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山人壽愛的骨力意外關懷補助附加條款(樣本)
意外身故慰問金、意外救護車運送補償金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92)南壽研字第○七六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95)南壽研字第 13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奉金管會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奉金管會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05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保一字
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愛的骨力意外關懷補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南
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以下簡
稱本契約),且於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始生效力。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 三 條 意外身故慰問金之給付及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壹萬元之「意外身故慰問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受益人依前項約定申領「意外身故慰問金」時,若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人壽意外
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者,本公司對於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