%
0.85%0.85%
0.85%
)後之差
後之後之
後之值,
,乘
乘以乘以
乘以
年度單年末之單價準備
年度單年末之單價準備年度單年末之單價準備
年度單年末之單價準備
」,」,
」,再除十二
再除十二再除十二
再除十二
0.85%
0.85%0.85%
0.85%
之差
後之後之
後之
乘以乘以
乘以
年度單年末之單價準備
當年保單度末保單值準當年保單度末保單值準
當年保單度末保單值準
」,」,
」,再除十二
再除十二再除十二
再除十二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險金給付
滿期險金給付滿期險金給付
滿期險金給付
被保
被保被保
被保本契滿期仍生且本約仍效時
於本約滿時仍存且契約有效於本約滿時仍存且契約有效
於本約滿時仍存且契約有效
公司
本公本公
本公
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滿期保
滿期險金滿期險金
滿期險金
本公依本約定
本公依本約定本公依本約定
本公依本約定
滿期保
滿期險金滿期險金
滿期險金」,
」,」,
」,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險金申領
滿期險金申領滿期險金申領
滿期險金申領
受益申領
受益申領受益申領
受益申領
滿期保
滿期險金滿期險金
滿期險金
檢具列文
應檢下列應檢下列
應檢下列
險單其謄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險金請書
保險申請保險申請
保險申請
益人身分
受益的身受益的身
受益的身
證明證明
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所繳險費計利的退
所繳險費計利的退所繳險費計利的退
所繳險費計利的退
故保金或葬費保險的給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下列者中最大給付
當時列二中之大值當時列二中之大值
當時列二中之大值
故保
身故身故
身故
險金
險金險金
險金」:
」:」:
」:
單價準備
保單值準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
繳保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一點三倍
的一零三的一零三
的一零三
滿
滿滿
滿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給付被保
之給於被險人之給於被險人
之給於被險人
滿
滿滿
滿
內且
期間期間
期間
險年
保險保險
保險
十六前身
達十歲前達十歲前
達十歲前
公司以下方式
本公改以列方處理本公改以列方處理
本公改以列方處理
適用項之
不適前項約定不適前項約定
不適前項約定
被保人滿五足前身
被保人滿五足前身被保人滿五足前身
被保人滿五足前身
公司退還
本公應退本公應退
本公應退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
」。
被保人滿五足後身
被保人滿五足後身被保人滿五足後身
被保人滿五足後身
公司
本公本公
本公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給付給付
給付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
」。
行為欠缺其辨而行之能
識其為或缺依辨識行為能力識其為或缺依辨識行為能力
識其為或缺依辨識行為能力
者為保險
者為保險者為保險
者為保險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
」,均變為喪費用險金
均變為喪費用險金均變為喪費用險金
均變為喪費用險金
喪葬用保金額
保之葬費保險額總保之葬費保險額總
保之葬費保險額總
限本
不限不限
不限
遺產喪葬扣除之半
有關產稅葬費除額半數有關產稅葬費除額半數
有關產稅葬費除額半數
其超其超
其超
過部本公不負付責
過部本公不負付責過部本公不負付責
過部本公不負付責
公司應無退還超過分之繳保
本公並應息退該超部分已繳險費本公並應息退該超部分已繳險費
本公並應息退該超部分已繳險費
前項
前項前項
前項形,
,如保人二家
如要人向如要人向
如要人向家(
)以上保公司投保
以上險公投保以上險公投保
以上險公投保
,或同一險公投保個保
或向一保公司保數保險或向一保公司保數保險
或向一保公司保數保險契(
限額限額
限額
公司所承之喪費用
本公於所保之葬費本公於所保之葬費
本公於所保之葬費
費用險金前項葬費額度
喪葬用保金至項喪費用度上喪葬用保金至項喪費用度上
