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障批註條款(樣本)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批註條款提供之身故保障僅適用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屆滿十五歲
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期間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99)南 壽 研 字 第 046 號函備查
中 華 民 國 一百零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105)南 壽 研 字 第 057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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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障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南山人
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第 二 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給付之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屆滿十五歲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期間內,因本
契約約定保險事故致身故時,本公司仍分別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或「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不再適用本契約第
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第五項、第十條第六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屆滿十五歲前身故且本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不再適用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三項約定發
生「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時」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