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埸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
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
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
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四條
、
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
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
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
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
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五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
生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
益
,
,
。
,
。
益
,
。
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三十
日內歸還本公司。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申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