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南山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06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
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成員及其下列家
屬:
一、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但以年滿十五足歲至七十足歲者為限。
二、成員戶籍登記之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但以零歲至二十三足歲未婚者
為限。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
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
廢程度之一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
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
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係以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乘以其保險金額加總計算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
要保人與
本公司應就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
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
定處理。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
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加保約定書的書面詢
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
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成員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
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
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
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成員之家屬的異動
第十條
被保險成員之家屬因第九條所列成員異動或第十一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申請
加、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生效或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之喪失
第十一條
被保險成員於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殘廢保險金時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與被保險成員離婚
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殘廢保險金時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他人收
養、
認領
與被保險成員終止收
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結婚或年滿二十三足歲之保單年度末
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
喪葬費用或殘廢保險金時
被保險人因前述情形喪失資格時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
原因發生之翌日零時起自動終止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到
期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
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埸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
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
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
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四條
本公司因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
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
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
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
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五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
生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受
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並於
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
人者
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三十
日內歸還本公司。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申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
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
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
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投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申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款
殘廢保險金
人申領
殘廢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殘廢診斷書
保險金申請書
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
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廿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無其他
受益人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廿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人的指定及變更
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
繼承人為限
未指定受
人者
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
人的遺產。
前項受
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殘廢保險金的受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
喪葬費用或殘廢給付時
應以受
人直接申領為限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已另行指定受
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廿二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
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住所變更
第廿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
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廿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廿一條另有約定外
非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
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七條
本契約涉訟時
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要保人之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驗退費
第廿八條
本契約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附表:
項別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註:1、失明的認定:
()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發出者。
() 聲帶全部剔除者。
()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附 件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南山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千元保險金額)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0-4 1.3 3.7 1.3 3.5
5-9 0.2 0.6 0.2 0.6
10-14 0.2 0.6 0.2 0.6
15-20 0.7 2.1 0.7 1.9
21-25 0.8 2.4 0.8 2.3
26-30 0.7 2.1 0.7 2.0
31-35 0.8 2.4 0.8 2.3
36-40 1.2 3.5 1.2 3.3
41-45 1.8 5.3 1.8 5.0
46-50 2.7 8.0 2.7 7.4
51-55 3.8 11.2 3.8 10.4
56-60 5.8 17.1 5.8 15.9
61-65 9.1 26.8 9.1 24.9
66-70 14.3 41.9 14.3 39.0
0-4 1.1 3.1 1.1 2.9
5-9 0.1 0.4 0.1 0.3
10-14 0.1 0.4 0.1 0.4
15-20 0.3 0.8 0.3 0.8
21-25 0.3 1.0 0.3 0.9
26-30 0.4 1.3 0.4 1.2
31-35 0.6 1.7 0.6 1.6
36-40 0.7 2.1 0.7 2.0
41-45 1.2 3.5 1.2 3.2
46-50 1.9 5.5 1.9 5.2
51-55 2.7 8.1 2.7 7.5
56-60 3.8 11.2 3.8 10.4
61-65 5.9 17.3 5.9 16.1
66-70 9.7 28.5 9.7 26.5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沒有「南山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