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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新優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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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新優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殘廢、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殘廢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 十四
104 )南壽研字第 199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躉繳保險費:
() 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
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減少「保險金額」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目前
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保險費率表
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係指依減少後之「累計增
額繳清保險金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四、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五、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之基
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六、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
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
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期間。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
金額:
()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三、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四、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五、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六、水陸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陸上機械動
力車輛、水上機械動力船舶。
十七、航空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八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商用航空客
機。
十九乘客:
係指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
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十、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
之行為。
二十一、指定保險金:
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
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六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八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
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
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
本公司於本契約「保障期間」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第二項約定辦理外,
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
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
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列約定,於每期屆
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現金
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本公司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方式辦理。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
給付週期。如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減額後之「保險
金額」低於申請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本公司將
改以本項第三款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饋
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一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
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
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五條第八項七條、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但「保險金額」低於變
更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週期不得變更為每月:
一、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前項之變更事項,要保人非於下列期間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不予受理變更:
一、保單週年日()以後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保單週年日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
期變更效力自該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二、前款以外其他期間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
期變更效力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
條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二者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
二項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
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被
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殘廢保險
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前項「殘廢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被保
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
付「殘廢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總和計算「水
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
該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之「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總和計算「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航空意外身故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之「航空意外身故
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
項約定計算「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
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申領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
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
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八條「殘
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條「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二十一條「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
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七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 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
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二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保險金額」。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2
80%
3 6
85%
7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269 0 2,269
1 2,301 46 4,428 1 2,301 46 4,428
2 2,335 47 4,493 2 2,335 47 4,493
3 2,372 48 4,560 3 2,372 48 4,560
4 2,406 49 4,628 4 2,406 49 4,628
5 2,443 50 4,695 5 2,443 50 4,695
6 2,479 51 4,764 6 2,479 51 4,764
7 2,516 52 4,832 7 2,516 52 4,832
8 2,552 53 4,906 8 2,552 53 4,906
9 2,591 54 4,976 9 2,591 54 4,976
10 2,628 55 5,047 10 2,628 55 5,047
11 2,666 56 5,123 11 2,666 56 5,123
12 2,705 57 5,198 12 2,705 57 5,198
13 2,743 58 5,276 13 2,743 58 5,276
14 2,784 59 5,355 14 2,784 59 5,355
15 2,824 60 5,433 15 2,824 60 5,433
16 2,865 61 5,513 16 2,865 61 5,513
17 2,907 62 5,595 17 2,907 62 5,595
18 2,948 63 5,679 18 2,948 63 5,679
19 2,992 64 5,761 19 2,992 64 5,761
20 3,035 65 5,844 20 3,035 65 5,844
21 3,081 66 5,931 21 3,081 66 5,931
22 3,123 67 6,019 22 3,123 67 6,019
23 3,171 68 6,108 23 3,171 68 6,108
24 3,216 69 6,198 24 3,216 69 6,198
25 3,262 70 6,329 25 3,262 70 6,329
26 3,310 71 6,417 26 3,310 71 6,417
27 3,359 72 6,513 27 3,359 72 6,513
28 3,409 73 6,616 28 3,409 73 6,616
29 3,458 74 6,723 29 3,458 74 6,723
30 3,509 75 6,830 30 3,509 75 6,830
31 3,560 76 7,135 31 3,560 76 7,135
32 3,611 77 7,220 32 3,611 77 7,220
33 3,664 78 7,302 33 3,664 78 7,302
34 3,718 79 7,397 34 3,718 79 7,397
35 3,774 80 7,484 35 3,774 80 7,484
36 3,828 81 7,670 36 3,828 81 7,670
37 3,884 82 7,873 37 3,884 82 7,873
38 3,941 83 8,094 38 3,941 83 8,094
39 3,999 84 8,348 39 3,999 84 8,348
40 4,058 85 8,680 40 4,058 85 8,680
41 4,116 41 4,116
42 4,176 42 4,176
43 4,241 43 4,241
44 4,301 44 4,301
45 4,364 45 4,364
南山人壽新優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一般繳費件)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262 0 2,262
1 2,294 46 4,414 1 2,294 46 4,414
2 2,327 47 4,479 2 2,327 47 4,479
3 2,364 48 4,546 3 2,364 48 4,546
4 2,398 49 4,614 4 2,398 49 4,614
5 2,435 50 4,680 5 2,435 50 4,680
6 2,471 51 4,749 6 2,471 51 4,749
7 2,508 52 4,817 7 2,508 52 4,817
8 2,544 53 4,891 8 2,544 53 4,891
9 2,583 54 4,961 9 2,583 54 4,961
10 2,620 55 5,031 10 2,620 55 5,031
11 2,658 56 5,107 11 2,658 56 5,107
12 2,696 57 5,182 12 2,696 57 5,182
13 2,734 58 5,260 13 2,734 58 5,260
14 2,775 59 5,338 14 2,775 59 5,338
15 2,815 60 5,416 15 2,815 60 5,416
16 2,856 61 5,496 16 2,856 61 5,496
17 2,898 62 5,578 17 2,898 62 5,578
18 2,939 63 5,661 18 2,939 63 5,661
19 2,983 64 5,743 19 2,983 64 5,743
20 3,025 65 5,826 20 3,025 65 5,826
21 3,071 66 5,913 21 3,071 66 5,913
22 3,113 67 6,000 22 3,113 67 6,000
23 3,161 68 6,089 23 3,161 68 6,089
24 3,206 69 6,179 24 3,206 69 6,179
25 3,252 70 6,310 25 3,252 70 6,310
26 3,300 71 6,397 26 3,300 71 6,397
27 3,348 72 6,493 27 3,348 72 6,493
28 3,398 73 6,596 28 3,398 73 6,596
