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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家庭型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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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家庭型批註條款(樣本)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99)南壽研字第 04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家庭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南
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
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
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 承保對
本契約承保對象,係指本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下列家屬,且經本公司同意
承保並將姓名記載於保險單上者為限:
一、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女,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
一戶籍之繼子女。但以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婚者為限。
承保對象身份變更致不符合前項約定,或承保對象增加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未為通知者,如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契約於下列約定中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被保險人本人:
一、本契約為「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者: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
項、第十八條。
二、本契約為「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者: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九條
第三項、第二十條。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與被保險人本人離婚。
三、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結婚。
三、保險年齡屆滿二十三歲。
四、被他人收養或認領或與被保險人本人終止收養關係。
五、與被保險人本人之繼子女關係消滅。
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本契約效力終止時,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或子女喪失被保險
人資格。
本公司就前述各項喪失資格之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起
自動終止。本公司並應依本契約約定,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家庭型批註條款」總保險費率表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
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及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及子女(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總保費):
總保費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 14.6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女 20.2
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總保費)
無全民健康保險型 有全民健康保險型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
255 191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女
408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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