喪葬用保金至項喪費用度上
無法分其保時之先
同或法區其要時間先後同或法區其要時間先後
同或法區其要時間先後
先之險公應理之金後所之限
先之險公應理之金後所之限先之險公應理之金後所之限
先之險公應理之金後所之限
額比分擔責任
額比分擔責任額比分擔責任
額比分擔責任
新臺
算為臺幣算為臺幣
算為臺幣
得超第四喪葬
不得過第項喪不得過第項喪
不得過第項喪
付責
負給責任負給責任
負給責任
無息退還該過部
並無退還超過分之並無退還超過分之
並無退還超過分之
已繳險費
已繳險費已繳險費
已繳險費
退
退退
退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
或喪費用險金或喪費用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
契約力即終止
契約力即終止契約力即終止
契約力即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人申
益人益人
益人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金時檢具列文
或喪費用險金應檢下列或喪費用險金應檢下列
或喪費用險金應檢下列
險單其謄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保險死亡明書除戶籍謄
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
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
險金請書
保險申請保險申請
保險申請
益人身分明及幣存帳號證明
受益的身證明外幣款帳之證文件受益的身證明外幣款帳之證文件
受益的身證明外幣款帳之證文件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退還繳保費加利息申請
退還繳保費加利息申請退還繳保費加利息申請
退還繳保費加利息申請
要保或應之人第十
要保或應之人第十要保或應之人第十
要保或應之人第十
五條第二條約申請退
第十條或二十約定請退第十條或二十約定請退
第十條或二十約定請退
繳保費加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應檢下列
應檢下列應檢下列
應檢下列
險單其謄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保險死亡明書除戶籍謄
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
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
請書
申請申請
申請
保人應得人的分證及外存款號之明文
要保或應之人身分明及幣存帳號證明要保或應之人身分明及幣存帳號證明
要保或應之人身分明及幣存帳號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險金給付
殘廢險金給付殘廢險金給付
殘廢險金給付
之一廢等
之一
醫院醫院
醫院
斷確
診斷定後診斷定後
診斷定後
本公本公
本公
司按診斷定殘當時列二中之大值
司按診斷定殘當時列二中之大值司按診斷定殘當時列二中之大值
司按診斷定殘當時列二中之大值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險金
殘廢險金」:
」:」:
」:
單價準備
保單值準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
繳保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一點三倍
的一零三的一零三
的一零三
致成表所全殘等級一者
歲前成附所列殘廢級之歲前成附所列殘廢級之
歲前成附所列殘廢級之
本公將改
本公將改本公將改
本公將改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給付給付
給付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險金
殘廢險金」,
」,」,
」,不適前項約定
不適前項約定不適前項約定
不適前項約定
被保人同有附所列款以全殘等級
被保人同有附所列款以全殘等級保險同時附表列兩以上殘廢級時
被保人同有附所列款以全殘等級
公司給付
本公僅給一款本公僅給一款
本公僅給一款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險金
殘廢險金」。
」。」。
」。
本公依本約定
