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殘廢給付團體保險附約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96)
南壽研字第
16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意外傷害殘廢給付團體保險附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南山人壽意外傷害殘廢給付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
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
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10%或顏面燒燙
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
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四條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
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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