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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愛的骨力意外關懷補助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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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愛的骨意外關懷補助附加條款(樣本)
意外身故慰問、意外救護運送補償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二 八月一日
(92)南壽研字第○七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 七月三十一日
(95)南壽研字第 13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八月十日奉管會
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十月三十日奉管會
管保二字第 09502525050 號函修訂
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愛的骨意外關懷補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南
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以下簡
稱本約),且於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始生效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條 意外身故慰問之給付及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壹萬元之「意外身故慰問」。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在此限。
人依前項約定申「意外身故慰問」時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人壽意外
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本公司對於同一
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新台幣壹萬元之「意外身故慰問」。
「意外身故慰問」的人,為約之身故保險本公司
定或變
人申「意外身故慰問應檢具下文件,必要時本公司並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條 意外救護運送補償之給付及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經由救護運送
至醫院治,本公司給付新台幣貳仟元之「意外救護運送補償每次意外傷
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約定申「意外救護運送補償」時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
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本公司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新台幣貳仟元之「意外救護運送補償」。
「意外救護運送補償」的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
人申「意外救護運送補償時,應檢具下文件,必要時本公司並得要求
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搭乘救護之證明。
四、醫診斷書。
南山人壽愛的骨意外關懷補助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職場銷管道之特定專案)
總保險費表:
本險為保險期間一且增加保障的附加條款,其成本由本公司自吸收,故無總保
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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