29 3,447 74 6,702 29 3,447 74 6,702
30 3,498 75 6,809 30 3,498 75 6,809
31 3,549 76 7,113 31 3,549 76 7,113
32 3,600 77 7,198 32 3,600 77 7,198
33 3,653 78 7,280 33 3,653 78 7,280
34 3,706 79 7,374 34 3,706 79 7,374
35 3,762 80 7,461 35 3,762 80 7,461
36 3,816 81 7,646 36 3,816 81 7,646
37 3,872 82 7,849 37 3,872 82 7,849
38 3,929 83 8,069 38 3,929 83 8,069
39 3,987 84 8,322 39 3,987 84 8,322
40 4,045 85 8,653 40 4,045 85 8,653
41 4,103 41 4,103
42 4,163 42 4,163
43 4,228 43 4,228
44 4,288 44 4,288
45 4,350 45 4,350
南山人壽新優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金額<新台幣800萬元)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257 0 2,257
1 2,289 46 4,405 1 2,289 46 4,405
2 2,323 47 4,470 2 2,323 47 4,470
3 2,360 48 4,537 3 2,360 48 4,537
4 2,393 49 4,604 4 2,393 49 4,604
5 2,430 50 4,671 5 2,430 50 4,671
6 2,466 51 4,740 6 2,466 51 4,740
7 2,503 52 4,807 7 2,503 52 4,807
8 2,539 53 4,881 8 2,539 53 4,881
9 2,578 54 4,951 9 2,578 54 4,951
10 2,614 55 5,021 10 2,614 55 5,021
11 2,652 56 5,097 11 2,652 56 5,097
12 2,691 57 5,172 12 2,691 57 5,172
13 2,729 58 5,249 13 2,729 58 5,249
14 2,770 59 5,328 14 2,770 59 5,328
15 2,809 60 5,405 15 2,809 60 5,405
16 2,850 61 5,485 16 2,850 61 5,485
17 2,892 62 5,567 17 2,892 62 5,567
18 2,933 63 5,650 18 2,933 63 5,650
19 2,977 64 5,732 19 2,977 64 5,732
20 3,019 65 5,814 20 3,019 65 5,814
21 3,065 66 5,901 21 3,065 66 5,901
22 3,107 67 5,988 22 3,107 67 5,988
23 3,155 68 6,077 23 3,155 68 6,077
24 3,199 69 6,167 24 3,199 69 6,167
25 3,245 70 6,297 25 3,245 70 6,297
26 3,293 71 6,384 26 3,293 71 6,384
27 3,342 72 6,480 27 3,342 72 6,480
28 3,391 73 6,582 28 3,391 73 6,582
29 3,440 74 6,689 29 3,440 74 6,689
30 3,491 75 6,795 30 3,491 75 6,795
31 3,542 76 7,099 31 3,542 76 7,099
32 3,592 77 7,183 32 3,592 77 7,183
33 3,645 78 7,265 33 3,645 78 7,265
34 3,699 79 7,360 34 3,699 79 7,360
35 3,755 80 7,446 35 3,755 80 7,446
36 3,808 81 7,631 36 3,808 81 7,631
37 3,864 82 7,833 37 3,864 82 7,833
38 3,921 83 8,053 38 3,921 83 8,053
39 3,979 84 8,306 39 3,979 84 8,306
40 4,037 85 8,636 40 4,037 85 8,636
41 4,095 41 4,095
42 4,155 42 4,155
43 4,219 43 4,219
44 4,279 44 4,279
45 4,342 45 4,342
南山人壽新優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800萬元≦保險金額<新台幣1,600萬元)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255 0 2,255
1 2,287 46 4,401 1 2,287 46 4,401
2 2,320 47 4,466 2 2,320 47 4,466
3 2,357 48 4,532 3 2,357 48 4,532
4 2,391 49 4,600 4 2,391 49 4,600
5 2,428 50 4,666 5 2,428 50 4,666
6 2,464 51 4,735 6 2,464 51 4,735
7 2,500 52 4,803 7 2,500 52 4,803
8 2,536 53 4,876 8 2,536 53 4,876
9 2,575 54 4,946 9 2,575 54 4,946
10 2,612 55 5,016 10 2,612 55 5,016
11 2,650 56 5,092 11 2,650 56 5,092
12 2,688 57 5,166 12 2,688 57 5,166
13 2,726 58 5,244 13 2,726 58 5,244
14 2,767 59 5,322 14 2,767 59 5,322
15 2,807 60 5,400 15 2,807 60 5,400
16 2,847 61 5,479 16 2,847 61 5,479
17 2,889 62 5,561 17 2,889 62 5,561
18 2,930 63 5,644 18 2,930 63 5,644
19 2,974 64 5,726 19 2,974 64 5,726
20 3,016 65 5,808 20 3,016 65 5,808
21 3,062 66 5,895 21 3,062 66 5,895
22 3,104 67 5,982 22 3,104 67 5,982
23 3,151 68 6,071 23 3,151 68 6,071
24 3,196 69 6,160 24 3,196 69 6,160
25 3,242 70 6,291 25 3,242 70 6,291
26 3,290 71 6,378 26 3,290 71 6,378
27 3,338 72 6,473 27 3,338 72 6,473
28 3,388 73 6,576 28 3,388 73 6,576
29 3,437 74 6,682 29 3,437 74 6,682
30 3,487 75 6,789 30 3,487 75 6,789
31 3,538 76 7,092 31 3,538 76 7,092
32 3,589 77 7,176 32 3,589 77 7,176
33 3,642 78 7,258 33 3,642 78 7,258
34 3,695 79 7,352 34 3,695 79 7,352
35 3,751 80 7,439 35 3,751 80 7,439
36 3,805 81 7,623 36 3,805 81 7,623
37 3,860 82 7,825 37 3,860 82 7,825
38 3,917 83 8,045 38 3,917 83 8,045
39 3,975 84 8,297 39 3,975 84 8,297
40 4,033 85 8,627 40 4,033 85 8,627
41 4,091 41 4,091
42 4,150 42 4,150
43 4,215 43 4,215
44 4,275 44 4,275
45 4,337 45 4,337
南山人壽新優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高保額保件:保險金額≧新台幣1,600萬元)
(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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