本公依本約定本公依本約定
本公依本約定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險金
殘廢險金」,
」,」,
」,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險金申領
殘廢險金申領殘廢險金申領
殘廢險金申領
受益申領
受益申領受益申領
受益申領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險金
殘廢險金
應檢下列
時應具下文件時應具下文件
時應具下文件
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殘廢斷書
殘廢斷書殘廢斷書
殘廢斷書
保險申請
保險申請保險申請
保險申請
受益的身證明外幣款帳之證文件
受益的身證明外幣款帳之證文件受益的身證明外幣款帳之證文件
受益的身證明外幣款帳之證文件
予以
身體以檢身體以檢
身體以檢
要時得經益人
必要並得受益必要並得受益
必要並得受益
意調被保人之醫相資料
意調被保人之醫相資料意調被保人之醫相資料
意調被保人之醫相資料
費用本公負擔
其費由本司負其費由本司負
其費由本司負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情形一者
有下情形一者有下情形一者
有下情形一者,
司不給付十五
本公不負付第五條本公不負付第五條
本公不負付第五條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或喪葬費保險及第八條
或喪費用險金第十或喪費用險金第十
或喪費用險金第十
廢保
廢保廢保
廢保
責任
的責的責
的責
要保故意被保人於
要保故意被保人於要保故意被保人於
要保故意被保人於
復效日起年後意自致死
立或效之起二後故自殺死者立或效之起二後故自殺死者
立或效之起二後故自殺死者
本公本公
本公
司仍給付
司仍給付司仍給付
司仍給付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金之
或喪費用險金責任或喪費用險金責任
或喪費用險金責任
被保人因罪處或拒或越致死殘廢
被保人因罪處或拒或越致死殘廢被保人因罪處或拒或越致死殘廢
被保人因罪處或拒或越致死殘廢
殘廢級之
殘廢級之殘廢級之
殘廢級之
公司第十條的
本公按第八條本公按第八條
本公按第八條
約定
約定約定
約定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險金
殘廢險金」。
」。」。
」。
價值備金
保單值準金時保單值準金時
保單值準金時
照約給付
依照定給保單依照定給保單
依照定給保單
價值備金應得
價值備金應得價值備金應得
價值備金應得
滿
滿滿
滿
第十條約退還
司依十五約定退司依十五約定退
司依十五約定退
繳保費加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計利
計利計利
計利
要保或應之人
予要人或得之予要人或得之
予要人或得之
第二一條
第二一條第二一條
第二一條
受益之受
受益之受受益之受
受益之受
受益故意被保人於或雖致死
受益故意被保人於或雖致死受益故意被保人於或雖致死
受益故意被保人於或雖致死
失其益權
喪失受益喪失受益
喪失受益
前項
前項前項
前項形,
如因受益喪失益權
如因受益喪失益權如因受益喪失益權
如因受益喪失益權,
,而致無受人受
而致受益受領而致受益受領
而致受益受領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有其受益
如有他受人者如有他受人者
如有他受人者
失受權之
喪失益權喪失益權
喪失益權
益人應得部份
益人應得部份益人應得部份
益人應得部份
其他益人約定例分其他益人
按其受益原約比例歸其受益按其受益原約比例歸其受益
按其受益原約比例歸其受益
第二二條
第二二條第二二條
第二二條
未還項的
未還項的未還項的
未還項的
單價準備或退
還保價值備金退還還保價值備金退還
還保價值備金退還
繳保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先抵上述款及除其付利
司得抵銷述欠及扣其應利息司得抵銷述欠及扣其應利息
司得抵銷述欠及扣其應利息
後給其餘
後給其餘後給其餘
後給其餘
第二三條
第二三條第二三條
第二三條
減少險金
減少險金減少險金
減少險金
是減後的
但是額後但是額後
但是額後
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
」,不得
不得不得
不得
於本
於本於本
於本保險低承金額
保險低承金額保險低承金額
保險低承金額
減少分依九條約終之約處理
