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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障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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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障批註條款(樣本)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批註條款提供之身故保障僅適用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屆滿十五歲
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期間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99)南壽研字第 046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障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
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的給付之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屆滿十五歲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期間
內,因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致身故時,本公司仍分別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
受益人,不再適用下列之約定
一、本契約為「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者: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第
五項、第十條第六項。
二、本契約為「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者: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七
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六項。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屆滿十五歲前身故且本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不再適用「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
十七條第三項「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第十九條第三項約定發「被
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時」之處理方式。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障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繳交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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