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家庭型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99)南壽研字第 04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 1 10 年 1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
第 10904951391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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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家庭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南山人
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第二條 承保對象
本契約承保對象,係指本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下列家屬,且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將
姓名記載於保險單上者為限:
一、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女,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
繼子女。但以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婚者為限。
承保對象身份變更致不符合前項約定,或承保對象增加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未
為通知者,如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契約於下列約定中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被保險人本人:
一、本契約為「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者: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
八條。
二、本契約為「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者: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三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與被保險人本人離婚。
三、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結婚。
三、保險年齡屆滿二十三歲。
四、被他人收養或認領或與被保險人本人終止收養關係。
五、與被保險人本人之繼子女關係消滅。
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本契約效力終止時,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或子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本公司就前述各項喪失資格之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起自動終
止。本公司並應依本契約約定,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