其減部分第九契約止之定處其減部分第九契約止之定處
其減部分第九契約止之定處
第二四條
第二四條第二四條
第二四條
匯款關費及其擔對
匯款關費及其擔對匯款關費及其擔對
匯款關費及其擔對
行匯所經外中行所能收
跨行款所國外間行可能取之跨行款所國外間行可能取之
跨行款所國外間行可能取之
相關
相關相關
相關
匯入行與保人受益之間相關用由保人受益支付
另匯銀行要保或受人之的相費用要保或受人支另匯銀行要保或受人之的相費用要保或受人支
另匯銀行要保或受人之的相費用要保或受人支
十條付保
第二條給保險第十十條付保
第二條給保險
退
退還退還
退還
繳保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加計
加計加計
加計
返還
及返及返
及返
退還保費時
退還險費退還險費
退還險費
退
退退
退
一款一款
一款
二款段情錯誤因歸於本
第二前段形錯原因責於第二前段形錯原因責於
第二前段形錯原因責於
司而退還保費及利息
司而退還保費及利息司而退還保費及利息
司而退還保費及利息
受益支付出銀
人或益人付匯銀行人或益人付匯銀行
人或益人付匯銀行
入銀及跨
匯入行及匯入行及
匯入行及
匯款經國中間所可收取相關
匯款經國中間所可收取相關匯款經國中間所可收取相關
匯款經國中間所可收取相關
下列
下列下列
下列
保人受益無需擔前項所之相費用
要保或受人無負擔二項述之關費保人受益無需擔前項所之相費用
要保或受人無負擔二項述之關費
受益若選以本司指銀行外匯款戶付相
人或益人選擇本公指定行之匯存戶交相關人或益人選擇本公指定行之匯存戶交相關
人或益人選擇本公指定行之匯存戶交相關
項且出銀及匯銀行同一行時
項且出銀及匯銀行同一行時項且出銀及匯銀行同一行時
項且出銀及匯銀行同一行時
受益若選以本司指銀行外匯款戶受相
人或益人選擇本公指定行之匯存戶收相關人或益人選擇本公指定行之匯存戶收相關
人或益人選擇本公指定行之匯存戶收相關
項時
項時項時
項時
增值饋分金時
增值饋分金時增值饋分金時
增值饋分金時
銷售契約銀行銷通之外存款
以銷本契之銀行銷路之匯存以銷本契之銀行銷路之匯存
以銷本契之銀行銷路之匯存
戶給增值饋分金且出銀及匯銀行同一行時
戶給增值饋分金且出銀及匯銀行同一行時戶給增值饋分金且出銀及匯銀行同一行時
戶給增值饋分金且出銀及匯銀行同一行時
依第十七第二第三使要
依第十七第二第三使要依第十七第二第三使要
依第十七第二第三使要足其額保費時
人補其差保險人補其差保險
人補其差保險
公司付匯銀行
由本司支匯出由本司支匯出
由本司支匯出
銀行
匯入匯入
匯入
跨行款所國外間行可能取之關費
跨行款所國外間行可能取之關費行匯所經外中行所能收之相費用
跨行款所國外間行可能取之關費
用致保人受益之受金額零的況發
用致保人受益之受金額零的況發用致保人受益之受金額零的況發
用致保人受益之受金額零的況發
或匯或匯
或匯
行可額外要保或受人收不足付匯
中間可能外向保人受益收取足支匯款中間可能外向保人受益收取足支匯款
中間可能外向保人受益收取足支匯款
關費的差部份
關費的差部份關費的差部份
關費的差部份
第二五條
第二五條第二五條
第二五條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保險借款契約力的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
為借當日單價準備
上限借款日保價值備金上限借款日保價值備金
上限借款日保價值備金20
2020
20
%,%,
%,未償
未償未償
未償
即行
效力行停效力行停
效力行停
本公應於力停日之
但本司應效力止日但本司應效力止日
但本司應效力止日
三十前以面通要保
三十前以面通要保三十前以面通要保
三十前以面通要保
保人還借本息日起十日要保
知要人返借款息之起三日內知要人返借款息之起三日內
知要人返借款息之起三日內
人未還者
人未還者人未還者
人未還者
險契之效自該十日次日停止
保險約之力自三十之次起停保險約之力自三十之次起停
保險約之力自三十之次起停
第二六條
第二六條第二六條
第二六條
不分保單
不分保單不分保單
不分保單
本保為不紅保
本保為不紅保本保為不紅保
本保為不紅保
參加利分
不參紅利不參紅利
不參紅利
無紅給付
並無利給項目並無利給項目
並無利給項目
第二七條
第二七條第二七條
第二七條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投保齡的算及誤的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
保年保年
保年
足歲
以足以足
以足
計算
計算計算
計算
未滿歲的數超六個
但未滿一歲零數過六月者但未滿一歲零數過六月者
但未滿一歲零數過六月者
算一
加算加算
加算
被保人的保年發生誤時
被保人的保年發生誤時被保人的保年發生誤時
被保人的保年發生誤時
下列定辦
依下規定依下規定
依下規定
已繳險費
其已保險其已保險
其已保險
無息無息
無息
退還保人
退還保人退還保人
退還保人
退險費
退的保退的保
退的保
在發
但在生保但在生保
但在生保
保險的比提高
應繳險費比例應繳險費比例
應繳險費比例
險金
保險保險
保險
」,」,
」,而不退還溢部分保險
而不退還溢部分保險而不退還溢部分保險
而不退還溢部分保險
事故始發且其
保險故後發覺但在事故始發且其
保險故後發覺
錯誤非發在本司者
錯誤非發在本司者錯誤非發在本司者
錯誤非發在本司者,
本公得按繳保費與繳保費的例減
本公得按繳保費與繳保費的例減公司按原保險與應保險的比減少
本公得按繳保費與繳保費的例減
而不請求足差
而不請求足差而不請求足差
而不請求足差
退
退保險退保險
退保險
利息
其利其利
其利
退
退退
退週年率兩
定週利率定週利率
定週利率
取其之值
取其之值取其之值
取其之值
第二八條
第二八條第二八條
第二八條
受益的指及變
受益的指及變受益的指及變
受益的指及變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險金
殘廢險金
受益
的受的受
的受
被保人本
為被險人為被險人
為被險人
公司受理指定變更
本公不受其指或變本公不受其指或變
本公不受其指或變
除前約定
除前約定除前約定
除前約定
保人依下規定定或更受
要保得依列規指定變更益人要保得依列規指定變更益人
要保得依列規指定變更益人
一、
於訂本契
於訂本契於訂本契
於訂本契時,
,經被保險同意定受
經被險人意指受益經被險人意指受益
經被險人意指受益人。
。如未指定
如未定者如未定者
如未定者,
,則以要保本人本契
則以保人人為契約則以保人人為契約
則以保人人為契約
滿
滿滿
滿
喪葬用保金受
或喪費用險金或喪費用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
益人
益人益人
益人
通知險公
變更知保公司變更知保公司
變更知保公司
不得抗保公司
不得抗保公司不得抗保公司
不得抗保公司
司時
本公本公
本公
公司即予
本公應即本公應即
本公應即
註或給批
註或給批註或給批
註或給批
被保人之定繼
以被險人法定以被險人法定
以被險人法定
人為契約益人
人為契約益人人為契約益人
人為契約益人
本條二項一款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金之例適民法承編關規
本條二項一款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金之例適民法承編關規本條二項一款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金之例適民法承編關規
本條二項一款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金之例適民法承編關規
第二九條
第二九條第二九條
第二九條
變更
變更變更
變更
保人的住有變
要保的住有變要保的住有變
要保的住有變
即以面通本公
應即書面知本應即書面知本
應即書面知本
保人不為項通
要保不為項通要保不為項通
要保不為項通
公司各項
本公之各通知本公之各通知
本公之各通知
以本約所要保之最住所送之
得以契約載要人之後住發送得以契約載要人之後住發送
得以契約載要人之後住發送
十條十條
十條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本契約所的權
由本約所的權由本約所的權
由本約所的權
得為求之
自得請求日起自得請求日起
自得請求日起
過兩不行使而消
經過年不使而經過年不使而
經過年不使而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契約內容變更
本契內容變更本契內容變更
本契內容變更,
,或記載事的增
或記事項增刪或記事項增刪
或記事項增刪,
,除第十八規定
除第十八規定除第十八規定
除第十八規定外,
,應經保人本公雙方
應經保人本公雙方應經保人本公雙方
應經保人本公雙方
同意
同意同意
同意
由本司即批註發給註書
並由公司予批或發批註並由公司予批或發批註
並由公司予批或發批註
管轄
管轄管轄
管轄
在中民國
住所中華住所中華
住所中華
護法四十
者保法第者保法第
者保法第
七條民事訟法四百十六之九額訴管轄院之
七條民事訟法四百十六之九額訴管轄院之七條民事訟法四百十六之九額訴管轄院之
七條民事訟法四百十六之九額訴管轄院之
附表附表
附表 (
( (
(殘廢級適
全殘等級全殘等級
全殘等級)
))
)
一、均失
雙目失明雙目失明
雙目失明
。(。(
。(
1
11
1
二、肢腕節缺
兩上腕關兩上腕關
兩上腕關者或下肢踝關缺失
失者兩下足踝節缺失者兩下足踝節缺
失者兩下足踝節缺
三、肢腕節及下肢踝關缺失
一上腕關及一肢足關節失者一上腕關及一肢足關節失者
一上腕關及一肢足關節失者
四、失明一上腕關缺失或一失明一下足踝節缺
一目明及上肢關節失者一目明及下肢踝關缺失一目明及上肢關節失者一目明及下肢踝關缺失
一目明及上肢關節失者一目明及下肢踝關缺失
五、喪失
永久失咀永久失咀
永久失咀(
((
(
2)
2)2)
2)
或言或言
或言
3
33
3
機能
之機之機
之機
六、機能久完喪失
四肢能永完全失者四肢能永完全失者
四肢能永完全失者
(
((
(
4)
4)4)
4)
七、神經統機遺存度障或胸
中樞經系機能存極障害中樞經系機能存極障害
中樞經系機能存極障害
部臟機能存極障害
腹部器機遺存度障腹部器機遺存度障
腹部器機遺存度障
身不從事何工
終身能從任何終身能從任何
終身能從任何
常需療護或專周密護者
經常醫療理或人周照護經常醫療理或人周照護
經常醫療理或人周照護
(
((
(
5)
5)5)
5)
1.
1.1.
1.的認
失明認定失明認定
失明認定
(1)
(1)(1)
(1)力的
視力測定視力測定
視力測定
據萬式視
依據國式力表依據國式力表
依據國式力表
眼個依矯視力定之
兩眼別依正視測定兩眼別依正視測定
兩眼別依正視測定
(2)
(2)(2)
(2)明係視力久在國式力表點零以下
失明指視永久萬國視力零點二以而言失明指視永久萬國視力零點二以而言
失明指視永久萬國視力零點二以而言
(3)
(3)(3)
(3)自傷之日經過個月治療判定
以自害之起經六個的治為判原則以自害之起經六個的治為判原則
以自害之起經六個的治為判原則
眼球出等顯無復原情況
但眼摘出明顯法復之情但眼摘出明顯法復之情
但眼摘出明顯法復之情
在此
不在不在
不在
2.
2.2.
2.咀嚼機能指因質障或機障害
喪失嚼之能係因器障害機能喪失嚼之能係因器障害機能
喪失嚼之能係因器障害機能
致不作咀運動
以致能作嚼運以致能作嚼運
以致能作嚼運
質食
除流食物除流食物
除流食物
攝取
不能取者不能取者
不能取者
3.
3.3.
3.言語機能指後構成言之唇音
喪失語之能係後列成語之口喪失語之能係後列成語之口
喪失語之能係後列成語之口
、齒
齒舌齒舌
齒舌
、口
口蓋口蓋
口蓋
、喉音等四種音機
喉頭等之種語機能喉頭等之種語機能
喉頭等之種語機能
,有
三種上不構音
三種上不構音三種上不構音
三種上不構音
4.
4.4.
4.機能久完喪失指經個月後其能仍全喪
所謂能永完全失係經六月以其機仍完喪失所謂能永完全失係經六月以其機仍完喪失
所謂能永完全失係經六月以其機仍完喪失
5.
5.5.
5.度神障害
因重神經因重神經
因重神經
維持命必之日生活
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
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
須他扶助
全須人扶全須人扶
全須人扶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75 0 975
1 975 41 975 1 975 41 975
2 975 42 975 2 975 42 975
3 975 43 975 3 975 43 975
4 975 44 975 4 975 44 975
5 975 45 975 5 975 45 975
6 975 46 975 6 975 46 975
7 975 47 975 7 975 47 975
8 975 48 975 8 975 48 975
9 975 49 975 9 975 49 975
10 975 50 975 10 975 50 975
11 975 51 975 11 975 51 975
12 975 52 975 12 975 52 975
13 975 53 975 13 975 53 975
14 975 54 975 14 975 54 975
15 975 55 975 15 975 55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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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75 78 986 38 975 78 986
39 975 79 986 39 975 79 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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